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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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中文题目:论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外文题目: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毕业论文共 页完成日期 2019年6月 答辩日期2019年6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摘要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仍存在效力审查依据存在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混乱、受案范围难以把握、行政协议能否仲裁无定论、行政协议能否复议无定论等问题。本文在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性质进行阐释的基础上,从协商、调解、复议、诉讼、仲
2、裁等方式论述我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路径的可能性,在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上,从诉讼路径与非讼路径上提出要扩大受案范围,完善行政协议纠纷的类型与确定行政协议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则等措施。期望为完善我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使我国的行政协议纠纷问题的解决更加公平合理高效。关键词: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解决机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13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mended in 2015, incorporated administrative agre
3、ements in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owever,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sputes, the basis of effectiveness review disputes,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can be arbitrated, and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can review
4、the inconclusive issues.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ossibility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from the way of consultation, mediation, reconsideration, litigation, arbitration, etc. From the litigation path and non
5、-litigation path, it is proposed to exp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mprove the type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sputes, conduct judicial review, and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egal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sputes. It is expected to put forward constructive opinions to improve the
6、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 so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spute settlement in China is more fair, reasonable and efficient.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Standards of judgement; Settlement mechanism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dministrative revi
7、ew目录目录摘要IABSTRACTII前言11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21.1 行政协议的界定21.2 行政协议的性质21.3 行政协议纠纷的概念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22 我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42.1 行政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42.1.1 受案范围难以把握42.1.2 行政协议纠纷类型过于简单62.1.3 行政协议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混乱62.2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63 我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83.1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83.1.1 扩大受案范围83.1.2 完善行政协议纠纷的类型83.1.3 确定我国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93.2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对策
8、93.2.1 行政复议前置103.2.2 申请行政复议的双向性103.2.3 审查内容双向性104 结语10参考文献1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前言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协议的理论和实践备受关注。但是目前仍没有一部法明确规定行政协议及其纠纷解决的相关制度。并且行政协议在行政行为体系中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归属。当行政协议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时会仍然会出现一系列的纠纷,这时我们会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不十分完善。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如果行政协议纠纷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那么不仅行政协议不能被有效履行,而且相对人的权益也不能被有效保护,还会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并且危及
9、政府的公信力。随着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地参与行政事务,现实中因行政协议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研究行政协议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意义。1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 行政协议的界定2015年5月适用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定义了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然而,2018年2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废止了适用若干解释,适用若干
10、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的定义亦随之废止。但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中仍保留了“行政协议”的表述,并且没有相应对行政协议进行定义。然而实务中仍然需要法院对行政协议进行判断。因此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前提。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展开认定标准的讨论,常见的有主体标准,手段标准,法律性质标准,契约标的标准等,然而至今也没有形成权威标准。实践中各地的法院采取的标准也不统一。笔者通过阅读关于认定标准的权威判例,总结各学者对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看法,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职责或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后答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1.2 行政协议的性质对于行政协议的性质
11、,有学者认为其是民事合同,有学者提出折中说,是综合行政性与民事性的合同。笔者认为行政协议是一种契约行政,既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双务行政行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在现有行政行为体系中很难找到行政协议的位置。大多行政行为具有单务性,不能协商,不考虑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定位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协议的纠纷,对于到底属于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争议也可以彻底平息,大大减轻了法官审判中的困惑,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意义。1.3 行政协议纠纷的概念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行政协议纠纷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
12、也可以直接叫做行政协议争议。行政协议纠纷主要是指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即:协议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协议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协议未能履行争议。不同的行政协议也可能面临不同的争议,但总而言之,行政协议争议不仅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还包括合同订立或终止的过程。实践中因为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导致很多人弄不清楚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有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行政主体可以对非行政机关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是履行不适当进行处罚,行政主体具有监督性、优益性、单方面变更性和解除性等主导地位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也有观点主张是民事法律关系,其理由是
13、协议的达成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行政主体不能单方决定、变更协议内容。争议点还是在于没有掌握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核心区别在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使行政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行政协议法律纠纷不能一概而论。从争议出发,行政协议纠纷法律关系大致分为两类:首先,是不存在太多争议的行政协议纠纷法律关系,如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征收补偿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此种纠纷的法律关系更多的应该体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这种协议的缔结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不能任意扩大协议的空间,且目的是公共利益,不是为了实现、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而缔结。其次,是有争议的行政协议纠纷法律关系。这些协议
14、纠纷中包含了过多的私法成分,不单单是为了行政目的,以至于公法与私法被混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到底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因国有土地出让协议、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引发的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这些纠纷中的争议应情况具体分析。2 我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实践中,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协商、调解是解决我国行政协议纠纷的主要手段。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不多赘述。对于民事诉讼解决的可能性来说,虽然行政协议内容包含大量的民事性质成分,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对于不符合行政协议认定标准的协议更应倾向于认定为民事合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行
15、政协议纠纷更多的体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它不适用于协商与调解制度,而且协商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也许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协商结果也没有强制执行力,常有协商一致后又反悔、不履行的情况。一旦达成的协议不被履行,当纠纷再次发生时,只会更加激化矛盾,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文不再考虑协商制度与调解制度。行政协议纠纷能否仲裁,在实务界与理论界都还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行政协议大多涉及公益与行政职权,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益往往会受到严格限制。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职责、手段、方式以及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等,都是不能仲裁的。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
16、发生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平等性,因此行政协议不适用仲裁。2.1 行政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2.1.1 受案范围难以把握除了政府特许经营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在最新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没有详细说明行政协议的范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协议,根据前述第一章对行政协议概念的界定,具体分析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争议协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主体上来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目的与职权来看,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因而进行土地出 让是行政职责,不是民事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签订协议的
17、目的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与相对人形成的也是因为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对人没有按照约定开发土地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纠正或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完全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素。(2)行政允诺协议行政允诺内涵学界至今没有通说。笔者认为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某件特定的事项之后,给予好处或奖赏的行为。但无论从哪个角度上定义,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出发点是不变的。行政允诺行为做出的机关也必须是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主体与目的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协议。(3)公用征收补偿协议从主体标准来看,征收的行为主体
18、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主体。目的标准与权力义务标准来看,公用征收补偿协议中,转移被征收的物品所有权至征收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方式,征收的法律性质为行政行为。因此可以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发包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发包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管理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集体土地职权。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权力义务都不是由双方自由意志确定的,是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且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协议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适应我国土地制度保护农民的理念。(5)国家订购合
19、同国家订购合同也可以叫做政府采购合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性质的争议有:行政协议、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但笔者认为,采购合同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使公共职能的单位,采购的目的在于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拨款,且采购程序专门特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政府采购的订立方式、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要求,相对人不能够任意处分其权利,采购人在订立合同时也不能自由体现其意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采购人、供应商均发生行政法上的监督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国家订购合同是一种行政协议。(6)采矿权出让协议采矿权是否必须是一种行政协议,关键是出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公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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