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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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毕 业 论 文浅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法学 (中外合作)班 级: 173-2 学生姓名: 学 号: 201751503205 指导老师:陆寰(讲师 ) 2021年5月10日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件频繁发生。基于该现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障更加急迫和艰难。国际社会普遍开始关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然而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存在一定的迟延性。在详细搜集和查阅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的论文以及著作,考察了我国自从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并且总结司法实践中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
2、护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目前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完善空间,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在立法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目前刑法当中针对该罪名所规定的行为方式还比较片面,该类犯罪的罪名体系还尚未成熟。基于上述问题,针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例如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日程,并且对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并且,补充该项罪名的行为方式,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何谓情节严重。另外本文的研究还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多形成的经验,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烟台大学毕业论文目 录引言1一、大数据时
3、代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1(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1(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三)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整体合力的需要3二、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评析3(一)立法模式单一3(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4(三)侵犯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缺陷5(四)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不健全5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6(一)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障体系6(二)明晰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7(三)健全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8引 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领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有关个人的信息主要有用户在网络上各种活动行为的记录、电子邮件、
4、账户信息和与之对应的密码、统一资源定位器等信息 崔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立法探讨,长春:吉林大学,2010.。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判断用户一些简单的消费习惯,来促进大数据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一些商家和企业往往把个人信息分析的非常彻底,不仅会侵害用户的隐私权,还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由于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一些数据所有者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资料,对个人信息的健康发展会构成威胁,从而导致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探索达到历史的新层次。互联网高速信息化时代下,大数据在互联网空间中很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攻击,目前大量的新型技术犯罪手段出现,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知了
5、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此类信息进行诈骗,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安全,对于社会秩序也产生了重大冲击。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不仅关于到公民隐私的维护问题,还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一、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不同于传统社会,“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是以往社会所不存在的。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推动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交易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目前用刑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也体现出立法者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不仅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国家安全。因此,
6、刑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的保护有待加强,相关部门应当以刑法为根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规范和约束各类侵犯信息安全的网络行为,避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泛滥。国家下大气力治理侵犯个人信息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刑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立法规制,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大数据时代,我们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会利用各种信息。现今网络技术还在不断进步,能够为我们所用的信息类型日益丰富,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如今我国的生物识别技术有了较快的发展,因此产生了和公民身份息息相关的各种信息,例
7、如指纹、声音以及面容信息等都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另外,目前和个人财产具有密切关联的信息也不断增多,目前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我国公民的生活当中,大多数公民如今都会利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工具进行支付,这些工具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使得财产类信息的内容日益丰富。在大数据背景之下,更是产生了大量和个人运动轨迹相关联的信息,例如位置信息以及手机定位就是最典型的。以这些信息作为基础,不法分子就可以对公民进行定位,我们身处何种都不再是秘密。 皮勇,王肃之.智慧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3.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处理各项事务的过程中,互联网因其开发性的特点,非常容易受到病毒、黑客的入侵
8、,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篡改。在重要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下,如个人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爱好偏好等被收集、挖掘,都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而且会对公民的隐私和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例如,电信诈骗案件当中,被害人通常不具备较强的防范思维,行为人就会利用被害人这一弱点,虚构自身的身份信息,并且改变自己的电话号码,通过诸如异地取款的方式来诱导不了解信息安全的人民群众进入预设的圈套,给民众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统计数据表明,直至2012年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6亿人次,跟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明显偏高,较平均水平已经超过了10%。 谢湖伟、刘旺喜:数字盘点2012中国互联网,
9、载新兴传媒2013年第1期.网络的高效利用和普及,进一步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手法越来越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非法获得他人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信息,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由于科技在发展,都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利用是所有行方式当中的关键之所在。非法利用是前提,失去该前提,非法获取以及非法提供的行为将会失去基础。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报,2014(1):124.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这类犯罪更多的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之上,数据堡垒的打通,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以及泄露等问题。大量的信息犯罪都是无形的
10、,需要以数据以及程序为路径来实现,信息犯罪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并且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也几乎不会破坏信息载体,甚至部分信息犯罪没有留下痕迹。这也增加了信息犯罪被发现的难度。随着科技的发展,类似于优盘和硬盘的存储设备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通过这些设备,数据可以被存储起来,并且加以利用,由于存储的成本较低,数据收集者搜集起来是十分便利的。用户在网上浏览的记录不知不觉就会被记录下来,多数情况下,对用户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搜索和浏览记录通常情况下和个人信息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经过科学分析和深入挖掘之后可以得出精确的信息,一旦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泄露,
