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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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研究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黄晓军学 号:职 称:161501101298李振华副教授中国珠海二二一 年 五 月18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研究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研究摘 要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正常运行的初始环节,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该项制度却
2、没有很明确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中有相关补充,而关于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缺少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明显不符合立法有据的准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生活中当事人常会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却因没有相关变更管辖的规定而不能实施自身权利的情形,本文通过分析建设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后,着重从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层面深入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才能使程序正义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更好地完善社会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键词: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程序正义;立案管辖;审判管辖Research on the Constru
3、ction of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Abstract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the initial link in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But, in our country,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oesnt specify this sy
4、stem very clearly. Bu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the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have relevant supplements, while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5、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bje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lack the upper legal basi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learly not in line with the norms of legislative basis and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In life, the parties often have objections to jurisdiction, but they cannot implem
6、ent their rights because there is no relevant regulation to change jurisdic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constructing a criminal procedure jurisdiction objec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how to constru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jurisdiction objection system from the tw
7、o levels of case filing jurisdiction and trial jurisdiction, so as to make the concept of procedural justice more deeply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better perfect the social rule of law and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Jurisdiction objection; Procedure
8、 Justice; Case filing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of trial目录一、引言5(一)研究背景及意义5(二)研究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5(三)基本框架5二、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内涵与价值6(一)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内涵6(二)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价值7三、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8(一)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81.由当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环境探讨构建的必要性82.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实意义9(二)构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可能性101. 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需要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规定1
9、02.法治社会的长期发展为程序正义理论提供基础103.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提供充足的实践经验11四、构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基本思路11(一)立案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思路111.刑事立案管辖异议权的主体112.刑事立案管辖异议权的客体12(二)审判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思路141.刑事审判管辖异议权的主体142.刑事审判管辖异议权的客体14(三)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时间和方式15(四)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15(五)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救济机制15参考文献17谢 辞18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
10、关、审判机关对自己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上述机关违反管辖规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进而对无权管辖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更换更合适的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的行为。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解析,载华律网, 管辖异议制度在我国并不陌生,长期以来,变更管辖的做法早已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得到充实与实践,实践也证明了管辖异议制度是保障异议人权利实现的好办法、好途径。在法律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时代中,我们要注意的不只是法律的施行效果,人们在法律施行的过程中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认可程度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管辖异议制度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实施是成功的,能够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正义,使得
11、诉讼进程进行的更加顺利、更加成功。但因刑事领域的特殊性质,事关人们的生命与自由,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却至今没有准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这与实践中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受重视程度并不对等。笔者认为,在法律愈来愈深入人心的大环境中,刑事的变更管辖也更值得我们研究讨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也更应该抓紧构建步伐,与民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齐头并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二)研究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如今刑事诉讼管辖异议问题已逐渐引起学界重视,有意义的研究文献也有不少,如张啸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发表的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
12、度的建构,桂梦美、刘成江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发表的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逻辑展开,刘畅在南京大学发表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张啸.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6月.桂梦美: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逻辑展开,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5期.刘畅.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年4月.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研究上已经有一定成果,但相对于国外,在这一方向的发展我们仍需取其精华。国外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方面有较丰富的历史经验,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有较长的实践经验。构建刑事
