幼稚园电气设计标准规范.doc
《幼稚园电气设计标准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幼稚园电气设计标准规范.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_幼儿园是照管婴儿、实施幼儿教育的重要场所,其对象是年龄幼小的孩子;由于它们是所属对象遇紧急情况时自我保护能力有限,而工作人员又多为女士,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疏散困难,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一火灾危险性1室内装饰、设备多是可燃物,并且幼儿园里孩子的玩具也多是可燃物。2电气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当,照明灯具功率过高,离可燃物太近等弓没火灾。3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幼儿玩火均能引起火灾。二防火措施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面积不宜过大。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
2、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2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3、,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O 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1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 的电源插座。GB50303-2002 的22.2.1 第一条
4、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1.8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副标题*)(1987年9月3日)-_(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 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
5、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 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四条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 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基 地 选 择第五条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
6、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 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 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 总 平 面 设 计第七条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 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
7、,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 的环境空间。第八条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 采取分隔措施。-_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 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 的戏 水池等。第十条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
8、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第三章 建建 筑筑 设设 计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 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 、衣 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9、。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 (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房 间间 名名 称称净净 高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注:特
10、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 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 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m 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 L ,W 不应大于75dB.窗地面积比窗地面积比房房 间间
11、名名 称称净净 高高间体活动室、乳儿室1/5-_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寝 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平方
12、米。寄宿制 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0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 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幼稚园 电气设计 标准规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