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56刑事和解制度研究4月1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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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11. 研究背景和目的11.1研究背景11.2研究目的12. 研究现状23. 刑事和解基本理论概述23.1刑事和解的界定23.2刑事和解的特点33.2.1刑事性33.2.2任意性33,2,3利益平衡性33.3刑事和解在程序上以及实体上的价值和意义43.3.1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43.3.2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3.3.3解决矛盾冲突、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44. 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现状54.1适用范围54.2机制运行模式54.3监督机制55、结论以及优化建议65.1拓宽案件适用范围65.2规范刑事和解运行模式65.3建立刑事和解监督机制6参考文献60摘要 刑事和解是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鲜
2、血液,它在被害者主体论的基础上,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的重要存在价值。有不少学者认为,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简单粗暴的实现人们的报复目的,很难使双方得到心里的宽恕,这对于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的治疗以及加害人悔悟自己的行为过错、回归社会都带来不利的影响。而刑事和解制度则将被害人对诉权的无权处分权的被动地位直接打破,给予被害人很大的诉权自主权,任意的决定是否与加害人进行和解,然后双方进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同时被害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刑罚意见,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要参考被害人意见。一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富有恢复性司法内涵,这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国家本位的法制环境。而且,刑事和解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通过
3、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使加害人认真悔改,获得心理救赎,最终起到教化、感化的作用,有利于降低再犯罪率,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关键字:刑事和解 被害者主体论 恢复性司法 诉权自主权 降低再犯罪率 回归社会1. 研究背景和目的1.1研究背景和解制度最早产生于民事纠纷案件中,也在民事纠纷处理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掌握了绝对的刑罚权,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主体地位渐渐弱化,刑法对人权利益的保护逐渐将维持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考虑在司法建设中。传统的刑事司法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弊端:其一,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片面的追求对犯罪行为的司法惩罚,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对犯罪行为主体进行司法惩罚,借此避免类
4、似案件的发生。但是,这种传统的刑罚实施方式存在着交叉感染以及难以回归社会的潜在危害,对预防犯罪、降低再犯率的作用逐渐失效;其二,被害人主体边缘化和工具化,被害人在司法判决过程中对诉权无处分权,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很难得到满足,通常情况下,国家只是通过惩戒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满足了抱复情绪,但是对于被害人的心理释放诉求、物质补偿诉求很难得到满足,基本上,很多被害人在案件判决结束后很多年里都不能走出阴影;其三,面对日益繁多、种类复杂的刑事案件,依靠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增加了司法审判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可见,传统的诉讼程序越来越难以满足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需要,转变
5、传统诉讼方式,将灵活的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司法程序中来,有很大的司法现实意义。具有非刑罚化特点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优势。最主要的优势就是被害人的意见和想法对决定诉讼和解制度的启用和其发展的作用得到了保障。加害人申请刑事和解,必须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才可生效;其次,和解程序还可以实现利益协调。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和解,加害人可以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刑罚等诉讼效果,给予其平等的机会获得社会的救赎;除此之外,刑事和解还有社会价值、司法完善价值、经济效益价值等。但是,我国学者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在适用的范围确定、自由裁量权的限度等问题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立足
6、于刑事和解的优缺点,结合刑事和解制度实践经验分析的适用性以及优化方案进行探讨。1.2研究目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国际范围内适用比较广泛,而且欧美国家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是我国由于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刑事司法框架的时间较短,导致其内部结构、适用条件范围、监督实施机制等都不太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但是,其针对的案件的刑罚处罚力度都是较为轻微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仍比较保守,刑事和解制度很难触及“重罪案件”的深水区。但是相对于国外而言,有不少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皆用于处理“重罪案件”之中,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司
7、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不仅如此,我姑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时,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常会出现和解程序执行中职权模糊,可执行力差;经济赔偿方面,我国法律对于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很多和解适用过程中,因为赔偿金的问题使和解陷入困境;同时,我国对于被害者的主体地位认识不明确,这是阻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难以完善的最大原因。虽然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设存在很多的缺漏,但是我国在探索建设刑事和解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道德风俗、法制文化、法治精神,探索出更为实用的刑事和解制度。这对于我国司法建设不断发展的主要动力。2. 研究现状刑法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自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有所发展,最有代表性的是第二
