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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自首制度是针对认罪投诚的犯罪嫌疑人实现从轻处罚的制度化保障,自首制度可依托其量刑上的从轻处罚的一系列相关法条,来促使犯罪者尽快投案伏法,能够使犯罪者切实看到自身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重新悔过自新的希望,自首这一制度体系的构建意在节约侦案资源、提高国家司法体系的运作效率,自首制度的完善性和合理实施,切实能够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从而使侦查人员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犯罪案件中实现信息突破,但自首的认定和后续量刑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约束。具体而言,自首须具备主观投案的意识、且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等诸多要件。但我国自首的法律制度存在认定门槛高、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不够明确等问题
2、,导致在法律诉讼实践中难以合理把握。本文首先阐释分析了自首制度的本质、认定标准,并深入探究了自首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惩办犯罪和宽大处理两个目标的统筹结合,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自首制度;认定;问题;建议引言自首是刑事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各国刑法中均有涉及,我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基于惩办与宽大处理兼顾结合的政策导向,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首可以减轻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人悔罪向善。自首者得到从
3、宽处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对自首者从宽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了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促进其认罪服法,使案件尽快侦破,减少社会危害性,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一、自首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自首的定义及本质阐释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本质在于能够切实体现对自首制度设计初衷中导向、目标的实现,而且自首的各个环节中,要符合法定要求的各个情形,适用于各类犯
4、罪行为中的自首行为的法律要件,特别是是自首的情节,须能够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体现了自首制度设计的精神。即节约司法资源,能够通过自首制度的设立,来感召犯罪嫌疑人自动供述其犯罪行为,切实减小侦破案件的难度,也只有如此,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才符合法律要件。如实供述是自首的基本要件,在法律实践中,自首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针对自首的制度设计,自首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悔过的意识,其投案动机包括基于自身的思考而悔过投案,或者经过亲朋好友的开导,其投案之时,犯罪
5、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者即便是司法机关已经获知其犯罪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未被控制,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处于能够主动交代事实的状态,犯罪分子投案的客体可以是基层机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但其投案的主观条件须是自发的、自愿的。2.如实供述罪行 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重要条件,犯罪分子交代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事实,如犯罪行为为同案犯罪,投案者须交代同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否则不构成自首。但犯罪分子仅将耳闻目睹他人犯罪行为供述出来,则不能视为自首,仅认定为检举。犯罪行为如犯数罪,仅仅供述了一种犯罪行为,则只能认定此罪中具有自首行为。在我国的自首制度中,在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罪完成侦查审判阶段
6、,在犯罪分子服刑过程中主动供述其他犯罪行为也可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只供述次要犯罪行为,掩盖主要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3、接受司法追诉犯罪分子主动接受侦查,能够做到随传随到,这能够表面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悔过意识。在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在投案后重新逃脱,仅通过通讯设备供述犯罪,或者匿名提供赃物、线索均不能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在审判后依法上诉,也不能认为其不接受审查追诉,不影响其自首行为的认定。(二)自首中的特殊事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的已决犯,此类犯罪分子如能够如能够实供述司法机
7、关还未掌握的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外,在投案方式上,犯罪嫌疑人经过亲友劝导,或者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在亲友的陪同下自动投案自首的,也应该认定为自首。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后,又逃跑的,不应视为自首。二、自首的量刑处理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我国对自首的处罚秉持相对从宽的处罚原则
8、。(一)自首从宽处罚我国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处罚确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规定,我国对于自首的刑事诉讼案件,在量刑时多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我国法学界认为,犯罪分子虽有自首情节,但是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然客观形成,投案自首固然可以从轻处罚,但须考虑犯罪分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规模,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虽有自首情节,但可不采取从轻处罚,故此可见,我国对自首案件的从宽处罚原则是相对的,须特殊案件特殊考量,这也能够切实起到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二)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如有自首行为,我国刑法规定
9、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犯罪较轻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为较重之刑,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最高法定刑低于三年的为犯罪较轻之列。对于此类犯罪的自首处罚,可在量刑时采用从轻或免除处罚。(三)犯罪较重犯罪分子自首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较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且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此,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而减轻处罚则须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一)自首门槛相对较高首先是“同案犯罪行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对于同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须如实供述同案犯身份、犯罪情节等信息,方可被认为是自首,但在实
10、践中,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经常无法全面客观了解同案犯的犯罪情节,甚至在一些互不认识的犯罪分子因临时起意、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获知同案犯的身份信息,但这并不能否定犯罪分子基于悔过的投案行为,其无法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也是基于其无法获知的客观因素,因此针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门槛比较高,且不符合对自首制度设计导向中宽大处理的基本政策。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与其自首的案件并不存在直接关系,且犯罪嫌
