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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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陈骏凌学 号:职 称:160306102414陈晟讲师中国珠海二二 年 二 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也明显上升。在刑事领域中,前科制度是作
2、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预防以及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前科制度意味着只要犯罪人犯下了罪行,前科这个标签就会终身贴在犯罪人身上,从而导致其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受到层层困难,特别是在学习,工作,婚姻方面容易受人排斥甚至歧视。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时,心智还未成熟,未形成正确的三观,再加上许多其他因素,例如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踏上了犯罪的道路。接受了刑罚的制裁之后,还要带着前科这个负面标签伴随一生,这会使犯罪未成年难以重新回归社会,甚至会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前科制度毋庸置疑拥有它存在的重要价值,但与此同时也有其负面的效应,那么应当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
3、罪前科消灭制度便是解决这个难题的最优解。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该制度的明确规定,但是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于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当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该制度的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打下了基础。本文通过结合域外国家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考察以及理论探究,厘清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探究以及实践经验,了解该制度在我国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和研究,提出构建并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保
4、护;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犯罪On the elimination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in our country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also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In the criminal field,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one of the main means of
5、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most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h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means that as long as the offender has committed a crime, the label of criminal record will be attached to the offender for life, which leads to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integration, especially in
6、the study, work, marriage is easy to be ostracized and even discrimination. However, when juveniles commit crimes, they are mentally immature and have not formed the correct three views. In addition, many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lack of family education and the imperfect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7、, lead them to commit crime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criminal record system has its important value,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its negative effect, so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This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The elimina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the best soluti
8、on to this problem. Although there is currently no rules regulating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but in 2012 the fifth meeting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about exemp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reporting obligations and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9、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record storage of minors, for the system of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begun to start,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establish a perfect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In this paper, by combining the state in criminal record syst
10、em outside of the legislative investigation and theory to explore,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the minor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explore and practice experience, understand the system i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11、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put forward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to eliminate the effective Suggestions.Keywords:Protection of minors ;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 Juvenile delinquency目录一、引言4(一)研究背景4(二)研究意义4(三)研究方法4二、基本
12、概念5(一)前科以及前科消灭制度51.前科52.前科消灭制度5(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51.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62.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6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三、我国未成年犯罪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7(一)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大,未达到“消灭的程度”。7(二)不符合国内民众的传统思想7(三)各地域与部门的系统不同步7四、 域外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8(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81.德国82.日本8(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91.美国92.英国9(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域外经验启
13、示9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10(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101.适用对象条件102.适用时间条件11(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的效果121.消灭犯罪记录122.不适用于累犯的规定123.恢复正常人的社会权利12(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体系121.提升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132.改革档案制度,建立犯罪记录信息系统133.充分利用好社区矫正制度13六、结 语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当中,都有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类似规定,代表着该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实用性。因为该制度不仅可以在立法与司法当中体现出法律的发展与健全,
14、在实践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确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如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该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社会的发展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需要一方面预防未成年犯罪,一方面更需要使未成年接受过刑罚的惩罚之后,能够很好的回归社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此来体现出刑罚的教育目的。因此该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是十分紧迫且必要的,我国已经在实践上对该制度做出了许多尝试,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我国在整个少年司法的领域相对于其他国家做的还不够到位。需要根据我国的少年司法的实际情况,结合域外国家关于该制
