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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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典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数据信息的发展,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日益紧密,一方面,平台通过收集用户的浏览信息以进行广告推送等。而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踪迹信息又可以从侧面刻画出用户画像。网络踪迹信息因具有人格利益与商业价值双重性质,在对网络踪迹信息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对网络踪迹信息存在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两个方向的讨论。美国和欧盟均针对对此问题进行相关立法和实践争议。我国与欧盟针对网络踪迹信息的定义相类似。我国对个人信息普遍以定义和可识别性为认定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作判决持相反的态度,因此,有必要采取解释路径,对网络踪迹信息进行恰当的定位。首先阐述网络踪迹信息的研究背景以及
2、意义,并说明国内外关于网络踪迹信息定位的现状进行解释。通过选取国内典型案例来表明当今司法实践针对网络踪迹信息的认定意见,并提出问题。在认定网络踪迹信息时,法院在实践中主要考虑个人信息路径和隐私权路径。其次,阐述网络踪迹信息的概念以及将网络踪迹信息纳入法律定位需考虑的价值因素,即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并说明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再次,通过对国外立法进行梳理,并选取国外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国外关于网络踪迹信息的定位。最后归纳以上内容,针对网络踪迹信息定位问题的矛盾,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路径进行分析,从解释论等角度建议将网络踪迹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关键词 网络踪迹信息;个
3、人信息;隐私权View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the Civil Code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ata information,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lose to peoples lives. The platform collects users browsing information to push advertisements and so on. On the
4、 other hand, user portraits can be portrayed from the side through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Because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has the dual nature of personality benefits and commercial value, there are certain difficulties in locating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discussions on
5、 both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rights for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have controversi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n this issue. my country and the European Union have similar definitions for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In my country, the definition
6、 and identifiabil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re generally regarded as the standard.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urts judgments hold the opposite attitud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an interpretation path to properly locate the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First, explain the research
7、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and expla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positioning at home and abroad. By selecting typical domestic cases, it shows the opinions of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and ra
8、ises questions. When determining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the court mainly considers the path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path of privacy in practice. Secondly, it elaborates on the concept of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and the value factors that need to be considered when incorporating network
9、 trace information into legal positioning, namely, personality interests and economic interests. It also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irdly, through sorting out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selecting foreign judicial practice cases for ana
10、lysis. Summarize the positioning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 traces abroad. Finally, the above content is summarized, in view of the contradiction in the location of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the analysis is carried o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it is recommended t
11、o include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pretation theory.Keywords Network trace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III目 录摘要IAbstractII第1章绪论1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2国内外研究现状11.2.1国内研究现状11.2.2国外研究现状21.3研究主要内容和方法31.3.1研究主要内容31.3.2主要研究方法41.4创新之
12、处4第2章问题提出42.1典型案例一42.1.1案件事实42.1.2两审法院对网络踪迹信息的认定及理由42.2典型案例二52.2.1案件事实52.3产生的问题6第3章网络踪迹信息定位概述63.1网络踪迹信息的概述63.1.1网络踪迹信息的概念63.1.2网络踪迹信息民法定位的价值选择73.2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关系73.2.1个人信息的概述和界定73.2.2隐私权的概念及界定93.2.3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联系9第4章国外立法现状和司法认定104.1国外立法规定104.1.1美国104.1.2欧盟104.2司法认定114.2.1网络踪迹信息是否属于隐私114.2.2网络踪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12
13、4.3总结13第5章我国关于网络踪迹信息定位135.1隐私权路径135.2个人信息路径145.2.1立法现状145.2.2司法认定的价值倾向145.2.3动态解释14参考文献17致谢19附录20 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数据时代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数据的发展也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各网站或企业平台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将客户群体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客户所浏览的记录进行相应的推荐,精准营销,预测性分析等提高工作效率和商业业绩。数据信息愈加的商业化,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
