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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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第一页,本课件共有32页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三节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汉代刑事立法 第四节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汉代民事立法 第五节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法原则;汉代的司法制度本章难点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第二页,本课件共有32页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无为而
2、治”的思想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剥削。第三页,本课件共有32页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在思想上
3、,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第四页,本课件共有32页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
4、可废;而“中性之人”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个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德主刑辅”的内容。第五页,本课件共有32页三、法律的三、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化”及其影响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国家法律。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第六页,
5、本课件共有32页第二节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一、立法活动 1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九章律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一部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的专门法律。第七页,本课件共有32页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
6、单行法,如左官律、沈命法。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第八页,本课件共有32页二、法律形式 1、律 杜预曾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2、令 它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高于“律”。杜周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第九页,本课件共有32页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
7、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4、比 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第十页,本课件共有32页第三节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汉代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刑事责任年龄 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8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8、。”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32页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
9、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32页3 3、先自告除其罪、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如果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为自告的罪,仍依律科刑。4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先
10、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诏规定,郎中(皇帝的侍卫官)犯耐以上罪须上请,从此确立了上请制度。其后,上请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官吏。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32页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 1、汉初刑制的变化、汉初刑制的变化 汉代出现了“殊死”这一新的刑名,为秦代所无。“殊死”就是斩首。汉代的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徒刑,并且有了明确的刑期。髡钳城旦舂 五年;完城旦舂四年;鬼薪、白粲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三个月至一年。“女徒顾山”对已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
11、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32页汉文帝 汉景帝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32页2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刑制改革的直接诱因缇萦救父根本原因为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的稳定文帝废除肉刑的方案 景帝废肉刑方案 髡刑 完为城旦舂 箠令黥刑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斩右趾 弃市 斩右趾 意义: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刑制
12、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32页三、主要罪名三、主要罪名1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与附益:“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事国人过律:指诸侯王役使封国吏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犯者免为庶人。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冒充嫡子而继承爵位,犯者免为庶人。僭越:根据汉代的礼仪制度,诸侯百官在器物、乘舆、服饰方面均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可“逾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出界: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或主守官吏擅自越出其管辖地地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漏泄省中语:省中,即宫禁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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