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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论文论再审制度中的新证据姓 名 刘翔飞 学 号 20180243014 院(系部)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法接本) 指导教师 赵雨 指导教师职称 年 月 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 ,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确认(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邢台学院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
2、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邢台学院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摘 要目前在我国的诉讼法制度之中,再审制度作为当前诉讼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在法律程序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新证据”则是完成再审程序的重要支撑点,如果考察司法实践之中再审“新证据”制度的理念和特征,可以非常轻易的发现我国的再审“新证据”制度呈相对宽松的运行现状前景与缺陷并存;并且世界各国几乎都将“新证据”作为再审理由,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再
3、审“新证据”制度仍处于萌芽阶段,发展不完善,缺乏现实基础,新证据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对以往司法实践案例的累计以及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可取之处进行适当的借鉴,深化我国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之成为整个诉讼系统当中的全新典范。以新证据来启动再审,更加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完善再审制度中新证据原则,从而达到公平与效率齐头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成为现代化法律体系国家起积极作用。关键词:再审;“新证据”制度;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结构升级;司法实践。ABSTRACTIn the procedure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
4、y, retrial system as the indispensable basic link, in the current litigation link among legal proces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and the new evidence is complete the important points of retrial procedure, if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etrial system of th
5、e new evidence, can very easily found new evidence of retrial system in China is relatively loose running status quo prospects and defects; In addition, almost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ake new evidence as the reason for retrial. However, at present, Chinas new evidence system for retrial is still
6、 in its embryonic stage, with imperfect development and no realistic basis, and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to improve the new evidence systemBased on previous cases accumulated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recommend the related system to properly guide, deepen the dev
7、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retrial in new evidence, make it a new model of the entir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new evidence to start the retrial,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realize the organic unity of entity justice and procedure justice, improve the system of retrial new evidence
8、 principle, so as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development to achiev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our country to become modern active legal system countriesKey words:Retrial; New evidence system;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Structural upgrading; The judicial practi
9、ceXI目 录第1章 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基本理论1 1.1 再审中“新证据”的概念1 1.2 “新证据”的价值和重要意义1第2章 国外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相关理论2 2.1 德国模式2 2.2 日本模式2 2.3 法国模式2 2.4 对我国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启示3第3章 我国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有关规定及不足4 3.1 我国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相关规定4 3.2 我国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不足4 3.2.1 法律规定未尽完善,内容存在矛盾冲突4 3.2.2 执行中存在困难,司法程序与实践难以平衡6 3.2.3 新证据的采纳取舍与举证时限制度存在冲突6第4章 完善再审中“新证据”制
10、度的建议7 4.1 完善法律规定,保障内容严谨7 4.2 平衡程序公平与实践公正,提高司法实践执行力度7 4.3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合理采纳新证据8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 邢台学院学士学位论文第1章 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基本理论1.1 再审中“新证据”的概念再审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根据法律程序,再次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制度同样也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诉讼程序,并且在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目前的再审程序之中,“新证据”这一项内容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证据”举出与裁定是整个再审程序启动的关键所在,能否合理适用“新证据”是再审
