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澳门受贿罪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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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腐败犹如跗骨之疽,在全球没有那个国家可以完全幸免,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在内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澳门刑法典中, 337-339条规定了受贿罪,受贿的罪行属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的罪。在“一国两制”的制度框架之中和内地与澳门地区刑事司法协助需求的背景之下,内地和澳门对受贿罪的立法有所不同,而根据国际透明调查显示,澳门在廉政建设这块取得的成效比较好。现将内地的受贿罪跟澳门的受贿罪进行对比研究,内
2、地借鉴澳门对受贿罪的立法,从而完善内地对受贿罪的立法。关键词:内地 澳门 受贿罪 比较研究 借鉴 ABSTRACTCorruption as the gangrene of tarsus, no other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can survive completely, the practic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n our country, in the mainland,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three hundred and eighty-five of the criminal
3、 law, bribery refers to the state functionaries 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office, extort property from others or illegally accept property, others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 Any state functionary who, i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violation of state regulations, accepts kickbacks or service charges in
4、 various names and takes them into his own possession shall be punished as guilty of taking bribes. In the criminal code of Macao, articles 337-339 stipulate the crime of taking bribes. The crime of taking bribes is a crime committed while performing public duties. Under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5、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ed for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the mainland and Macao, the mainland and Macao have different legislations on bribery crime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mainland China with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Macao. The mainla
6、nd learns from Macaos legislatio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so as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mainland China. . Key words:The mainland Macau Taking bribes A comparative study Reference 目 录一、引言1二、两地受贿罪立法的历史沿革1(一)内地受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1(二)澳门受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2三、两地受贿罪立法具体规定之比较3(一)罪名设置之比较3(二)受贿
7、罪主体之比较51、内地受贿罪主体52、澳门受贿罪主体5(三)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比较61、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62、关于受贿之实现手段73、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74、犯罪对象之比较8(四)受贿罪处罚之比较91、内地对受贿罪的处罚92、澳门对受贿罪的处罚10四、内地对于澳门受贿罪立法的借鉴10(一)罪之借鉴101、受贿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102、受贿罪罪名设置之完善11(二)刑之借鉴111、量刑标准的量刑标准的完善112、刑罚种类的完善11五、总结12参考文献12致 谢13IV中国内地与澳门受贿罪之比较研究范梓同一、引言受贿腐败问题一直是一个与人民利益及国家存亡挂钩的问题,而受贿问题通常发
8、生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国家工作人员犹如一个国家的细胞,若细胞坏死了,那么人民会生病,国家也就因病身亡了。所以,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整治受贿腐败的重要任务,在十八大上,更是提出要着重整治、强力反腐。要想合理地整治受贿问题,必须要有一套符合时代,符合国民要求的法律,因此,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不仅是体现对犯罪人的切身刑法,还体现了国家打击受贿罪的力度和刑法效力对社会的影响。一个国家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其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还要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我国作为一个泱泱大国,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难以长远且稳步发展的,所以,不断完善我国内地的受贿罪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澳门地区的廉
9、洁度在亚洲排行是屈指可数的,这表明,在某些方面,澳门刑法典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肯定是比内地要完善的,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一种传统美德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中国内地对受贿罪的设定与澳门的设定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以完善自身法律制度。二、两地受贿罪立法的历史沿革(一)内地受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根据我国文献记载,我国对受贿罪的立法最早在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1西周时,在吕刑有着对五过之疵的记载,五过之疵即趋炎附势,丈权谋私;利用职权,公报私仇;宗族相通,暗箱操作;贪赃受贿,巧取豪夺;收取奉求,徇私枉法。若一个官员出现以上行为则与罪犯同罪。战国时期,法经中的杂法规定了“六禁”,其
10、中关于官吏受贿罪定罪的是“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则罚不诛也。”111参见张成法.受贿罪立法评说J.理论界,2007(05):78-81+112.体现了在战国时,受贿罪的处罚已经有了因犯罪者的官职和受贿金额而异的刑罚制定。进入封建社会后,出于封建统治者对国家管制力度的要求,因此法律的制订必须更加详细和严厉,以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秦代的立法继承了商鞍的重刑主义思想,对接受贿赂官员会进行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在秦代时,受贿罪定名为通钱罪,表现为以金钱行贿或者接受金钱行贿。其严厉力度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体现:只要行贿者、受贿者行贿受贿金额为一个
11、铜钱,就要被定为通钱罪,被处以脸上刺字和没有期限做苦力劳动的刑罚。由此可见,秦代的刑法对受贿罪制定被称作最严厉的,特别是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制定,是有据可循的。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唐律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对受贿罪在立法上较为完善和成熟。罪名设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和贪赃枉法这些行为,官员行使的难易程度远比平民要容易得多,而且影响力较大,所以在量刑上对官吏受贿的量刑,都制定了比平民犯财产罪更严重的惩处。唐朝以后,后来的朝代在继承唐律疏议对受贿罪立法的基础上又将其发展。宋律在立法上强调了对受贿的官员的惩处,也从另一方面强调避免斡旋受贿。明朝的大明律将一些罪名细化,明
