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性质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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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劳动力供应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除了学习外还选择一份兼职工作,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并增加他们的社会经验。然而,由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加之有关劳动权利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大学生不能很好的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重要原因。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劳动法做出修改并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这对于法律法规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阐述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问题,首先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种类以及特征进行大体上的分析。其次,对与大学生兼职行为容易混淆的其他劳动行为,如实习、勤工助学和劳动用工等进行分析比对
2、。再次,通过阐述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提出主要矛盾并表达自身的观点;最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保障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劳动法 权益保障 ABSTRACTThe recent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increasingly spread its influence on the world and domestic economy, so many college students choose a part-time job in addition to studying to reduce the
3、financial burden on families and increase their social experience. However, due to the weak awarenes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immaturity and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bor rights regulations, university students often suff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art-time work. Therefore,
4、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amend the labor law and clarify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work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and thi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better develop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organize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econom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
5、sts of college students. Based on an explanation of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work for college student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oncepts,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art-time work for college students. the second part distinguishes the concepts of part-time employment and internships,
6、work-study assistance, and labor employment, so that readers can understand part-time behaviors of college students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The third part puts forward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and expresses their own opinions by explaining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7、 employ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found,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in plac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 part-time work. Key words: University students、 Part time 、Labor Law、Rights Protection 目 录一、引言1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概述1
8、(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1(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特征1(三)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分类2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概念辨析3(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分3(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区分4(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用工的区分4四、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5(一)理论界对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主流观点5(二)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辨析6(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制辨析8五、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的建议9(一)立法层面的建议9(二)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立11(三)大学生自身保护的加强11(四)社会舆论的监督与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六、
9、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III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性质探析彭晓燕一、引言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已突破千万。大学生参与兼职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但社会对于大学生是否应该参加兼职的问题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并且衍生了许多法律上的争论。例如,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是否应该受劳动法保护?法律是否应该重新做出解释或修改?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中仍有着不小的争议。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确定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概述(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兼职区别于全职
10、,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目前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定义暂不明确,主要是指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在社会上找个工作,通过工作锻炼能力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且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简单的劳务关系或一般劳动关系目前尚无明确答案。(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特征1、流动性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体现在大学生自身原因和用人单位导致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以及部分大学生责任心不强,盲目选择兼职、且对待兼职的态度随性,往往在参与兼职后认为工作内容枯燥、太过劳累后便辞职甚至不告
11、而别;另一方面,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屡屡发生大学生被用人单位压榨的情况,导致大学生只能辞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继续受损害。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由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加之有关劳动权利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大学生不能很好的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重要原因。2、短暂性大学生兼职的短暂性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上和工作内容上。工作时间上,许多大学生经常在短期的假期,如元旦、五一、国庆等等时间寻找一份兼职以赚取生活费,工作时间随着节假日的结束而结束,此时他的工作时间通常为1-7天不等。在工作内容上,由于大学生需要以学业为主、受学业的限制,往往不能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
12、因此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一份短期的兼职,例如派传单、手工等工作,时间上一般为短暂的几个小时或几天,工作时间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结束。3、不稳定性由于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时较少聘用大学生,认为容易存在大学生完成工作培训、工作上手后又离职的情况,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培训成本和重新招聘培训新员工时间上的损失。因此许多大学生只能寻找一些服务行业的兼职,例如餐厅服务员、促销等工作,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多,由此造成兼职市场门槛低、管理杂乱的问题,具备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三)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分类根据大学生兼职的薪资结算方式,兼职可分为以下三个种类:1、按小时计算用工按小时计