8、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犯罪学家就针对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被忽视状态提出异议,主张被害人主体地位,要求打破国家垄断刑罚权以及诉权的局面。以此同时,英美国家、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学者提出的理论意见皆对刑法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最具有象征性的就是“恢复性司法”、“矫正司法”等理论的出现推动了刑事和解在世界范围内的尝试与适用。就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相似性的司法实践是“辩诉交易”。与国外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模式相悖,我国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各地试点性的尝试推动了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借鉴了大陆法国家的立法经验,最初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尝试,
9、是陕西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将刑事和解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而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政府或司法机关都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或通过意见书,肯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价值。为符合司法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加快了速度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法律立法工作,2013年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就正式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法律,为我国完善刑事诉讼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这一切只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开端而不是终止,实践证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探索出属于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和解制度的矫正价值真切的运用到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去,是我国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奋斗的最终
10、目的。3. 刑事和解基本理论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加害人通过申请和解,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和宽恕,被害人掌握自主决定是否启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权利,若双方达成合意,协商和解,并针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国家司法加官根据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意见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判决决定的司法制度。它普遍的适用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可以以和解的程序处理的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泛化是当今实务界和理论界深度讨论的话题。3.1刑事和解的界定刑事和解制度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指加害人通过诚恳的忏悔行为请求被害人的谅解,并针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实现从轻处罚结果的诉讼程序。其具有缓和性、非刑罚性、
11、恢复性等特点,被现代司法界普遍接受。而且其打破了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垄断刑罚权、诉权的绝对地位,支持被害人的真实诉求,最后达成国家、被害人、加害人三方利益平衡的最终效果。3.2刑事和解的特点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全新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其与刑事诉讼程序有着本质的内涵。这不仅取决于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刑事纠纷,抑制和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性和秩序性,还因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上的。从其特点可以发现,刑事和解有着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同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优越之处。3.2.1刑事性不少反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认为,和解制度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达成
12、合意,然后签订和解协议,最后由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这种刑事和解制度与民事和解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基本无异。而且“以钱减刑”的和解模式,打破了刑事诉讼事诉讼的强制性规范,这对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其实,刑事和解具有明显的刑事性特征:其一,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其处理的是国家、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其二,刑事和解制度与一般的民事和解制度不同之处就在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作为调停者、组织者,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对和解协议的减免、缓刑意见进行审查,然后给出最终结果。可见,刑事和
13、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和解协议所具备的既判力;其三,刑事和解具有刑事惩罚性,其通过对加害人进行或重或轻的刑事处罚,打击犯罪,教化加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2.2任意性任意性主要是指,刑事和解启用权的不受干涉、和解协议自由签订、和解双方达成合意等相关内容。而刑事和解中的任意性主要强调的就是被害人主体资格的绝对地位不受侵犯。刑事和解制度将被害人的刑事主体地位提升到了最高的程度。其具体表现为,加害人可以自由申请进行刑事和解,但是,必须要通过被害人自由意识表示的同意,这里强调了任何外力都无权干涉被害人的意思表示,若有被胁迫的证据和迹象,法院可以最终判定该刑事和解程序无效。不仅是刑事和解的启用要由被害人主
14、体意思表示同意,还要被害人和加害人针对赔款内容,刑罚处罚建议等问题达成合意,签订和解协议。这一系列过程,都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干涉。3,2,3利益平衡性刑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主要有: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有时候甚至会有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刑事和解的一大特色就是可以通过利益互易,相互退让达到三方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刑事和解的利益平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就是: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倾听加害人的忏悔和歉意,这样更加有利于被害人走出被侵害的阴影,而且刑事和解给被害人所带来的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精神的解脱,更多的是物质补偿所带来的心理安慰。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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