11、而泄露的信息被记录在存储设备上,相当于保存在了一个信息主体无法掌握和控制的地方,那么信息被再次传播的风险也会大大的增加。而犯罪分子在获取这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后,会把对他们有价值的信息挑选出来,利用这些有用的信息来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一项最典型也是最基本的特性就是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满足这项特征,刑法不会将某种行为定性为犯罪。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其运用的主要目的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侵害个人信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第一,个人信息权是基本人权的关键部分所在,倘若行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就等同于侵害其基本人权。第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在实务当中常常系他种犯罪的上游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等罪名,下游犯罪都是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第三,信息的泄露、散布、传播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精神出现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大数据的社会环境之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往往是以群体为对象,集中地进行,所以往往最后都变成了大规模地群体性时间。当今社会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动辄就是几万、几百万甚至上亿条。 庄晓晶,林洁,白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区域性实证分析J.人民检查,2011(9):69.区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的侵权方式,大数据背景下其
13、侵犯地用户主体的人数往往是不确定的,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倘若个人信息确实被不法分子肆意侵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此时产生社会危害过大,继续用行政法以及民法进行约束显然已经不合理了。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强,因此必须适用刑法,来对类似行为进行规制,并做出相应的规制予以惩戒。(三)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整体合力的需要在我国,主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部门法还是民法以及行政法。当中,该保护也会在我国的其他部门法当中或多或少体现。举例说明,在我国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当中载明,倘若行为人实施泄露病人隐私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刑法具有保障作用,为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提
14、供坚强后盾。刑法是最严厉的一种部门法,因此许多人认为该部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公民信息指的是能够完成和公民间定位联系的信息。倘若公民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其正常的生活会受影响,不仅如此,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也会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一方面要牢固把握谦抑性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不能吝惜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障作用,这也是刑法重要价值的体现。刑法当中禁止为的行为在其他部门法当中必然也是禁止为的。因此行为人倘若受到刑法制裁,在此之前其必定也是违反了前置法律。如果从这一角度看到,我们可以认为是其他部门法先对法益进行保护,之后由刑法进行二次保护。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
15、相关法律规定在其他部门法当中均有体现,刑法当中如果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针对部分已经超越了前置部门法管辖范围的行为,此时刑法若还不设置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就会暴露出我国刑法当中的不足,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问题而言,也无法构建有效的保障机制。通过严厉的刑法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既是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所需,同时也是和立法进程协调所导致的结果。二、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评析(一)立法模式单一纵观全球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结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为主要特征,这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采用的立法模式。有些国家甚至对专门保护法和民法进行衔接使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第二种选择将其行为
16、放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一般是纳入个人信息隐私权部分,违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种通过制定不同的部门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局限于专门性的保护法律,而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采取双重保护。我国所选择的立法模式并不同于一般国家,时至今日我国也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个法律文件当中。刑法典中对主要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进行列举,但这并不能适应大数据背景下侵犯个人信息的多样化形式。传统的立法模式和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刑法难以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作用。采用顺应时代发展的多样化立法模式,方可真正实现对于公民信息安全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很
17、多内容都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关于该内容的行政法突破70部,而地方性法规也突破了200部。但是从总体上看,呈现分散立法状态,各部门法律之间也往往存储在交叉或者空白的区域。这些立法虽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未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专门规范,不利于司法机关依据确定的法律裁判案件。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权利人维权的难度以及成本较高,都会降低人们维权的积极性。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跟进立法规划,加快速度颁布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大程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机制。保护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通过保障隐私权、人格权等权利的方式实现,几乎
18、不存在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文件当中载明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相对分散,没有一定的关联性,形成不了完整的法律链和体系结构。同时,当前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条例中的,没有完整且全面的配套细则与刑法当中侵害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相适应,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条在内容上可能会互相交错,可能会产生对违法行为的错误判断,进而导致受害人无法根据相应的方式得到救济。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并没有颁布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对信息权展开保障。因此可以说针对个人信息保障的领域,前置法律保障处于缺位的状态。倘若没有前置法律的固定,直接适用刑法规制侵害个人信息
19、的行为,那么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将无法达到最佳。我国已经多次倡导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部门也确实做了各种努力,但是构建该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无法在短期之内完成。刑法应当发挥其保障的作用,目前实践当中个人信息收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应当在刑法当中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展开明确规定,实现立法进程的协调性。实际上,刑法想要从最大限度发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功能,建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障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前置法律空缺,仅仅依靠刑法发挥最后的保障功能从而实现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是与实际相违背的,建立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才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举措。在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大数
20、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应对现实生活的要求,法律中规定的关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保护效果。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的保护在分则的规定中实际上都面临着新的解释和适用问题。通过刑罚有限度地前置化同时也体现了刑法预防犯罪地目的,合理地实现刑法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大数据的技术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既保护大数据背景下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又能够促进我国大数据产业积极成长。所以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中能,应当根据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制度保护现状与信息经济利用真实情形进行评析,只有仔细的研究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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