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39(3.10)论我国同性恋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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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同性恋的法律思考【摘要】同性恋现象在较早时期就已经在世界的普遍范围内出现,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也在经历着有不接受到不断增进了解的过程,针对同性恋现象在中国当前的现状应该注重从法律方面加以思考,由于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并且不会他人造成伤害,因此,在对法律方面的一些体系缺失加以研究之后,对于同性恋者应该从法律层面来加以保护,促进同性恋者的正常生活与发展。【关键词】同性恋;法律思考;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同性恋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就关于目前我国有关同性恋问题的法律规制来看,虽然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相关同性恋的事例,但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与
2、文化的影响下,同性恋问题即使在当今社会精神文明与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中国仍然是一个社会漠视或回避的问题,对同性恋的法律规制与相关的权益保障体系在中国几乎不完全甚至不存在。同性恋虽然不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在当前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社会中更应该对这一少数人的利益加以法律上的有效保障与维护,针对当前中国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我们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历史发展的角度、各国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研究与发展的角度、历史传统的角度以及如何有效改进这一状况的角度来对当前我国针对同性恋有关问题的法律缺失加以深刻的思考。一、同性恋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同性恋的概念同性恋(homosexuali
3、ty)一次最早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并使用,是指以同性为对象而建立起亲密关系,或以此性取向作为自我认同的行为或现象,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有性反应,却对同性产生性倾向,致使其情感、性爱和心理被同性所吸引的现象。同性恋现象是由于一种性倾向而导致的,在这种性倾向的影响下而产生同性恋行为。(二)同性恋的历史发展由于同性恋出现的历史时期较早,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到目前为止,同性恋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是宽容阶段,无论是在古希腊时期还是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都
4、是宽松的,人们不仅认同同性恋者还把这一现象看作是人类的自然状态,认为这是人类的本能的表现,同性恋在这一时期的发展较为兴盛;第二是罪行化阶段,纵观国外,随着宗教思想的不断发展,基督教逐渐成为古代罗马的宗教,由于基督教圣经中规定“不可与男人媾和,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这一条文的大致含义是:同性恋是有违自然规律的,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同性恋被罗马法规定为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的惩处性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同性恋这一现象从道德伦理方面也是难以解释的,这一现象从根本上是与传统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因此,几个世纪以来,同性恋现象长期处于罪行化阶段,不断受到来自道德与法律方面的谴责与禁止。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
5、虽然为将同性恋纳入到犯罪惩罚体系当中,但是在历史上仍有将同性性行为纳入到“流氓罪”的相关条款中的事例,随着中国的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关于同性性行为虽然逐渐被剔除在流氓罪之外,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是否为罪的规定;第三是非刑事化阶段,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同性恋现象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禁止与道德的谴责而消失,同性恋现象仍处在普遍的发展过程当中,许多社会学家为有效提升社会的整体幸福感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的提升而提出应该将同性恋现象无罪化,受这种思想的广泛性影响,在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渐将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第四是病理化阶段,由于同性恋行为从根本上与道德伦理是相为抵触的,因此,广泛国际的学者
6、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应该从心理上加以治疗。在中国的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当中也将同性恋划分为了精神类的疾病;第五是非病理化阶段,随着社会关于这方面研究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研究表明同性恋是一种属于少数人的正常状态,在此研究后,各国逐渐将同性恋行为从精神类与心理障碍类的疾病中划分出来;第六是立法阶段,欧洲地区最早提出对同性恋实施立法保障,同性的伴侣地位不仅得到了承认,同性伴侣在婚姻的合法性方面也逐渐得到了保障与认可。与欧洲各国的广泛立法相比,中国几乎没有同性恋方面的相关立法,虽然早在2000年,中国社科院的研究员李银河多次在正式场合提出关于同性婚姻方面的问题,希望同性恋的婚姻权利可以得到立法
7、方面的保障,提出可以对当前婚姻法当中的“夫妻”一次更改为“配偶”,并对“配偶”增加“性别不论”的补充说明,或者针对同性恋者而专门设立一项同性婚姻法案,但是学界对于这方面一直未有太大的反应。纵观美国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同性恋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斗争过程,任何变革与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回头去看美国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斗争史可以发现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是在民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只有不断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并且注重对社会公众的观念加以合理引导,中国关于同性恋方面的相关立法保障体系一定能够得到的形成并健全、发展。二、关于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思考由于同性恋实质上是人
8、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正常的特殊情况,同性恋者在其性倾向的影响下而产生选择伴侣、实施性行为、形成婚姻关系、构建家庭等行为。在这一过程当中同性恋者的平等自由权利与选择伴侣、实施性行为、形成婚姻关系、构建家庭的权利都必须通过相关的立法体制来加以有效保障,由于我国关于同性恋方面的立法较为欠缺,因此,在对有关我国同性恋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时应该从同性恋在中国的法律规制的缺位方面加以重点思考。针对当前中国的法律现状,对于同性恋在法律方面的保障首先应该从立法方面加以有效开展,一方面,对于同性恋的权利应该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认可与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同性恋的行为应该加以有效的限制与保障。其次,对于同性恋与传统的道德思想
9、相冲突这一问题是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在对同性恋加以立法上的保障的同时还应该从社会道德方面加以引导,从根本上转变社会原有的思想观念,让同性恋者能够受到应有的尊重;最后,针对同性恋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建立与健全可以对国外的成功案例加以借鉴,对于中国的传统婚姻登记制度、收养制度等方面加以补充与更改。(一)同性恋权利保障在我国面临的问题1、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与西方同性恋主要受到来自宗教方面的阻碍不同,中国对于同性恋现象的不认可是由于中国长时期的民间传统思想观念所导致的,在中国古代虽然同性恋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接受与认可,但是这仅仅停留在少数贵族阶层上,将这一现象放置于广大的传统
10、民间社会中往往不被接受,在中国的传统“娶妻生子、代代传承、多子多福”等思想的影响下,如果不能够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必然会遭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唾弃。另外,在中国传统的封建体制下,嫡长子继承制的盛行也从皇族层面对同性恋加以限制,同性恋在中国难以得到立足之地,合法化更无从谈起。在当今的婚姻制度与生育制度的影响下,对于同性恋问题社会也是持有广泛的否定态度。由于同性恋从根本上与传统道德中的一些思想相抵触,因此,即便在社会精神文明兴盛发展的民主中国社会当中,普遍大众都将同性恋现象以及同性恋者非正常者,同性恋这不仅遭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与谴责,还由于社会的普遍的歧视态度而对自身进行质疑,在各种压力的影响
11、下,同性恋者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2、个人的私权利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个人权利作为当前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与考虑的问题,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仅规定在宪法当中,与大部分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宪法作为基本法不能够再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加以援引与利用,当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生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到侵害的事件时常常会由于在法律原因方面的阻碍而难以把问题加以有效的解决。由于中国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较深,公民对于自身的权利观念仍然不足,个人的私权利意识淡薄。权力本位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根深蒂固,国家在针对集体
12、利益与私人利益方面的重视状况也反映了当前国家在对集体利益、公权力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个人私利。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个人的欲求难以得到有效的重视,同性恋者作为社会的小部分群体,其利益呼声不仅难以在整个社会当中得到广大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更难以对国家的相关体制调整方面造成影响,因此,大部分同性恋选择对自己的权利保持沉默甚至对自身的状况加以掩饰,对于同性恋者的沉默,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也保持着“失语”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对于同性恋的权利保障根本无从谈起。3、社会的法律制度与观念的不健全与落后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在针对法律当中相关规定与传统的道德文化相冲突的部分都在不断的调整过程当中,例如,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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