11、程序进行的重中之重。1.2 “新证据”的价值和重要意义1991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再审之中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标志着新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诉讼程序的重大发展与进步,并且于2007年通过的法律之中发现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说明这个制度已经成为再审事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着非常高的地位。首先是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只有人们了解真相,才能够让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帮助和保护,才能使那些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人被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得到应有的惩罚,也才能实现我国民众对于公平公正的美好愿望。然后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有利于费用制裁
12、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机融合,从而实现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举证时限制度对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起积极作用,要是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证据进入程序之中,并且同时对未按规定时间举证有错误的当事人予以费用惩罚,可以控制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任意举证行为,从而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最后是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能够让法律判决的既判力更加强而有力。在承认新证据的同时对于新证据的证明力种类等加以规定和限制,界定新证据的范围,可以控制新证据再审案件的数量,从而维护生效法律裁判的既判力,进而维护生效判决的可靠性。而再审中“新证据”制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新证据”制度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事由,表现了司法程序的公平,实体
13、公正的体现;它能成为维护社会与国家稳定发展的天平,两端所盛放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是新时代社会大众对于新型法治社会建设的共同需求。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以点见面,其运行的过程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侧写,在保障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推动了国家司法资源更优化更合理的配置与运作。第2章 国外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相关理论“新证据”原则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适用,各国家在具体制度上体现出个性化的差异与区别,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制度进行合理借鉴对我国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完善也能起到他山之石的推动作用。2.1 德国模式德国与中国不同,再审之诉被划分为两种形式:
14、取消之诉和回复之诉。前者是指法官的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的规定有差别时,被侵犯权力者提出的再审之诉。后者是指以因为法律效力有损当事人本应有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再审之诉,德国这一模式优点众多,被多个国家借鉴与运用。并且如果是涉及到新证据的事由为后者诉讼中的第七项,就是仅是限于证书。证书是指包含一种书面化的表达方式,且这种表达方式作为证书制作人所知悉的凭证,证书应有裁判显著性。2.2 日本模式日本同样将再审之诉分为和德国相同的两种形式。后来日本在1996年有所改进,在日本新颁布的法律之中将这两种形式合二为一,这就是日本的将再审之诉模式。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发现新证书”作为再审事由删除,引起了诸多学者的
15、反对。虽然这一决定存在争议,但仍对再审之诉的公平公正起稳定作用。2.3 法国模式同样法国也非常重视再审之诉这一制度。法国模式与德国和日本相似,法国模式的新颖内容主要表现在对于与德国传统模式的优化与升级上,在法国民诉法中的内容不同于德国民诉法,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捏造文件、字据以及虚假证言和作伪证,后者的主体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员和当事人。法国再审程序对于主要证据的认定也同德国的证据书证模式相同。这一方面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书的裁定判决具有一致性,即都要求新发现的书证应当具有扭转裁判结果、为再审原告带来诉讼利益之基础性质,法国模式有着很完善的理念基础与大量的实践案例,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形成强有
16、力的保障,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2.4 对我国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启示通过对以上三个国家的对比分析可以得知,大陆法系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由此,在民事诉讼法立法时会倾向性的放宽对当事人的苛责,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基于对原审生效裁判的维护、更加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与其他三国对于而言,可以凸显我国的再审程序的结构的完整性更优于其他国家,对比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主要证据”与“新证据”的失衡状态而言,我国的再审结构更侧重于二者的共同发展,共同为法律的公平公正起积极作用。但是同样我国模式的缺点也非常明显: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主要证据的认定,并且也没有说明明确界定新
17、证据的种类。对于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我国也应该结合实际国情合理的采纳和吸收,促进我国“新证据”制度的全面发展。第3章 我国再审制度中“新证据”的有关规定及不足我国再审程序自上世纪末开始运行实施,“新证据”制度于上文中提到的“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有成文规定,历经这段时间的发展,我国再审制度下新证据原则的实践适用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升级。3.1 我国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相关规定我国颁布的“证据规定”以及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新证据做出了以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新证据:(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
18、就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2001年最高院颁布了“证据规定”,自此“新证据”的界定便成为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当前我国法治环境下,如何适用和举出“新证据”,是一个需要积极解决的重大难题。3.2 我国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不足立足当下,“新证据”制度作为一项有着强大生命力并且与我国国情和法治环境相契合的重要制度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且世界各国几乎都将“新证据”作为再审理由,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再审“新证据”制度仍处于萌芽阶段,发展不完善,缺乏现
