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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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愈来愈多,这些案件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而且在法律界也引起了广泛的热议。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评定条件有着抽象性和模糊性这样难以判定的特点,再加上在司法适用中任意曲解,导致了该罪逐渐出现“口袋化”的趋势,随之而来的便是同案不同判,本罪在适用上也逐渐泛滥化。因此本文通过相关的资料以及数据收集,整理,希望从本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入手,规范“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以此来确定本罪对于疑难案例的判决规则,从而引导司法实践的正确
2、适用,减少同案异判的问题,防止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with the dangerous method.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more and more criminal acts for convicting and punishing crimes that endanger public safety in danger
3、ous ways. These cases not only have extremely bad impacts on society, but also seriously threaten peoples personal, health, and property safety. It has also caused widespread debat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Due to the difficulty of judging the conditions for judicial assessment of crimes that endang
4、er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thods, coupled with arbitrary misinterpretations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this crim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pocketization trend. The result is a different sentence in the same cas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rime has gradually spread. Therefore, through the collect
5、ion and collation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data, this article hopes to start from the standard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is crime and correctly define the scope of public safety and other dangerous methods, so as to determine the rules for the judgment of typical multiple difficult cases. Gu
6、ide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reduce the problems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dangerous crimes against public safety in practice.Keywords: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thods,Public Safety, Dangerous Methods 目 录第1章 绪
7、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选题背景分析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 研究方法3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分析42.1本罪中对“公共安全”的定义问题42.2本罪中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定义问题5第3章 本罪司法认定的问题分析73.1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争议73.2有关电网行为案件的同案异判7第4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问题的完善探究104.1本罪认定问题完善探究之“公共安全”104.1.1关于“公共”的含义104.1.2关于“安全”的含义114.2本罪认定问题完善探究之“其他危险方法”1
8、14.2.1关于“其他”的含义124.2.2关于“危险方法”的含义12第5章 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选题背景分析社会不断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增加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各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比如影响较大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河南玛莎拉蒂案,高空抛物入刑案,还有早期的“瘦肉精”案件等。这些案件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健康以及财产安全,而且在法律界也起了广泛的热议。为了更好地惩罚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使犯罪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应有惩罚,人们逐渐将目
9、光转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由于本罪的认定存在缺陷,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异议和问题。另外,笔者经过调查还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在向“口袋化”的趋势靠近,这是违反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由于本罪在立法上的固有缺陷和司法适用解释的过于宽泛,司法人员还没有掌握判断本罪的核心因素,即“危险方法”。因此,他们将许多未达到本罪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作为本罪进行了处罚,这种行为有加重处罚的趋势,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认定本罪,是本罪在司法适用上的泛滥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合理界定本罪与其他类似犯罪构成的犯罪,才能有效避免本
10、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频繁滥用。笔者通过广泛的阅读材料以及剖析各类案件归纳出相关数据并总结出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特点,从中剖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恰当进路。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能够为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问题提供一点帮助。1.2 文献综述早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第114条,第115条就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一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罪名。然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在判定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所以直至现在对于该罪的判定条件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关键字在我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筛选检索,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
11、究文献可知:造成本罪过度泛化,以至于沦为口袋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险方法”这两者的理解和认定均过于宽泛。就“公共安全”的认定研究上,传统的观点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赵秉志.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赵秉志(2000)在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中将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定义为公共安全; 劳东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D.政治与法律,2013,3.劳东燕(2013)在其文献中指出公共安全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安全,而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为核心展开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张明