13、算用工的薪资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结算存在一定相似度,都是按时计算。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用工需求灵活安排,能够降低用工成本。对于大学生而言,须以学业为主但又需要一定的经济来源,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此类兼职。此类兼职门槛较低,主要有:麦当劳、肯德基、奶茶店等餐饮业,超市、服饰品牌营业员等服务业。2、按工作成果计算用工兼职市场还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即结算工资的兼职,此类兼职的含金量相差较大。一方面集中在手工等不需技术含量的工作,如十字绣、组装零件等,工作时间不定,只需完成用人单位给予的工作量即可;另一方面集中在需发挥个人专业能力的工作,如从用人单位处领取文件资料进行翻译、校
14、对、美工,或完成某一方面的艺术设计、软件编程、文学创作等等工作。3、按次数计算用工此类工作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以参与的次数为计算标准,主要兼职为:家教、培训老师、礼仪、表演、主持、模特等等。此类兼职难以以时间计算,如表演主持等需要准备主持词、前期彩排,但由于前期准备时间难以计算,在用人单位和工作者间容易产生分歧,所以一般以一场或一次计算;除此之外,该兼职类型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如家教、培训老师,需对教学内容熟悉才能够教予学生,报酬结算一般以上课节数来计算。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概念辨析(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分1、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步入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通
15、过实习,除了可以将自己的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还可以锻炼自己的社交和工作能力,提前为自己的就业做铺垫。以其从属的管理单位为基准,大学生实习可分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专业实习通常由学校安排,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指导性较强的实践,旨在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强化所学专业知识;毕业实习也为岗前实习,此时的大学生的人身从属性较强、受工作单位管理,是工作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互相观察的阶段,并且报酬符合对价原则。也是学生自身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了解目标工作内容的机会。2、二者的区别(1)含金量存在差异。兼职与实习相比,含金量是较低的,原因是兼职的门槛较低,大多为体力劳动,不需要太多的技术、专业要求;而实习则
16、不一样,需要运用到自己在高校学习的相关专业知识,用人单位对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且在实习结束后大学生能获得实习证明,这对未来找工作是工作经验上的一个优势,因此含金量也远远高于兼职。(2)报酬存在差异。部分毕业实习工作是不提供住宿和餐饮的甚至没有实习工资,或者只提供餐饮补贴;岗前实习是有报酬的且报酬底线为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而兼职是有一定劳动报酬的,不可能存在没有工资的情况。(3)目的和意义存在差异。实习的意义和目的更多是对专业知识的一种升华,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更好的准备就业。而兼职的目的则多种多样,除了赚取生活费外,还有锻炼能力,提前适应社会环境和各种工作环境,以便今后更
17、好的就业。(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区分1、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概念勤工俭学的组织、管理方必须是学校,不能为其他无权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勤工助学是学校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在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补贴的同时,学习到不同的工作技能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工作内容一般为:在图书管整理图书、打扫教学楼、在办公室为老师帮忙、学校饭堂洗盘子等等。2、二者的区别(1)工作时间、地点差异:参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一般在校内工作,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限制在每周八个小时内,每月在四十个小时以内。而兼职由于大多在校外进行,因此地点不固定,时间也相对灵活。(2)薪资待遇不
18、同:经过2018年修改后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与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每小时薪资提高调整为12元/小时,由学校进行计算和发放。而兼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制定或工作内容而不同。(3)性质不同:勤工助学从性质上来看,是旨在帮助家庭较贫困的学生改善生活条件和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兼职是学生为了赚取零花钱的一种途径,不受学校监督管理。(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用工的区分1、劳动用工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使相互的权利义务成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力、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即为劳动用工。根据劳动用工的特性,用工制度又分
19、为全日制劳动用工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2、在校大学生兼职与全日制用工之区别(1)工作时间的差异:全日制用工是最普遍、常见的用工方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以内,超过这一范围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兼职没有工作时间限制,且由于兼职种类多样、结算方式不同,没有加班费的规定。(2)工作性质的差异:全日制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约,有多种、具体的权利义务限制,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且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上,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同等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否则要进行经济赔偿。而兼职则没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不
20、构成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需要终止劳动关系只需通知对方即可,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差异:法律规定了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全日制劳动者可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兼职在这个方面,没有最低工资的保障,也缺少社会保险的保障。3、在校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区别(1)工作时间差异:与全日制最大的区别在于上班时间及薪资待遇上。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四小时以内,且每个星期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与此相比,大学生的工作时间则相对不稳定,大多数情况下是超过了四小时的限制。(2)工作性质差异: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虽然较短,但还是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且与用人
21、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需签订劳动合同;而大学生兼职,是学生在不耽误自身学业、空余时间外的情况下找的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上上: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结算以小时计算,因此没有加班工资的规定。在社会保险上,虽然不比全日制劳动者的完善,但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兼职工作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报酬结算时间也以约定为主,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四、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一)理论界对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主流观点1、劳动关系论一些学者认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一旦构成人身上的从属性,就应确定兼职工作构成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
22、的约束。实际上,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在各个企业或组织中兼职,他们需要由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有些需要穿着统一的工作制服, 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报酬, 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大学生和雇主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这一理论,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完全一致,因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关系。2、劳务关系论部分学者对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大部分学生兼职存在用人方主体不适格和违反了学校管理的情形。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是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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