19、实基础,新证据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2.1法律规定未尽完善,内容存在矛盾冲突基于立法基础,我国现行法律对再审程序“新证据”的规定还停留在“框架化”的状态,仅仅只有基本的理论规定,对于具体的内容,如“新的证据”的限制分类、时限性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表述和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司法混乱问题,当事人双方的举证难以确定时效以及类别,从而影响再审程序的正常运行。何谓“新证据”的法律法规并未完善,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新证据的规定十分模棱两可,只是说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提起抗诉,而对于究竟什么是新证据的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并且在司法解释之中
20、,“证据规定”和“审监解释”二者对新证据的划分存在明显的矛盾,新证据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导致了司法机关对于再审新证据的利用困难重重。其次来讲,再审新证据的主观标准并不一致,根据“证据规定”的内容而言,新证据的界定必须要考虑主观要件,只要当事人存在主观的过错,不管是故意或是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有效的新证据,而“审监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界定无需要考虑主观的要件,即便由于主观过错而导致在原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收集而未收集或者是应当提交却未提交或着是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有效证据,只要满足效应的条件就属于新证据。同样会造成一系列的矛盾与问题。3.2.2执行中存在困难,司法程序与
21、实践难以平衡我国通过改革之后,虽然程序公正的理念已经得到了加强,但实体公正的理念仍然根深蒂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新证据的把握比较宽松。在司法实践活动当中,新证据原则最大的问题就是举出与裁定,再审庭审环节仅对新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考证,而其它的限制规定则相对模糊,如该证据在原审阶段是否就已出现,以及因何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等,“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更加应该在实际司法环节当中选择适合的方式来适用。这种问题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首先是自民众的表现来看,普通民众的态度普通民众的态度仍希望实体公正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并非程序公正的完整履行,所以当事人在再审当中提出的
22、对案件审理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假如严格进行失权,当事人因此败诉的话,就会引起更多的民众对于举证制度的不满和质疑。一些本就应当存在的证据仅仅因为在时限内未提交就导致失效,社会舆论便更加倾倒于对当事人一方的同情,进而对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不良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对新证据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起来便存在较大难度。其次,司法环境下同样存在着问题与矛盾,我国以往的诉讼方式可以概括为“重实体,轻程序”,而经过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程序公正理念得到强调之后,却又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错误观念,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再审新证据的宽容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对于实体公平公正的追求
23、,与此同时,找到再审新证据“可靠性”与“时效性”的折中点,同样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必经之路,考虑到现实利益的因素,法官对于种种逾期提交的证据的取舍,总是会倾向于有利于自身利于的解释,导致实际执行结果出现偏差。3.2.3新证据的采纳取舍与举证时限制度存在冲突关于逾期举证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制裁方式在法律规定上同样也存在显著差异。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举证时限制度更加侧重于程序公正,通过证据失权或者费用制裁的制裁方式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从而可能会引起当事人认为的本应当胜诉的案件败诉,进而不服从判决来继续申请上诉再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引起社会大众对于因为未在举证时限内举出证据的当事人的同情,不利于法
24、治社会的宣传和建设。所以在实际中各级人民法院往往对于超出举证时限的新的证据会采取宽松的态度,即使过了举证期限,只要未进行裁判,都会予以认定;从制定举证时限这一制度的立场出发,对执行过程中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进行平衡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4章 完善再审中“新证据”制度的建议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再审制度中“新证据”制度尚还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存在有缺陷与不足。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判决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同时立法内容更要及时跟进,实现制度保障。要进行好“新证据”制度的完善就需要通过多个方面进行优化改进,如立法的保障,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社会
25、大众的媒介传播等等,使得“新证据”制度能够更加契合当下社会整体法治环境。4.1完善法律规定,保障内容严谨立法是制度实行的根本保障,有法可依是基础,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并不限制证据方法类型,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提出,新证据材料的证据的分类和举出在立法层面还过于片面化和理论化,也是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执行难问题的上级原因,根据上文提到的法律相关规定缺失,内容上存在缺陷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立法应该合理界定司法机关获得新证据的范围。其次,立法规定当中,再审新证据的识别应当考虑主观因素。从时间标准来看,各种形态的新证据如完全不考虑当事人在原审中未发现未收集或者未提交的主
26、观因素,那么这些新证据都可以算作启动再审的事由,同样也会影响举证时限制度。我国“审监解释”当中规定对于逾期举证有过错的当事人采取费用制裁和举证时限制度。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费用制裁侧重于实体公正,举证时限制度更加侧重于程序公正,通过证据失权或者费用制裁的制裁方式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从而可能会引起当事人认为的本应当胜诉的案件败诉。二者虽然方法不同,但共同点都是二者都存在主观因素,主观因素的认定对“新证据”的裁判和生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加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加以表述来方便适用。最后,出自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应当严格限制再审新证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须不能他人持有,不应是法院依申请或者职