12、楷(2016)在刑法学著作中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把公共安全定义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在“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上不同学者也给出了不同是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其他危险方法应是有严重破坏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危险性与爆炸,放火等四种危险行为相当;同样是学者劳东燕(2013)在其文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中指出“其他危险方法”为独立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需要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限定,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高度盖然性。有的学者则指出“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以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为参照;还有的学者根据实例研究并提出采取列
13、举的方式,如恶意扩散病毒,危险驾车冲撞等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不同的学者在研究“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的定义上均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由于规定本身的抽象性,造成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模糊,适用宽泛,同罪不同判等问题也随之而至,这显然违法了刑法明确性原则。因此,在理论上很有必要明确“公共安全”和“其危险方法”的解释,以此遏制它的过度扩张适用。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本人通过中国知网、极光大数据、百度文库等权威网站收集并查阅了前人研究者的大量论文、期刊等相关文献资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14、共安全罪”的基本概念,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的进行更深入的了解,进而确定了本文的研究选题。继而,在本文选题的基础上,本人通过分析整理所搜集的文献资料,归纳总结出前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历程和理论成果,探讨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问题以及措施,把握了本文的理论研究趋势。案例研究法:结合研究选题,本文选取最具典型、代表性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解剖分析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建议。为了深入分析案例,本人从相关网站下载了近年来大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希望能更加深入地展开对其研究。1.3.2 研究内容在明确了研
15、究的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对本罪的理论概念以及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得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问题探讨相对应的完善建议。故本文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以及论文的写作目的、意义、方法。阐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状以及相关理论知识,为后续研究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认定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剖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衔接上一部分,分析本罪在司法认定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前两章的分析,把研究方向放在优化上,为了改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标准,本章结合
16、实际情况,针对上一章所提出的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 第2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犯罪的构成一般都由“四要件”构成,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对于本罪,笔者把研究重点放在难以确定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指的是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复杂的犯罪客体以及难以确认的客观方面导致本罪的司法认定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同案异判就是其主要表现。以下笔者将对犯罪客体“公共安全”以及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17、存在的含义问题进行分析。2.1本罪中对“公共安全”的定义问题“公共安全”作为本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构成本罪与否取决于犯罪客体“公共安全”是否受到危害。因此,准确的定义“公共安全”对本罪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得到对本罪判决中“公共安全”认定的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从2018年至2019年,在实践中被判定为“公共安全”的情况有6种:其中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占比最高,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占比最低。它们的关系有的属于包含,有的却相互矛盾。数据显示的结果和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吻合。 姜晓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D.传统观点认为公共安全的范畴即不特定多
18、数人的生命、包括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还有的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指无论特定与否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人(无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无论是哪种观点,不难发现大多数学者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均是围绕着“不特定”,“特定”,“多数人”“少数人”下功夫。但仔细研究能发现这三种观点都存着一些问题,传统观点直接把不特定少数人排除在外,这样一刀切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第二种观点虽然解决了特定与不特定的争议,但这只是将公共安全的定义简单的放在人数的数量上取决,另一方面,不特定少数人也被排除在公共安全外。最后一种观点可以理解为只要具有不特定性就也被认为是公共
19、安全,这个观点过于笼统。序号公共安全认定情况案件/件比例1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2915.1%2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12464.6%3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31.6%4特定少数人的人身安全84.2%5特定少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3.6%6公私财产安全2110.9%合计192100% 赵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9.表1:“公共安全”认定的情况统计2.2本罪中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定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的犯罪手法也随着层出不穷,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反应了法律的发展的滞后性,特别是在涉及本罪的各类作案方式,新型的方式无
20、法可依也可能会导致误判漏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罪将有可能触犯本罪的方法、方式抽象的描述为“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及的犯罪行为指的是: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虽然这样一来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滞后性的问题, 陈博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但这样模糊的认定标准也导致了本罪在实践认定中的宽泛滥用,以至于沦落为“口袋罪”。读者通过收集二手资料得到表2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统计。根据统计表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中,与机动车有关的危险行为占比
21、高达69.8%,其次是易燃易爆炸类,占21.9%。笔者研究发现,在机动车类案件中,有的案件本应判处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却被归属到本罪的范畴内。同样的,还有其他情况应归属于刑法第二章中已有罪名,也被归属本罪。序号行为方式数量/件比例1与机动车有关的危险行为13469.8%2与易燃易爆炸物质有关的危险行为4221.9%3电网类94.7%4枪击类31.6%5危险化学品类21%6持刀类21%合计192100% 赵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9.表2“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统计第3章 本罪司法认定的问题分析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在某些特定的案件较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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