14、时,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所收集的数据信息未进行合理的存储,使用,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进而使得个人信息主体遭受到通信骚扰、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比如2008年“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以及每年层出不穷的各类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这对公民的生活、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如今重要的问题。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带来了一些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从未遇到过的问题,比如追踪网络用户的各项网上活动和浏览踪迹,收集大量的用户信息进而分析和识别用户身份1。公民的网络浏览踪迹能否被商家免费获取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厘清网络踪迹
15、信息定位是保护的根本问题。其次,网络踪迹信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合理。 尽管某些网站或软件提供了浏览记录操作历史记录和其他内容的清理功能,但是这些清理功能设置得过于隐秘,操作比较繁,即使普通用户想要清理浏览记录,也很难操作, 难以达到完全清楚的目的,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踪迹信息的不合理存储。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占用者往往会选择无限制地充分挖掘和使用网络踪迹信息,以最大化其经济价值并获得利润,从而导致网络踪迹信息在分析和使用过程中被滥用。随着数据信息的发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的新型能源,因此,准确合理的界定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从经济上看,在数据信息发挥商业价值的同时,还
16、要保障公民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避免道德风险,进一步促进网络信息的利用和共享。合理使用数据信息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尚不完善,对于网络个人信范围以及私密信息认定等问题都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导致新型的个人信息认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各种争议。界定个人信息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的讨论范围较广,浏览轨迹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不同, 一般个人信息通常具有直接的身份识别性,如姓名、生日、住址、手机号、邮箱等2。学者提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人们的生活空间逐渐从物理空间扩展到
17、数字空间和电子空间,并逐步形成一个虚拟世界。3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主要有“隐私说”、“个人信息说”、“网络碎片信息说”、“计算机数据说”。隐私权说隐私指那些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3。凡是与私人生活相关的信息都属于隐私4,被以数字或者其他形式收集、存储以及分享的Cookie信息属于信息性隐私5是指Cookie信息记录了个人的上网轨迹,反映了个人的上网习惯或兴趣爱好,属于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动信息,不希望被他人知晓或者利用。故Cookie信息属于以数字或者其他形式被收集、存储以及分享的个人信息性隐私,应当通过隐私权予
18、以保护。根据个人信息说,个人信息可以识别个人身份,记录了个人的活动痕迹,是对个人自然痕迹和社会痕迹的一种数据化表示6。并结合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可知,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是可识别性,只要网络踪迹信息具有了可识别性就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根据网络碎片信息说,其只是存储在用户本地磁盘中的网络碎片化信息,其是通过一串字符表现出来的,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cookie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7。网络踪迹信息只是记录了网络用户的上网碎片化信息,一般人只凭借一串字符无法识别出特定人的个人信息,无法根据符号指向特定的个人,不属于个人信息。根据计算机数据说,根据计算机数据说,cookie信息载未被破解分析之前
19、,仅仅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里面的数据,不具备可识别性,仅仅属于认证信息的一种,故不应认定为个人信息。8由于网络踪迹信息形式上不具有可识别性,并且为商业收集模式的方式,不能认定为个人信息。2020年发布的最新安全规范沿用了“识别”和“关联”的认定路径,同时明确增加规定,将个人画像或特征标签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由于“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9随着数据信息的发展,断定可识别性的难度也在提高。因此,界定网络踪迹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用以规范和管理发展迅猛的信息化社会,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较
20、为分散,没有形成对“个人信息”概念与标准的统一共识。1.2.2国外研究现状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比较全面和彻底。欧盟95/46指令其立法宗旨有二:其一,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尤其是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其二,欧盟各国不得以保护权利为托辞限制个人数据在合法的情况下自由流动。32第2款将“个人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识别的人,特别是通过一个标识符实现识别,或者是通过自然人的一个或多个物理个性、生理个性、遗传个性、心理个性、经济个性、文化个性或社会个性这样的要素实现识别。条例中对其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
21、可识别的自然人是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识别的人,特别是通过一个标识符实现识别,例如姓名、身份号码、定位数据、在线身份标记,或者是通过自然人的一个或多个物理个性、生理个性、遗传个性、心理个性、经济个性、文化个性或社会个性这样的要素实现识别。增加了种类的列举。这说明对于如姓名、出生日期这类隐性识别符,一般需要在相应关系数据库中获取附加信息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识别到某一特定的个人。10欧盟从年起就开始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改革。11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草案,其核心内容是对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范的改革措施,这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措施在使用上具有优先性。12 更有研究从未来的发展角度认为,该法案将阻碍欧
22、洲全域涉及互联网技术的新兴行业和新兴技术发展,例如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33然而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较为分散,其主要有三种独立的界定模式:其一是“同义反复”模式,即能够识别的信息。其二是“非公开个人信息”模式,其三“特殊类型”模式,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信息,进行列举式规定。严格保护Cookie信息的欧盟,甚至倡导行业自律的美国,都认为Cookie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2012年12月美国隐私执法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与特定个人链接或可合理链接的信息视为个人信息,包括IP地址和设备标识符。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将个人信息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关联、描述、能够与之相关或可以合理地关联特定消
23、费者或家庭的任何信息。在这个界定中,消费者被广义地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居民。该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联系信息、政府ID、生物识别数据、基因、位置、账号、教育历史、购买或消费历史、在线和设备ID、搜索和浏览历史记录以及其他在线活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建立所谓的“新隐私权”,包括四种类型自治性隐私权、物理性隐私权、信息性隐私权、财产性隐私权。其中信息隐私权,美国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原则中规定,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能够被识别的个人信息的获取、披露或使用予以控制的权利”。因此,针对网络服务商对个人网络踪迹信息的商业化使用行为,原告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在美国法上有相
24、应的依据。根据英国数据保护法(2018)第3条,“个人信息”被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所谓“可识别”是指,如果可以使用“所有合理可能使用的手段”来识别自然人,那么这个信息就是个人信息。这种识别并不一定仅仅依赖于姓名,因为任何标识符都可以,如标识号、电话号码、位置数据或可以识别该自然人的其他因素。该条规定扩大了可识别的范围。1.3研究主要内容和方法1.3.1研究主要内容随着数据信息的发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重要问题。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是界定个人信息。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益案件进行归纳整理,通过案例分析来发现实践中关于网络踪迹信息认定的问题。通过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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