27、权所调取的,只能是自己持有。权利被侵犯者以新证据事由启动再审,要在再审时提出新证据,不允许在其他时间和阶段再提出,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通过对新证据的提出进行限制,来保障再审“新证据”制度的时效性,以及原审判决的既判力。4.2 平衡程序公平与实践公正,提高司法实践执行力度从司法实践当中的种种案例来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制度侧重强调保障当事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就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须注重当事人实际权利的实现与否,也要尽可能避免出现的程序不得当行为引发的司法混乱,即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兼容并存,由程序的严谨性来保障实际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是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对利害关系方具有同
28、样的保障和维护作用,针对上文提到的执行难,程序与实践公正的把握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改善意见。首先,对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理由来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情况,必须予以有效遏制。2008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对于真实和实体公正的追求,契合了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调整,因此这就要求同时兼顾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新证据的“有效性”与“时效性”,既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公正,同时又维护审判的既判力,降低改判或重审的可能性,整体提升司法实践活动的运作效率。其次,结合具体案例来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设置,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巩固再审程序功能具
29、有重要意义,由此对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证据结构的研究与认识显得更为重要。而“新证据”在实际庭审当中的适用范围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做出实时性的改变,根据实际案例中变量,把控“新证据”的“崭新性”与“确定性”,区别于原审证据认定的赖以做出裁判的证据。4.3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合理采纳新证据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实体公正的实现是首先要求,而从司法的立场来看,程序公正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所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权衡就必须要合理完善和规划举证时限这一在再审新证据认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完善的过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首先,减少举证时限的负面作用。上文提到的“审监解释”的第三十九条对法院如何处理因发现新
30、证据做出再审以及如何处理当事人因过错未在原审阶段中提出证据及时举证做出规定,这一规定让“新的证据”能够重新进入再审阶段,放宽了对于新证据的采纳与认定的限度,其次,优化证据失权制度,建立新型模式。证据失权制度一定程度上与实体公正存在冲突与矛盾,可以通过费用制裁或者建立新型答辩失权制度来进行优化升级。费用制裁旨在回收司法执行过程中的成本以及对于当事人过错的惩罚性,对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挽回作用,同时又能够对当事人进行提醒与警示,能够让其自觉履行举证时限制度;而答辩失权制度,则是通过进行庭审前的答辩,来阐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的证据的种种相关事由,通过分析当事人过错以及新
31、的证据的出现能否引起原判决的推翻等内容,对新证据进行合理的全部的评估与认定,不再受之前单纯的证据失权制度的影响,避免“一刀切”现象的发生。结语诉讼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能够起到充分的维持法的安定性与裁判正确性的作用,这其中如何设置再审事由以及“新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整个再审程序中的重中之重,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工作的发展现状,“新证据”制度更加契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精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与伸张,提高执法工作的高效性以及司法实践工作的公平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推行良好的一个侧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景。总结全文,通过对再审制度“新证据”原则
32、进行分析讨论,结合实践实际探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对国外和其它地区优秀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为该制度的发展提供其它可行性,并结合社会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立足当前,坚定不移的坚持诉讼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新证据原则与其它相关程序的关系,才能让再审制度更好的运行。11参考文献1马龙.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再审中“新的证据之内涵”J法制与社会2019.10.252李晓乐.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对策D法制与社会2019.04.153陈雨佳.论民事再审审查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9.01.054黄丹琳、李展豪.对启动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析基于民诉法解释第387、388条J黑龙
33、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11.155李侃.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7.06.056韩淑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与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8.11.257宋婧娇.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8.08.158李传军、刘蕾.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之探讨J山东审判2009.12.209 徐文园、韩巍巍.对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3.1510 王志勤.对“新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D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07.10.05致 谢感谢指导教师赵雨的指导和教诲,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对我的悉心帮助,感谢学校在完成论文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查阅和书籍资料,极大的减少了在收集材料阶段需要耗费的时间与精力,同样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帮助,共同交流写作方式和文章思路,为论文基本内容框架的构筑提供了多种可行性方案,以及相关素材的分享,让我都受益匪浅。完成这篇论文是一场学习之旅,既能够丰富自身内涵又能够提升自身知识水平,一举两得,在文章的最后,再次感谢学校,能够给我一个这样学习与升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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