11、疑人的前科属其个人隐私,而自身已然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作为一名具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在服刑过后一般会面临被社会接纳的难题,而自首过程中须供述自身的犯罪前科,这是较为困难的,但这也并不能够否定犯罪嫌疑人在此案中具备悔过的主观意识以及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行为的事实,因此,此条规定有侵犯隐私的法律争议,且无形提高了自首的门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走出阴影,改正错误。这一条规定既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又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自首和改正错误。(二)案件线索已知,嫌疑人被控制后的供述行为认定对于自首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的认定,法律制度也为给予完善的认定意见。司法机关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案件线索后,在嫌疑人被控制的情况下,如侦
12、查人员通过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的确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犯罪行为,或者如实供述了办案人员并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审查、追诉,此类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自首,我国法律并未加以规范,因此,自首制度的应用便会造成困难。(三)职务犯罪中双规期间交代犯罪事实行为的认定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过程中,对于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双规”,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并非是严格的被刑事拘留,而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非司法机关,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如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学界争议较大,但在法律层面,并未给予确认,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经常并不视为自首,但严格而言,其行
13、为符合自首制度的设计初衷,具备自首的主客观要件。四、完善我国自首制度的建议(一)取消“如实供述”的相关限定,适当降低自首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对于此案而言,扩大了犯罪分子供述的内容,包括犯罪分子的前科,而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与此案的侦查并无直接关系,且犯罪嫌疑人不易于交代自身的犯罪前科,但其自首行为主观上基于其悔过意识,客观上降低了案件侦查的难度,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未交代其犯罪前科这一事实并不违背自首制度的目的,因此应该取消解释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前科的要求。另一方面,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犯罪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无法获知的情况下,不应作为自首必须供述的内
14、容,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也经常并非处于一个时间点、地点采取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同案犯的犯罪情节的获知途径有限,因此,应该取消自首制度中对共同犯罪的这一供述要求,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犯罪事实等相关信息进行供述即可。(二) 案件线索已知的如实供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司法机关在案件线索已知的情况下控制了犯罪嫌疑人,但其并无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此时间段内,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自身的犯罪事实,基于情景而言,其应该认定为具备主观的悔过意识,且其供述行为能够起到降低办案难度的目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理应通过法律法规、解释的形式确认其自首行为的形成。这有利于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导向作用
15、,促进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的进程,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三) “双规”期间的犯罪事实供述行为认定须特殊限定对于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该特殊分析,但应该加以明确。首先是在纪检监察机关虽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但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将被“双规”,犯罪嫌疑人经过组织、家人、朋友的教育劝导主动交代问题。在这一情景下,虽纪检监察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但其承担着对官员的监督责任,而犯罪嫌疑人确有悔过意识,并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起到了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应明确认定为自首。另一方面,如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前期对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不认可,或者隐瞒犯罪事实,后续在证据面前
16、承认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此外,如犯罪嫌疑人在“双规”期间,除了交代了自身的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一些纪检部门、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双规”期间的犯罪事实供述,应该围绕自首的要件加以限定,从而不再不拘泥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而是基于其权力职责来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为自首行为,并通过法律法规、解释,来加以规范确认。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主要在自首的认定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实际刑事诉讼案件审判无法实现有法可依,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自首的认定规范,细化甄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而切实起到震慑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形成正确的导向。近年来,我
17、国也通过诸多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不断规范自首的认定,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自首的认定将不断得以细化,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更易于评价,这将进一步提高案件侦办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大限度地实现法律自首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1 陈新华. 谈余罪自首的司法适用N. 人民法院报. 2007 (006) 2 吴春妹,桂杨. 三种特殊情形中自首的认定N. 检察日报. 2007 (003) 3 仇万娥. 对自首认定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 社科纵横. 2009(01) 4 张阳. 关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罪行”的几点思考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5 江伟松,陈波. 自首的立法精神及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中国检察官. 2009(10) 6 梁经顺,肖洪,黄悦. 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结合自首的本质探究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6) 7 何艳敏. 试论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J. 中国检察官. 2008(11) 8 左杰. 浅议刑事立法中“自动投案”的扩大解释J. 法制与社会. 2015(3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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