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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本类犯罪的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
2、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就单位犯罪主体而言,有的仅规定主体为“单位”,有的则明文规定主体为何种单位。(四)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具体犯罪来说是出于故意,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如销售侵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复制品罪,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集资诈集资诈骗罪骗罪,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个别犯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骗罪。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分为八节。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违规披露、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虚假破产罪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
4、案(六)第9条):背信损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5、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6、、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对象是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四种行为方式)四种行为方式。本罪具体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
7、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种行为方式。根据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是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销售金额)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销售金额5万元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9、。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况应当除外。根据关于办理生产、
10、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该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2.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的界限。二者客观上都有销售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
11、并且是明知,一般都以营利为目的,但二者的犯罪对象明显不同犯罪对象明显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即以假充真、质量低劣不合格的产品,后者则为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该商品的性质看,可能其质量是合格的。由于对象的不同,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伪劣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属于法条竞合,则应从一重罪处罚。3.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8
12、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即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数额上的要求,而其他8种罪则没有。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
13、犯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帮助犯。根据这一规定,帮助犯的构成,主观上对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客观上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
14、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和法条竞合犯的规定。该解释第1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本罪的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
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案例:2008年1月25日,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犯罪嫌疑人吴俊依法批准逮捕。2005年底至2006年初
16、,吴俊向他人租了一废弃厂房及大仓库,准备生产假酒。至2007年11月,他又购进金六福等原料白酒,组织贾某等人通过贴商标等方法大量制造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吴俊将部分造好的假酒运到其承租的仓库里,准备在春节前销售给他人牟取暴利。2007年12月19日,高邮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对吴俊承租的厂房及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五粮液、五粮春等假酒8000余瓶,货值高达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各公司产品的以次充好的伪劣酒。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
17、、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罪的构成如下:本罪的构成如下:1.本罪既
18、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罪的对象限于供人服用的假药,不包括兽药。但如果行为人以某种兽药冒充人用药品出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应以本罪论处。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19、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生产、销售,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在客观方面,生产、销售的假药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能构成本罪;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2)在主观方面,生产、销售假药如果出于故意的,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出于过失,且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前所述,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之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20、、生命安全,就此而言,它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刑法对本罪单独作了规定。区分二者,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持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构成本罪;如果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出于直接故意,则构成后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和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出于过失,并且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
21、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案例:案例:自2006年10月份起,被告人张义华伙同张少华、彭芙蓉等人(均另案处理)承租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及戎利丰商贸中心餐厅南侧两处平房制作假药,然后通过北京到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患者销售。2007年8月17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执法人员将被告人张义华查获,经鉴定,被起获的
22、“祛癣TM银屑灵胶囊”、“癣立康TM银屑胶囊”、“协和祛白灵胶囊”、“复方解郁舒神灵胶囊”等四种药品均系不含有所标明的有效成分、患者服用后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被起获的“拜糖康胶囊”、“消糖灵”等二种药品系擅自添加西药成分、超出规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范围、患者服用后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据一些受害者称,在服用这些假药后,出现了皮肤过敏、头晕、易感冒等症状。2008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义华因涉嫌生产、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据悉该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假药的刑事案件。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
23、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成份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因服用劣药造成轻伤、重伤,以及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重或难以治愈等其他严重后果。刑
24、法第142条文中的“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参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致人严重残废,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
25、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上述事故或疾患,即构成本罪。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爆发性中毒。所谓严重食源性疾患,指以食物为感染源导致的严重疾病。参见解释第4条。案例案例1:2002年9月24日,被告单位朝阳市龙城区卓越饮品厂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豆奶生产,有13000余袋豆奶二次灭菌后未强制降温30以下,其余6000余袋豆奶灌装后未进行二次灭菌。这批19000余袋豆奶被该厂运往凌源市城区内18所中小学校销售,致使数千名学生在饮用此豆奶后出现程度不同的中毒反应。经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厂9月24日生产、销售的“状元营养豆奶”其菌落总数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26、,并检出致病菌蜡样芽孢杆菌。被告单位朝阳市龙城区卓越饮品厂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伟华、孟庆鲜、孙宏、张军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5年。案例案例2:自2005年3月份开始,杨某从漳平市各乡镇大量收购淘汰的母猪,未经检疫就运往外地销售。4月28日,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杨某的家中查获病死猪肉2429.5公斤。经漳平市畜牧兽医站认定,其中510公斤病死猪肉带有仔猪副伤寒和混合型猪瘟病。上述病死猪肉经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鉴定为“若食用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2005年10月20日,生产病死猪肉的被告人杨某被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
27、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例案例3:被告人祖德山、杨凤云自1999年8月起雇佣他人加工、出售熟马肉。2001年8月23日,祖德山、杨凤云在明知有人食用其出售的马肉后出现中毒症状的情况下,不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仍继续加工、出售马肉给他人用于婚宴,造成184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事后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防疫站检验证明,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加工点卫生条件十分差,无冷藏设备,加工的马肉有致病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昌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祖德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杨凤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五
2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特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生命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29、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一般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误认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或者根本不知道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生产、销售,且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不构成犯罪。(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界限:二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有根本的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生产、
30、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可能有有毒、有害原料,但仍是食品原料。(2)犯罪的形态不同)犯罪的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外,还要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结果,犯罪才能成立。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是明知的,但并不希望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如果行
31、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目的就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则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应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案例:被告人朱来永是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小西大村人。自2005年4月,朱来永开始收购和推销“红心”鸭蛋,后听说鸭子吃了有“红药”的饲料可产“红心”鸭蛋。为了能多收“红心”鸭蛋,朱来永先后从化工商店购买20多公斤非食用化学品油溶红,并将油溶红提供给河北省井陉县高新生等个体养鸭户,还教给他们配料方法。高新生等个体养鸭户生产的12400公斤“红心”鸭蛋全部由朱来永贩卖给新安县国华食品加工厂,经国华食品加工厂加工后
32、销入市场流通。2007年9月27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来永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原来的要件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害的”,属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修订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属危险犯。七
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电器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物体所承受的与表面垂直的作用力的容器。易易燃易爆产品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燃烧的物品。其他产品其他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例如汽水
34、瓶,啤酒瓶等。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
35、重后果的行为。习题习题1.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某甲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C.单位犯罪D.自然人犯罪(答案:AC)习题习题2.甲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200件假“板蓝根冲剂”,分4次售出,得赃款212820元,甲的行为构成:A非法经营罪B诈骗罪C生产、销售假药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D)习题习题3.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