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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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法专题研究结课论文题 目部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学生姓名学 号学 院专 业课 程 班 级部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关键词:部门经济法 反思 完善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一)研究背景 部门经济法到底是
2、否存在,它从哪儿来、具体是什么的疑问,自从部门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消失过,在部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如影随形。这是既往的任何法部门都未曾遭遇过的尴尬。客观的说,经济生活现实中存在的纷繁芜杂的部门经济法现象直接导致了部门经济法认识对象的模糊,现有的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大多以描述性居多,人们都试图在对现象的描述过程中抓住部门经济法的本质。遗憾的是,部门经济法理论建构始终没有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部门经济法,朱苏力教授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以实证研究揭示了法学界对部门经济法学术地位的质疑。对此,他指出“为什么部门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显著的学术共同体?也许部门
3、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框架和进路有问题。川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部门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否认部门经济法的存在,但从存在的意义上而言,部门经济法远远不只是成就部门经济法学者的学术争鸣。回应社会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实践才是法存在的目的,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不容回避、更需要担当。 既往的部门经济法理论建构之所以法学逻辑式微,根本原因在于法学逻辑原命题的缺失。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关系本身、从实践需要本身来诊释部门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而将学科构建过多地依附于国家经济政策,势必冲淡部门经济法作为法律科学所应
4、具有的科学理性和批判性格,理论也势必缺乏解释力、回应力。将部门经济法存在基础奠基在市场经济活动而非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上,其实是方法论的转向,更是是法学研究的本体论转向,其实不光部门经济法学,甚至整个法学界都面临着这样的转向。市场经济现实中,经济震荡对社会生活的严重影响,使人们不禁对理性主义、对人的理性改造实践的能力产生质疑,而法律作为理性所建构的行为规则体系自然难以幸免。于是,人们不再满足于“什么是法律的基础性知识”,而追问“获得法律基础性知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存在理论和存在本身的关系高歌猛进地进入了法学研究视域。在部门经济法理论而言,国家调整经济产生的关系是否就是需要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
5、关系本身?既有部门经济法理论用国家调整来说明社会关系,把国家调整看成是部门经济法存在的根本原因。(二)研究方法 现代社会背景决定了我们进行法学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国家和法没有自己的历史”,不能用它们的昨天来说明它们的今天,更难以指向发展的未来。经济基础对法、国家等等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人们的物质关系或社会交往形式决定法和国家的产生。那些绝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物质生活,即他们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也是法或权利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和法权关系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和法权关系的力量。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形成、发展和本
6、质。”当社会所生成的社会交往形式形成了生产力发展的侄桔时,社会存在本身的变就开始了,由此带来社会意识层面包括政权和法权形式的变迁。所以,社会中的人是“现实的人”,不是仅仅以国家政治生活联系起来的,这也正是经济发展比政治民主有更大生命力的根源所在。法理论的解释力和回应力只有重新回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用实存的、现实的人的需要来说明其所引发的社会意识的变迁、乃至法的发展。因此,研究部门经济法理论,说明“部门经济法为什么是以及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基础只能是从现实中存在的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的手段来说明;而更重要的是,从现实中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的交往形式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用社会存在
7、本身来说明社会的变迁,以及由此而来的作为社会意识的法的变迁。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文献 法学的意义远远不在于自证其成,法学研究法律,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的生命也只在回应实践。历史现实中,现代性资本原则的适用奠定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基调,部门经济法的本体论路向就在于确立市场经济实践需要本身对部门经济法建构的基础作用。我国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部门经济法理论中,源于对部门经济法本质属性认识不清,特别是没有对部门经济法在法哲学的本体论层面展开深入研究,所得出的部门经济法结论难以为法学界所接受甚至难以自圆其说,更逞论指导部门经济法律调整实践。所以,不同于既往研究大多将部门经济法存在附着于国家之上,无视
8、经济本体法、无视市场经济对于法律调整需要本身,本论文的研究旨在推动部门经济法学本体论路向“上下求索”,立足于历史真实,论释社会经济运动所需要的部门经济法律调整架构,从本体论的层面回答什么是部门经济法,并尝试从法律调整技术层面探讨部门经济法律调整,推动“知性科学”的学科化建设。 就对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进行反思及完善这一题材而言,其实部门经济法学界已经有了相当的学术积累。先行的学术史研究学者,在总结既有主要学说方面进行了卓著的努力,奠定了反思的基础,典型的研究如张世明学者所著的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该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肖江平学者所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
9、2003年出版。在此基础上,后继的经济法学者不断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进行学科科学化的学术深化,以此为主题的典型研究有,李占荣、韩灵丽、苟军年等所著述的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该书由浙江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12月第1版;曹平、高桂林、候佳儒所著述的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该书有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5年12月第1版;毛德龙所著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转型与转型期经济法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的反思与追问,该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另外由于本论文论题涉及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命题宏大,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的部门经济法学研究,但要完成一篇论文写作不可能只在总结,总结理论的意义在于将其作
10、为反思的起点,以辨识可行的研究进路。所以,最终的处理是,将学术史学者识别的、也为学界所公认的部门经济法学主要代表学说作为总结和反思的素材基础。这部分的研究依据是主要经济法学者本人的代表性著述,主要专著包括:刘文华,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杨紫恒,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三、反思部门部门经济法的缺点 部
11、门经济法学界的主流研究,即使关注了部门经济法存在基础,从社会发展来论述部门经济法存在,但也没有提炼出的社会存在基础本身与部门经济法存在之间的直接逻辑关联。学说都认同部门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是市场经济,部门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调整,但具体学说的研究起点或者定位为弥补市场失灵、或者定位为社会公共性,从而位移了部门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将市场经济的调整需要置换成了市场失灵的弥补以及社会公共性的保护。结果由于学者对市场失灵的不同认识和以及对社会公共性的不同解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部门经济法具体调整领域的研究结论。这直接导致了研究结论体系性不足,相关的部门经济法总论研究和部门经济法分论研究脱节。而且立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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