12、朝的统治者为了更有力度地束缚官吏的权力,保证廉洁度,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唐律疏议未曾出现过。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对承诺接受但没有接受受贿的官吏也加以惩治,体现从严治贿的精神。2在中国近代,暂行新刑律对受贿罪规定了几种不同类型,在罪名、构成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密, 1979年的开国大典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一个新生国家想要稳步快速发展,其内部一定要清洁,因此,治理受贿一直是立法、司法领域的第一关心事项,对受贿罪的规定经历了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历程,开启了另一幅受贿罪完善的另一幅宏图。 (
13、二)澳门受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在被葡萄牙侵占之前,澳门一直是在中国封建统治当中,内地与澳门血脉相连,息息相关,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熔于一炉。葡萄牙统治澳门时期,一直实行澳门的法律体系,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曾有学者对中西方文化融汇总结了特点,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实际2上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在近代特定历史条件下被动地接受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3由此,即使葡萄牙统治了澳门,但是中西文化的被动交流不能抹去澳门法律人文关系中的传统中国内地法律文化的痕迹。根据澳门对受贿犯罪立法历史渊源和变革,可以得出澳门的受贿罪立法改革主要有三个阶
14、段:(1)1987年之前的受贿犯罪立法。澳门被葡萄牙野蛮剥夺主权之前,大清律例是澳门适用的法律,在其规定的六部中的刑律有对官吏受贿的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41887年至1987年中,这一百多年沧海桑田中,在葡萄牙的统治下,澳门一直适用葡萄牙的刑法原则,最集中的表现为19世纪80年代的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在19世纪70年代的革命后,推行人道主义,所以澳门得以在经济、立法、行政上的取得了一定的自治权。澳门在取得一定立法自治权后,在1976年出台了澳门组织章程,根据该规定,在今后若要适用侵略国的法律,要有严格的程序,还要有规定明文规
15、定可以适用。所以,在1974年后,澳门基本适用着自己制定的法律,很少再延用剥夺其主权的国家的法律。1996年1月1日是一个举国同庆,世界瞩目的日子,也是一个证实中国实力的日子,即澳门回归中国了,逃离了葡萄牙100多年的统治,回归祖国的怀抱。在这100多年间,澳门不能成为一个没有法律依据可适用的地方,受到葡萄牙的影响,在这100年间,一直适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2)1987-1996年受贿罪立法,主要标志为1987年通过的第14/87/M号法律贿赂处分制度2。这部法律是澳门在立法道路上,是开创新的道路的标志,其是澳门第一部专门法,其中的内容没有涉及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制定,仅对贿赂犯罪进行
16、制定;(3)澳门回归至今,1995年澳门刑法典是澳门对受贿罪立法的代表,这是一部对受贿犯罪相对完善的法律。三、两地受贿罪立法具体规定之比较(一)罪名设置之比较在内地,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出受贿罪是一种“身份犯”,指犯罪者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或者非法受贿,若没有法定的特殊身份,则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正犯,仅为受贿罪的共犯。根据我国刑32参见张炜. 两岸四地受贿罪刑法理论和实务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可以得出受贿罪的主体和构成要件,主体为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要件为利用自己职位的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利用其职位地位对另一个国家人员有
17、间接或间接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他人的职务便利为跳板,为行贿人谋划不正当利益,索取行贿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钱财的。内地还对一种受贿情形有法律制定,这种情形叫做斡旋受贿,这种情形中,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来谋取不当利益,而是两者因某种利益关系在一起,或者允诺另外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某些利益,从而借助其的职务便利来谋取不当利益。在2007年7月8日,我国两个在司法界最有权威的两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在对受贿行为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增加了10种类型受贿行为。为了对受贿罪的主体制定的更完善,通过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来规定受贿罪主体不仅是国
18、家工作人员,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总而言之,公务员身边所有有密切关系的人都不得利用在编或者已经离职的公务员的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地位来谋取利益。这表明我国的廉洁要求主体不仅只包括在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对他们的近亲属都有要求,而这种近亲属利用其家里公务员的职务地位进行谋取不当利益的,论为斡旋受贿。在澳门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中,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员,构成要件为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犯罪。刑法典中的第337条规定的为受贿者收受不当利益作为不合法的行为,第338条规定的罪行为受贿者接受受贿作合规范行为的犯罪,这两
19、个罪名是澳门对受贿罪认定的基石,所有澳门的受贿罪认定都由这两个罪名进行展开。上述提到的法条的第1条对收受利益进行不法行为的界定是:公务员自身行为或通过另一个公务员意思表示赞同或者追认前者的行为,为己或他人(可为公务员,可不为公务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作出在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作为的违背职业义务的行为。从而得出构成此罪有两个要求,受贿人的职业是公务员,为获得利益,作出违背职业道德义务的行为。通过对内地和澳门罪名及法条的对比,我们会发现内地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比较繁杂。内地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在多个法条都有规定,刑法典、单行刑法、最高司法机关的“两高”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法律体系,让司
20、法人员4在对受贿罪有具体的理解和司法应用。澳门对受贿罪的法律体系规定主要在刑法典中,虽然分则中也有对受贿罪罪名有直接规定,但是仅有2条。综上得出,澳门在受贿罪的立法规定方面具有简明、条文少、指引性强的特点,法条的浅显易懂让司法人员更容易掌握相关立法规定并且合理合法适用。(二)受贿罪主体之比较1、内地受贿罪主体根据现行法律,内地受贿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93条中对何为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明文规定,主要有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人员,及被上述单位派遣到其他非国有的所有团体单位任职的人员,最后一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在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全
21、国人大常委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例如国有土地管理经营、户籍、社会公益捐赠、征兵、救灾抢险、计划生育、代征税款等工作。根据刑法第387条,内地还将单位列明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受贿罪本质上是一种权与利益的交易,而法条上列名的五类单位有“国有”这个代名词,有国有这个代名词的单位都有一定的行使或者管理国家行政权力的能力,所以内地将单位也列入受贿罪主体之中。2、澳门受贿罪主体 根据澳门刑法典,澳门受贿罪主体为公务员。关于“公务员”的具体范围,澳门刑法典第336条专门作出了界定和诠释,即“一、为着本法典之规定之效力,公务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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