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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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 学生: 王永昌 班 级: 2017级专升本 学 号: 170241231038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张理想 函授站名: 合肥财经 二O一八年 月 日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目 录一、网络音乐基本介绍(一)网络音乐的概念(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著作权免责的新事由(一)合理使用制度(二)默示许可制度(三)避风港原则三、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一)在线音乐的侵权问题(二)侵权主体不明确四、互联网背景下完善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一)健全著作权集体
2、管理制度(二)加强技术支持(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王昌永摘要 自人类步入信息化时代以来,互联网技术以其特有的虚拟化和便利性等特点,迅速获得了广大民众的青睐,逐步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依照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网络民众已经突破了7.5亿人大关,达到了惊人的7.71亿人,网络的普及率也达到了五成以上。互联网在我国的逐步普及不仅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尤其是在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与传统的音乐著作权保护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本篇论文着重对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音乐著作权展现
3、出的新特性以及存在的新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关键词 互联网;著作权;免责事由如今互联网已经渗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享受其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围绕网络形成的纠纷亦不断增多。网络音乐作品依托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数据性等特点极大的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但是因双方交易的无形性导致网络音乐盗版侵权问题十分严重,而著作权人面对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我们健全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力求实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来促进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网络音乐基本介绍(一)网络音乐的概念文化部出台的关于网络
4、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就网络音乐的含义首次展开界定,根据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该种音乐传播形式有别于传统的音乐唱片形式,它是依托互联网来进行制作、传播以及交易产生的电子化音乐。该规定所指的“网络”囊括了大众非常熟悉的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以及电信网等众多智能化网络,网络的外延获得了非常大的延伸,其中不论是电脑终端的播放、下载还是通过即时通讯设备的在线收听,这些都是网络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与传统音乐相比网络音乐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基于网络传播和发展,其作品也有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在:(1)专有性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技术的广泛运用,致使侵权者运用有关软
5、件,很容易对于别人的网络音乐作品展开所谓的“再创作”,而这种“再创作”行为其实就是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无形性、普及性与迅速传递性促使著作权的专有性大幅下降,进而对于此种属性的确认产生负面作用。(2)基于时间性而言,网络音乐和传统音乐作品基本上没有显著差异,权利有效期都是截止到创作人死后50年,其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长时间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音乐作品的有效期难以得到明确的认定,这就加大了对其保护的难度。(3)网络音乐著作权牵涉到的义务主体较为特别,其传播载体基本上是互联网,所以在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包括网站与个人用户,所以双方都有义务保护作者的著作权。(4)无形性,
6、网络音乐依托数字化的模式进行存储和传递,不以有形介质充当载体,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致使此类作品非常容易被抄袭,进而导致现实生活中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事件频频发生。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著作权免责的新事由(一)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里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理解为在不通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用其已经公布与众的作品。在合理使用这些作品时,我们不能阻碍作品的日常使用,亦不应当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此项制度意在平衡创作者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对精神文化资源的合理分配,在满足大众文化需求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文化的进步。当前,国际上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是将美国著作权法里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其
7、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使用的目的,因合理使用该种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并不能从商业性的角度考虑作品的使用目的。第二,被使用作品的属性,就此层面而言美国的判例法牵涉到的内容极为有限,所以亟需基于作品本身使用的角度展开详细判断。第三,对作品的使用水平,主要是涉及作品使用过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对作品使用的范围广度。第四,对于作品的市场影响,合理使用并非将所有的损害行为排除在外,而是将合理使用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畴之内,并不会对其常规销售市场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我国主要采取“规则主义模式”来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分别罗列了十二类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此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8、例里也罗列了几类情况,这些规定都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制约。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容易照搬法律条文,对出现的新问题难以下手,影响使用者的正常合理使用。(二)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主要指的是,虽然著作权人并未明确表示他人能否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行为来默示推定他人在不侵害其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来使用自己的作品。网络音乐作品的默示许可就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中,他人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无偿的使用。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该种制度的适用进行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种案件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案件审理的
9、公平与公正.再者默示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长期独占,影响社会文化的发展。在笔者看来默示许可制度应当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保持一致,仅就基于个人合理使用的目来使用作品.这对促使双方利益平衡有很大的帮助。我国虽然没有就默示许可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发现我国个别的法规条例中还是对这种制度有所规定的,例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公告、提出使用文化作品的要约,公告期以30日为限,倘若著作权人不存在反对意见的话,则构成默示许可的承诺。(三)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能够追溯到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即
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侵害他人权利的时,有将其删除并停止侵权的义务,倘若侵害权利的内容并不在其服务器中,且未被告知哪些内容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就不能判定其具有侵权行为。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我国该种原则却成为搜索网站和共享网站进行侵权的“安全岗”,甚至成为躲避侵权赔偿的挡箭牌。例如发生在2016年的“李森林诉新浪微博”一案中,虽然对于当事人的诽谤言论在新浪微博中以存在三年之久,但是新浪微博在得知此事后及时将该言论进行删除,最终法院判定新浪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我国网络服务者运用避风港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应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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