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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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
2、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1目录 一、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概述1(一)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1. 概念12. 适用范围1 (二)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价值2(1) 构建刑事案件繁简的分流机制2(2) 营造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格局2(3)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3二、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4(一)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成效4(二)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6三、 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9(一).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9(二). 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9(三). 明确案件审理流程10(四). 落实值班律师
3、制度11(五).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间的衔接机制11致谢14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思考 张潆兮摘要:开发刑事速裁程序,不仅对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及良好诉讼效益实现有利,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可以是诉讼人早日结束诉讼过程,重新恢复正常生活。整理了近几年来,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成效,通过分析其中的不足,根据其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的相应措施,促使刑事速裁程序更加趋于完善。关键词:刑事速裁;适用现状;完善。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quick adjudication procedure in ChinaByZhang yingx
4、iJan, 2019Abstract:as a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expedited procedures is conducive to the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good litigation benefits. It is also more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litiga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enabling th
5、em to end litigation early and return to a stable life. Comb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ilot work of the expedited procedures in recent years, analyzing their shortcomings, and putting forward constructive opinions on these issues, the criminal expedited procedures have been further improved.Key
6、 words: Criminal Summary; application status; improvement1近年来,随着刑法的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将过去仅是一般侵犯的某些行为定为犯罪,中国的定罪门槛已经降低。因此,轻微的刑事案件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持续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的问题进一步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建立更快捷,更简便的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规则和操作肯定会有很多问题,并需要不断改进。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概述(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简
7、单和轻微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并且可以不受刑诉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送达期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意见,并当庭宣判的一种“简上加简”的迅速裁判程序。1速裁程序案件通常是控辩双方已经就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情况,适用速裁程序早日宣判不仅遵循刑诉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而且也满足了人们对公正与效率之间平衡的追求。2. 适用范围我国的刑事速裁制度适用于: 违法违规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敲诈勒索、抢夺他人物品、危及他人性命、故意挑衅闹事 、非法拘禁 、倒卖毒品 、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行为
8、。在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上限定为: 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单处罚金。此外事情经过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刻意模糊编造谎言、拥有充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承认罪行、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当事人对此处理方式没有任何疑问的,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就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有生理缺陷,是残疾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满18岁;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9、成调解或者和解协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价值(1) 构建刑事案件繁简的分流机制从当前的司法矛盾来看,人少案多的问题进一步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对施行诉讼程序进行试点改革,以求简化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14年出台,从而在十八个地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处罚较轻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案件,可以通过对诉讼程序的简化,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吸取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又在上述十八个城市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将其作为诉讼程序
10、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深入探索,其适用范围进一步过大,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纳入其中,从而极大既提高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对于人案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繁简分流,以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其本质在于通过对案件特点的分析,从而更好地分配自发资源以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如果不对案件特征而盲目地采用同种诉讼程序对多元化的案件进行审判,投入的司法资源也相当,则会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种是在案情简单的案件中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不仅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经理,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另一种是对于案件复杂的案件无法得到公众解决,由于司法资源
11、投入不足,因而其处理的公正性有待考究。所以从时间需要来看,有必要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应对多元化的案件,从而提高司法诉讼效率,更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2)营造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格局当从世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根据案件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诉讼程序是必要的。中国需要刑事速裁程序,并且这一制度符合世界刑事诉讼发展潮流2。但是,我国诉讼程序的双重划分化也显示除了在简化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一方面,从诉讼机制来看,简化程序与一般程序在庭审之前的转移诉讼机制便具有差异,由此案件并不能在审前进行分流,导致审判中存在大量的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另外,简易程序的简化方式不明确。到底如何显现出简化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在
