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规制困境与出路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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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模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规制困境与出路研究 学生姓名: 周宇浩 学 号: 1707100337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 1703 指导教师: 付胥宇 完成日期:2021年5月 15日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独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论文写作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论文成果归西安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签名: 专业: 学号: 年 月 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
2、化规制困境与出路研究摘 要随着新冠病毒的肆虐和妨害疫情管控犯罪的出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活动中被激活。法律规制的漏洞给司法实践带来大量问题,为了弥补规制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对“传染病”的认定,对原有的列举式规定进行了类型化丰富。但刑事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重视,如对“传染病”的认定不够完善,具体行为要件滞后,兜底性条款不明确等。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上提出解决方案,应对现阶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的规制困境,避免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法条竞合等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关键词:新冠疫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刑法定;兜底性条款Research on t
3、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Type Regulation of the Crime ofthe Crime of Impairing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AbstractWith the spread of the new coronavirus and the emergence of the crime of interfering with epidemic control, the crime of impairing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4、 treatment has been activated in judicial activities. The loopholes of legal regulation bring a lot of problems to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make up for the loopholes,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1) has adjusted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enriched the original enumeration pr
5、ovision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is not perfect, the specific elements of behavior lag behind, and the underlying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We should put forward solutions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o
6、deal with the regulation dilemma of the type of the crime of hinder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t the present stage, avoid the confus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the concurrence of laws in judicial practice, so a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maintain the
7、 authority of the law.Key words:COVID-19;the crime of impairing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nulla poena sine lege;cover clause目 录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变化1(一)调整“传染病”的规定2(二)调整“卫生要求”主体的规定2(三)修改部分类型化的表达方式2(四)增加本罪的行为类型3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中的立法缺陷3(一)“传染病”的类型化类别描述不完善3(二)类型化构成要件具有滞后性4(三)兜底性条款不具明确性4三、妨害传染病防
8、治罪类型化中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4(一)司法解释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5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52.明确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5(二)司法困境51.司法认定的二重性52.过失犯罪的缺位6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规制的出路研究7(一)完善刑事立法71.明确“传染病”类型化标准72.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类型化模式73.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心态8(二)明确刑事司法的认定标准91.司法上总体从宽与区别对待92.司法上认定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9五、结语9参考文献10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规制困境与出路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流行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愈发频繁。司法机关对各类引起新冠病毒传
9、染的行为,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出台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规制“甲类传染病”。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卫健委针对新冠肺炎划入到乙类传染病的范畴当中,但是针对该类疾病实施甲类管理,即所谓的:“乙类甲管”,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指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本不属于甲类传染病,只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因此新冠肺炎
10、适用这一罪名是典型的类推解释,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 俞小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法律适用,2020(22):67-79.此背景下,出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之刑事规范实践二重性,实际上是司法权僭越立法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弥补规制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一)丰富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类型,对原有的列举式规定也进行了类型化丰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
11、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
12、有关规定确定。这一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类型不明确的问题,没有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基于此,应当怎样从刑法的角度确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的行为类型,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类型化规制并做到罪刑法定成为本文讨论的重要问题。 本文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改后其类型化规制出现的问题,为解决类型化规制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变化2019年12月,新型冠状肺炎突然爆发,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其具有传染性极强、潜伏期长、变异性强等特点,我国采取了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来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其中包括检疫处理、旅行史报告和密切接触史
13、报告等措施。而在这样严格的防控措施下,仍然有一些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的出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2020年年底,全人常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本修正案当中有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该项罪名的罪状表述,为解决了新冠肺炎期间所出现的各种司法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一)调整“传染病”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条“传染病”的种类由“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传染病”和“依法确定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何谓甲类传染病在实践当中确定起来并无困难,然而“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在具体案件中,还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时判定是否有新增或
