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务相关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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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务相关问题研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张晓津第四届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论坛2010年11月14日 天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海淀、西城、石景山、昌平、大兴二中院朝阳、东城、丰台、顺义、怀柔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w正泰集团V.施耐德天津公司侵犯“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正泰集团是国内低压电器生产龙头企业,施耐德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w温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亿元;2009年4月15日,浙江高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1.5
2、75亿元补偿金。w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双方长期存在的争议,为双方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而且揭示了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调解的意义:案结事了;带动行业发展。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 二、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禁止反悔原则 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w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V.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侵犯“混凝土薄壁
3、筒体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w权利要求书: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1)筒管筒管和(2)封闭筒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3)所述筒底以至少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同样,(4)所述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 。一审:涉案专利的主体部分是筒管,筒底只起到防止水泥砂浆渗入的作用,
4、起次要作用,将特征3排除在外,认定侵权。再审:筒底壁层结构是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筒底无玻璃纤维布,不构成侵权。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 三、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w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w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V.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案 一审: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玻璃纤维层数量多少,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侵权。再审:仅含“一层”玻璃纤维布不能达到含有“至少二层以上”玻璃纤维布基本相同的效果,故夹有一层玻璃
5、纤维布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wBASF公司V.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制备”发明专利权纠纷案w新产品的认定w侵权判断:BASF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BASF公司及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中心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南通施壮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中含有三种特征杂质,且杂质中的两个棉隆型杂环通过乙烯基桥相连。上述三种特征杂质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棉隆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杂质,即由于在制备过程中加入
6、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亚烷基二胺,才形成上述三种杂质。故法院认定,被告南通施壮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使用了与涉案专利方法基本相同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四、关于标准中的专利保护问题 最高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4号答复(辽宁高院关于按照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
7、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五、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保护 保护背景 药品专利和药品制备方法专利 化学药品 BOLAR例外与我国专利法的修订 三共案六、恶意诉讼问题 南京案 维纳尔案第一部分 专利案件审判七、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 w专利代理人及相关单位技术人员的陈述w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参与w专家证人的陈述w专家咨询意见w司法鉴定结论 涉案技术日益复杂、领域日趋扩大五人合议庭五人合议庭三人技术组三人技术组审判长审判长理工科背景理工科背景审判员审判员理工科背景理工科背景审判员审判
8、员专家型专家型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合议庭审判员审判员1、“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审判模式的探索与完善审判模式的探索与完善 技术组的职责主要在于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调查,查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及其所包括的相应技术特征,完成相关的技术比对工作,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等,并将具体的比对过程和比对结果以书面技术分析报告的形式提交合议庭,合议庭负责共同对技术问题及技术问题以外的其他法律问题进行合议并形成处理意见。经过前期的实践和总结,我们制定了“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审判模式操作规范,对该模式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详
9、尽的规定,并于今年8月开 始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到我院召开调研课题讨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我院召开专利案件研讨会2、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 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研究课题报告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 福田汽车行 3、对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机制、对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机制 走访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区、中关村电子城望京园区 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一、加强知名品牌保护,提高企业国际国内竞争力 w奢侈品牌诉秀水市场案/梦特娇案/本田案/奔驰案/保时捷案 谭家菜案/东风润滑油案/半亩田案/红狮案/公牛案w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蓝色
10、风暴”注册商标 百事可乐公司在可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该标识并将其作为宣传主题,一审认为非商标性使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二、商标侵权判断 使用和禁用范围w商品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w商标近似 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w混淆原则 商标法第52条 实施条例第50条w相关公众 司法解释第8条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1.关于类似商品的判断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
11、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w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w醋与醋饮料 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V.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妃”30类醋酱油等
12、 32类饮料w金属、非金属建筑材料滑动门第6类、第19类与家具用滑动门第20类 科曼多案w最高法院“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在判断方便粉丝和方便面是否是类似商品时,并没有简单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和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判断二者为类似商品。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w新兴行业类别判断 保时捷公司V.泰赫亚特公司 汽车改装 汽车修理 汽车改装通常包括汽车外观、机械、影音等方面的改装,其中最受车友关注的是汽车的机械改装,即对车身、内装配备、引擎动力、变速箱传动
13、、悬挂、刹车及电子控制系统等主要机械结构的改装。改装既涉及装饰项目,也包含着加装设备、换装配件等修理业务的内容,同时汽车改装所使用的零部件、技术、研发等又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汽车改装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服务性,需要专用设备、工具、施工环境及相应的工艺,一些改装项目的技术及工艺要求要高于汽车修理厂。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2.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了具体规定。w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
1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w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二部分 商标案件审判w文字商标的判断:公牛V.会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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