13、诉讼管辖异议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唯有贯彻到底,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到程序正义,体现公平公正。(三)基本框架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研究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第二部分是研究构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部分是研究构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二、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内涵与价值(一)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内涵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最初环节,是当事人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救济性权利,对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并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也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
14、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根据实践需要制定了部分规定。那么,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为各国(地区)所确认并保障。 郝雪敏.变更管辖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19年6月2日.在世界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当事人救济性权利已经早早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 ,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15、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石晓波: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7期.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重要性并非子虚乌有,在懂得可以用管辖异议权利的同时,也要懂得何种情况适合提出管辖权异议维护自身权利,防止国家机关人员管辖权的越权行为。还有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载华律网2019年11月15日, 管辖权异议并非一定要司法机关严重违背管辖权才可提起,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应由更适合的法院管辖时,也可行使管辖异议的权利申请变更管辖。综上所述,刑事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情形并不局限于某一片
16、面情形,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旨在更好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各方面权益,应在管辖权出现争议时及时发挥其作用,无论是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违反了管辖权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认为应该由更合适的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时,都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二)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价值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对当前法制社会有什么价值呢?下面列举两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一、2013年“莫欣强案”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如何提?从莫欣强案说起,载唐讯网2020年3月8日,,此案焦点在于浦北县法院对此案有无刑事管辖权。根据现行的罪犯地域
17、管辖权原则,审理犯罪的管辖法院以犯罪发生地为准。莫欣强在与合作伙伴吴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作废的情况下,仍在未经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吴某的30万在浦北县以外地区购买奥迪小轿车一台。在审理过程中,莫欣强对浦北县法院的管辖权提起异议,但被驳回,因莫欣强居住地在浦北县,调查案情原委更加方便。由此案看出,虽然我国并未设有关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法院仍会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判断审理。我国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就刑事诉讼管辖权提起异议的情况屡屡可见,且在法制社会中被提起的次数比例越来越频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已经到千钧一发之际,要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变得有法可依,而非简单就问题进
18、行判决处理并根据指定管辖进行延伸处理。二、对我国刑事辩护有深刻影响的“李庄案”刘根、廖鹰:刑事管辖权异议的制度构建探讨-由李庄案引发的思考,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当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因江北区法院与李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起管辖异议要求“整体回避”时,检方给出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审判,且在当时,我国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皆没有与“整体回避”有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李庄案”中提出的管辖异议因法律无依据也不了了之。笔者认为,此案中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整体回避”是无可厚非的,当地区司法机关与李庄有
19、利益干扰时,不应继续对其案件进行审判,继续审判得出的结果难免有不公的嫌疑。由“莫欣强案”与“李庄案”我们可以看出,加快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已经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必须要进行的事。“莫欣强案”虽无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但因法院就管辖权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审理保证了程序正义;“李庄案”因无管辖权异议的明文规定而不能实现“整体回避”陷入对司法不信任的窘境。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光要符合实体法的正义,也要注重程序正义,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才是人们服判的根源,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门。有学者说过: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程序正义、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的诸多价值要求,也是公平审判、法定法官的应有之义。
20、周涌: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载中国律师,2017年8月. 构建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发展路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完善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更能保障司法程序的正确运行,它能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使人们更加积极地尊重法律的使用和遵守法律,致力于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中国法治社会。三、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1.由当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环境探讨构建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最初环节,诉讼程序正常运行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对于管辖层面的问题,我国在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二章作出相关规
21、定,其中对级别管辖制度与地域管辖制度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进而有指定管辖制度与管辖异议之规定,以保护当事人认为公安司法机关管辖权不当时,能够对现有管辖机关的同级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保证司法程序公平公正,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一直以来,为保证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我国常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对一些存有管辖异议的案件进行管辖变更。但实际上,虽然两者都属于裁定管辖范筹,但两者用途并不尽相同,指定管辖代替不了管辖权异议在诉讼程序中能够发挥的作用。下面将对两者进行讨论,进一步分析为何指定管辖制度代替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认识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本质内涵,首先我们需要认清指定管辖与管辖
22、权异议的异同点:(1)指定管辖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权的本质是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动及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使其符合审判程序的需要,保证案件符合审理期限和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27条.刑事指定管辖有两大特点:一是有特定的对象。对于指定管辖,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被指定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而这个被指定机关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二是有特定的内容。指定管辖指定移交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涉及到了需要移送特定对象管辖的特定内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按照指定管辖的程序去
23、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2)管辖异议制度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其案件无管辖的权力或者认为公安机关或机关违背了管辖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无权管辖,进而对无权管辖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更换更合适的管辖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解析,载华律网2019年11月15日,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暂无明确规定,目前遇到特殊的存在刑事管辖异议的案件,会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进行延伸对异议进行处理解决。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与指定管辖不同:一是对象不特定。与指定管辖不同,管辖异议有案件当事人主动提出,不具有特定性,是随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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