14、删减的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冯军.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防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为中心J.法学,2021(02):19-29(二)调整“卫生要求”主体的规定将本罪中的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方面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提出卫生要求”的机构,另外一方面也载明,传染病防控过程中最直接内容是该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也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当中第7条的相关规定,各级疾控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包括监测传染病,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对疫情进行防控。另外该法78条当中还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内涵是疾病防控中心针对疾病需要担负职责,实施防控活动,与上述其
15、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相同。(三)修改部分类型化的表达方式刑法当中针对行为类型的表述也发生了变化。之前刑法330条当中载明,“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修改之后原条款当中的“粪便”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场所和物品”,我们不难发现如此修改之后会更加有利于防控传染性,更回应实际的需求,因为一些防疫场所,防疫用品也可能作为中介传播传染病,同时也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马子婷.论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立法完善J.新西部,2021(01):87-89.本罪中去掉粪便,增添了场所和物品,应当认为是基于对刑法对现实场景的吸收进化和解释方法的考量。因为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对于当下语境中的
16、污物做当然解释,其中就应当包括粪便,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粪便”单列出来十分冗余,不如将粪便去掉,也很合理。场所和物体的增加是基于法律生命力的体现。在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中,除了对原宿主的研究外,重点是研究病毒在人类社会中的传播途径,从而阻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治疫情。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局限于个人物品、分泌物和粪便在患者周围的传播。在国际冷冻货物中也发现了新的冠状病毒株,在适当的条件下,病毒可以重新激活。这意味着,作为传播途径的货物、场所,其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同等的程度,因此将其纳入本罪是合理的。 赵冠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法教义学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
17、社会科学学报,2021(01):60-68.(四)增加本罪的行为类型在行为类型中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未经消毒处理,在疫区范围内运送或者是售卖已经受到病原体污染亦或是存在污染风险的商品的规定,该规定当中载明的行为是一种导致传染病传播风险增加的新行为形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将该行为纳入了规制范畴,实际上是参考了传染病防治法当中73条的相关规定,72条当中载明在疫区的范围内运送或者售卖带有病原体商品亦或是具有携带病在行政违法的基础之上的。传染病防治法当中固定了该法的处罚范围,根据该法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导致了传染病流行亦或是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会受到该法的处罚。刑法当中也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
18、制,照理来说针对此类行为,刑法的处罚范围应当小于该法,但是现实确实与该法相比较而言,刑法体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妨碍防疫控制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妨碍防疫犯罪。因此,当犯罪人违反防疫规定,造成密切接触隔离,但病毒传播风险不严重时,应根据案情进行评估,适当限制犯罪构成要件的确立。 林铧婷,谢雄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的意义及构成要件分析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J.天津法学,2021,37(01):27-34.(三)兜底性条款不具明确性该条第1款第5项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原体风险的商品,并且没有进行消毒的情况成立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行为内容上,将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中
19、原来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阻碍传染病防治措施的描述,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预防控制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给予刑事处罚,从立法上限制了制定防控标准的行政等级,明确了行政管控级别,从而限制了刑事处罚的范围。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中的立法缺陷新冠疫情爆发之后,我国的防疫工作迎来了巨大的挑战,不仅如此,与防疫相关的犯罪行为规制也暴露出了许多前所未见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及时为在实践中有
20、效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卫生刑事法律保障的不足。但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的规制仍然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一)“传染病”的类型化类别描述不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330条第1款规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一方面的目的是使刑法的规定更加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体现刑法当中最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文修改之后,第3款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第3款当中针对甲类传染病的划分依据进行了规定,需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21、以及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来明确,明确了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但是,第一款关于“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传染病”,当中所提到的“传染病”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是依据哪些相关法律条文未做明确规制,关于“传染病”法律认定的描述不够完善,这些问题不得到解决,首先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存在争议,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境,并且严格意义上,该条款由于本身的相对的不完善,法律适用并不清晰,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贯彻罪行法定原则。(二)类型化构成要件具有滞后性刑法第330条第1款前4项所针对的是具有传染病防控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既可能、
22、触犯行政违法也可能触犯刑事违法。刑法规定和行政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达成协调和一致。按照法理,行政违法应当是基础,而刑事违法是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是对一切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兜底性规定。最突出的问题是,作为兜底性条款,该条规定当中的构成要件显然非常模糊,既没有明确规定传播的客观行为,也没有对主观的过错进行区分。然而实践当中的妨碍传染病防控的行为类型多样,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仅仅通过该条款的规定,无法对实践当中发生的各类行为进行认定。在现实当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利益受到侵害的程度和危害程度也各不相同。举例说明,在本次
23、新冠疫情期间,部分公民不配合防疫,不佩戴口罩、患者恶意将肺炎传染给他人,从字面解释上可以理解为“拒绝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但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远远大于前者。因此,不分青红皂白地实行相同程度的处罚,合理性是存疑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行为人只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被科以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该法条当中第1款第5项规定的存在,会使法官掌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只是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可能存在处刑过重的问题,威胁其合法权益。 谢豫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解与适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2):138-141.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类型化中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2020年2月11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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