12、审判、听证等方面。而且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简易程序除了轻微犯罪案件之外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刑事案件中,因而其中包含的范围过大,刑事案件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这便导致了轻微案件程序不简化、重大案件程序不宜简化的麦顿。最终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也难以维护诉讼双方的和法律权益。因而,简易程序存在结构上的必然缺陷,为了解决浙西额问题,创造了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加快试点改革。通过简化目前的“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的目的便是对打破目前简化程序单一性的问题,改变简化程度低的局面。作为一种必要的有力补充,存在于我国诉讼程序之中。因为这项制度发展了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促使我国形成更为多元的刑事诉讼模式也推动了我国刑事诉
13、讼体系的系统化。另外,也显示了我国已经认识到以往按照单一的诉讼程序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为了区别对待不同案件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能够较为简单快速地解决案件。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司法接管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并且能够方式由于程序问题而带来的过多负担,显现了国家对自身权利的限制,并且奠定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基础。(3)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期以来,宽严相济一直是我国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从重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理念,也是刑事轻缓化的体现。一方面,本质上作为一种和谐政策的宽严相济政策,体现了其本身的中和化特征。在上世纪“严打”政策之后,对刑事司法规定进行了深刻地烦
14、死,认为对于这种刚性政策需要进行适度缓和,而宽严相济政策便是这一理念下的产物,体现了对极端司法政策改正,理性回应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做法。另外,这一制度也体现了对犯罪的理性认识,针对犯罪的多样性,制度上需要进行给更为理智的分析。这也意味着,尽管犯罪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但是在对应犯罪的态度也更为人性,体现在对于人权的中分尊重上。国家权力的有序行使离不开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实现刑事法治中的重要方式,对于法治环境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党和国家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样是刑事诉讼法治中的重要内容,为刑事诉讼制度所吸取采纳。另外,我国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缺乏对于人权的保护,例如羁押
15、周期长、审判时限长等问题,刑事速裁程序基于这些问题的考量,从程序上进行简化,通过速裁大大提高诉讼焦炉,缩短诉讼阶段中所需要的时间。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通过速裁,能够减少对囚犯的折磨。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在进行判决时3,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采取及时地感化教育,处以较为轻缓的触发方式,从而帮助被告能够早入回归社会,认识并改正自身的错误。二、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成效(1)适用范围的扩大在先前试点城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时候,大体上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而言之,就是讲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证据的收集,从而使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且
16、当事人对此处理方式没有任何意见。第二,案件类型,把案件的属性进行细分,包括有交通肇事、违规驾驶、偷盗抢劫、诈骗勒索、损害公物、伤害他人性命、故意挑衅闹事等,对这些被视为情节较轻的案件使用这个程序。第三,刑事处罚宣告,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严格管控的案件,或者是依照法单与当事人调解,选择经济上赔偿等方式。有不少试点地方都反映过此程序适用范围偏小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普遍,也就阻碍了此程序的推广,在实际应用中的功能与效率。考虑到这个问题之后,目前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得到了重大突破,对各种刑事罪名的类型进行划分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底层百姓,人民法
17、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的案件,如果说当事人拥有充足的证据,能将事情经过讲清楚,并且内容中逻辑条理清晰,同时当事人对使用的相关法律没有任何的疑问,认同处理的方式,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同意适用这个程序的,那么这个程序才能被大规模的使用。从而更多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此刑事速裁程序,达到双赢的效果。(2)程序设计的完善从程序设计来看,简易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此之前,这种差异还不是很明显,刑事速裁程序在先前的试点地方适用时,除了刑事办案在时间约束上明显缩短以外,刑事速裁程序在本质上来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然以简易程序基础框架为主,以自身的特点为辅。所
18、以此程序总体来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特点,还需要加强程序自身的独特性特征。目前已经进一步完成完善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设计,结合之前优秀的特点,加上新完善的独特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可以被简洁概括、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送达期限不限制、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人民法院、终止法庭调查辩论、当庭宣判等等。结合以上所有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的设计除了办案的期限被缩短之外,和轻微刑事案件相匹配的程序特点都被挖掘出来,从而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区别更加鲜活化。并且,在完善了程序的各种不足,解决了适用范围小的问题后,逐步形成了层次合理,而且鲜明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一刑事诉讼格局。(3)保障机制的完善从保障
19、机制角度出发,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部分以往经验和有关做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地完善和改良。在试点改革当中,比如:逐步实施简化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以及诉讼文书之类的保障措施,来确保运行刑事速裁程序的顺利有效的进行。通过吸取教训,学习优秀机制的重点,逐步完善相关机制,紧扣在刑事诉讼当中,最核心的人权保障准则。简而言之,就是在实现自身程序运行准确无误的同时,精准、效率也达到一个高度,不把牺牲被追诉人的权利作为代价。在程序试点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要执行值班律师的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内涵丰富。根据看守所、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需求,通过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遣值班律师,并且及时安排值
20、班律师等形式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充分了解了法律事实以及相关后果后,得到法律援助。这就契合了刑事诉讼中法治现代化中所着重强调的人权保护这一关键要素。(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1)审前羁押率仍然偏高我国是重刑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审前羁押也是常态,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例外。虽然速裁程序试点中审前羁押情况有所改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有所提高,但还是不太理想,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的审前羁押率还是偏高。笔者认为这可能与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有关。6据调查,在盗窃犯罪、伤
21、害犯罪、毒品犯罪这三种类型的速裁案件中,被告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占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情况下既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也没有能力提供一定的担保,司法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降低办案风险,一般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出现“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等一系列司法腐败现象,与速裁程序刑罚轻缓的要求相悖。(2)程序选择权不全面首先,在速裁程序启动方面,检察机关有权建议速裁程序的适用,而法院有自主权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但是并没有予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律师此项权利。这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程序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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