15、度的规定以及国际上最新的少年司法理念,尽快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二)研究意义我国近年来校园暴力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暴力化的特点。对于这样实际的问题。国家不仅需要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上作出努力,还需要对有着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引导,使其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往日的犯罪人在接受了刑罚的制裁之后,因为犯罪前科给自己贴上了标签,导致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遭受到人们无视,漠视甚至是歧视的眼光,这不仅不利于犯罪未成年人重新拥抱社会,反而会导致他们心中埋下仇恨的果实,在各种刺激下,甚至会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往往未形成自己的人
16、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所以对那些因为年少无知,一时冲动引起的犯罪且如今已经洗心革面,下定决心要好好做人的未成年人,这样的标签会给他们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使刑罚的惩戒目的大大地超过了教育目的,这对于未成年以后成长的道路而言是绝对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悲剧再次出现,我国需要建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不仅是保障未成年人权之举也是目前形势所要求的必然措施,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收集少年司法领域的专家的文献,对于该制度最新的论成果进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前科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再了解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与当今我国少年司法当中存在
17、的问题。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力求完整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后采用了实证的分析方法,通过结合文献资料以及查询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笔者的理论知识,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观点和看法,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发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二、基本概念(一)前科以及前科消灭制度1.前科科:判定、记录。前科: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指对之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因此,前科也被称为刑事污点,对于前科的概念,理论界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前科的载体是司法机关所存留档案材料,其记载的是一个人过去的刑事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过
18、去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的基础是行为人过去的罪行,但这种否定性的评价会影响人的一生。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凡是能对一个人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档案都应属于前科的范畴。国家机器的运行、刑事司法制度贯彻特别是对于侦察破案、稳定社会秩序都非常依赖前科制度。但与此同时前科的保留以及前科报告也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前科制度这种否定性评价会给犯罪人贴上标签,增加犯罪人的心理负担。在其重新回归社会时,人们也会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有前科的人,这不仅会使犯罪人心里蒙上一层阴影,也要可能会使他们重新坠入犯罪的深渊。2.前科消灭制度如前文所说,当今各国甚至我国国内都对于前科还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19、因此大家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是其本质都是旨在消灭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消除前科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能够以正常人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为:行为人被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者被法院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经过法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灭,使其恢复与正常人相同的权利以及社会地位。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该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当今社会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性。该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对于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另一种则是法官根据一定的情况和特殊的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
20、未受过刑事处分。该制度给了一不小心误入歧途且真心悔改一次回归社会的机会,为他们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让他们因为遭受歧视而再次走上了弯路。由此可见,该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走上正轨,也可以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方面起这巨大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较小,还未能完全辨别是非,控制力弱,且一般是偶犯,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意性的标准并不能和成年人一概而论。前科制度的负面影响会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往往会出现自卑、孤独的心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并受
21、到过惩罚之后,社会必须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与关心,因为在未成年犯罪之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形成各种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此时倘若社会不加以引导,很可能会使他们心理走向极端。形成反社会人格,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人权当中包括三大类,第一种是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第二种是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种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我们应该用一种谅解的态度,用包容的社会环境接纳他们。撕下他们的标签,可以很好的保护“少年的你们”的人身人格权,使他们身心都可以早日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可以早日融入到社会环境当中,重新成为阳光少年。2.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了保护未成
22、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未成年人即使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一般也是从宽处理。立法者的本意是希望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主观恶意性更低,可塑性更强,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加宽容。但是在前科制度下,社会还没有那么足够包容的情况下,会导致未成年人无法重新回到社会大家庭,甚至是会遭遇到许多歧视与障碍。在前科消灭制度之下,若他们决心洗心革面,重返社会,也不会遭到旁人的白眼,可以卸下心理的负担,减轻压力,以一种“清白人”的身份去面对充满希望的道路。可以在求学以及就业上,与正常人一样享受正
23、常的权利,不受他人排挤。而求学与就业刚好是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使其能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人事保障权利,可以使他们在求学与求职的路上更加平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预防其再次犯罪。如前文所说,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时,很容易遭到障碍,从而导致其破罐子破摔,重新踏上了犯罪的道路。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正处于十四岁至十八岁这个阶段,这个阶段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人的性格一般在这个时期定型。若在这个阶段能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消灭,将十分有助于他们重新回到校园,接受教育,在学校与家庭
24、的监管下也可以重新将精力投入到学习生活当中,不再接触那些阴暗的事物。在接受了社会公正的待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回归正常的生活之后,重新接受教育,成为一名懂法,守法的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修复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关系,也可以修复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脱节的社会关系。重新建立起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牢固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再次与社会脱节,犯下错误。而若未成年犯罪人在已经接受过刑罚的处罚之后,还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谅解,容易使得他们的心理受到打击,形成“反社会人格”,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正面影响。三、我国未成年犯罪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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