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实施状况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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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实施状况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1一、河长制的法制基础及重要性2(一)河长制的法制基础2(二)落实河长制具有重要意义31、切中时弊,创造内在动力32、 明确责任,细化责任模式33、先探先行,保障目标实现3二、意见关于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的规范指引3(一)规范责任体系3(二)细化组织形式3(三)强化考核问责4(四)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4三、 河长制实践考察4(一) 立法情况4(二) 组织保障51、河长制办公室62、黑臭河道整治工作指挥部73、河道整治办公室7(三) 考核问责8(四) 社会监督8四、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的现实困境9(一) 法律规范缺失9(二)
2、 河长的分工协作存在弊病9(三) 问责机制存在问题10(四)公正参与层次较低10(一)改进治理体制11(二) 搭建考核问责的配套措施11(三)联接河长制与公众参与制度12“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实施状况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摘要“河长制”对黑臭河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规定,“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规范责任体系、细化组织形式、强化考核问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而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规范缺失、河长的分工协作存在弊病、问责机制存在问题、公众参与层次较低等缺憾,迫切需要通过改进治理体制、搭建考核问责的配套措施、联接河长制与公众参与制度。关键词 河长制 城市黑臭河道治理 法律支撑 考核
3、问责机制 公众参与 Long river systemon the black smelly river governan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On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ews of the long river systemregulation, ought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long riv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fine the organization form, strengthen the assessment of accountabil
4、ity, widen the channel of the social supervision.But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lack of legal norms, the river a long collaboration flaws,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existence question and the low level of public participation,Urgently needed by improving management system, set up the assessment of a
5、ccountability measures, joins the river system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long,To strengthen the long river in the black smelly river management of security in our count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bout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ews of the long river systemriver chief syste
6、m;City black smelly river management;law support;Assessment an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public participation2013年“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请市长下河游泳”的呼声不绝于耳。政府迅速作出了落实“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流治理中运用的决定。自推行以来,“河长制”在落实环境首长负责制、破解“九龙治水”困局、搭建社会共治平台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突破。鉴于此,2015年,国务院颁布“水十条”与工作指南,重点强调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落实“河(湖)长制”,并于2016年12月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
7、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河长制从应对水危机的民间创举上升为上层意志。然而作为一项由实践催生的新生制度,“河长制”难免存在问题。笔者拟在法治视域下联系意见有关方面的规范性指引,考察南京市黑臭河道治理中“河长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探求内在问题,尝试提出法律向完善对策,盼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贯彻落实意见。一、河长制的法制基础及重要性目前,我国“河长制”已实现了法制化,并呈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实践意义和制度价值。(一)河长制的法制基础 “河长制”是环境治理领域中领导督办制、目标考核制、环保问责制、一票否决制等内部管理机制的综合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制度延续性。水污染防治法第4、5条,新环境保护法第28
8、条是其法律依据。常纪文则进一步指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已被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意见采纳,与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共同为河长制提供了法制基础。(二)落实河长制具有重要意义1、切中时弊,创造内在动力我国法律对水污染防治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部门的水环境负责形式都有规定,但水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恶化,是因为我国一直把地方经济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致使各级党政领导忽视了环境保护。“河长制”正切要害,将水环境的改善与政绩挂钩,激发政府的治污积极性,有效落实了水环境目标责任制,助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目标的实现2、 明确责任,细化责任模式“多龙治水”格局下,我国水环境治理体制
9、有着“统管部门统而不统、分管部门分而不分、管理职权交叉矛盾”的桎梏。“河长制”的诞生和推广,把地方党政领导置于黑臭河治理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利用地方政府的行政资源协调各部门力量,进一步明晰了黑臭河治理的责任体系,是“水十条”第九条的有力体现。3、先探先行,保障目标实现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国各地全面建立河长制,将有助于河长制现有优势的发挥、现存问题的暴露及改善,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于黑臭河治理,助力“2030年我国黑臭水体得到消除”目标的达成。 二、意见关于河长制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的规范指引“水十条”对我国城市黑臭河道治理的责任模式提出了明确政府主导责任、规定组织保障责任、规
10、范考核问责机制三方面要求。基于此,意见及实施方案对相关推进措施予以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一)规范责任体系意见表明“河长制”以“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为原则,其第二条意味着河长制的落实主体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全局;环保、水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仍不变,负责对河长制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同时向河长负责,接受河长的协调和监督。(二)细化组织形式意见第三条提出“建立省、市、乡、县”四级河长体系,并给出了河长的遴选标准(见下表);同时要求地方确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和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在保持了整体规范性的同时,又保障了地方
11、灵活性。(三)强化考核问责意见第二条、第十三条强调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在“水十条”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考核主体,规定由县级及以上河长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另一方面加强了责任追究力度,将河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以激发政府治理黑臭河的积极性。(四)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皆提出了增强公众参与制度运用的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如通过媒体公示河长名单、在河岸竖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联系方式和管护目标等;二是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和评价治理情况,以将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三、 河长制实践考察根据住建部排
12、查结果,60%的黑臭水体处于在广东、江苏、山东、湖南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中,江苏省黑臭河整治达标率虽历年上增,却低于70%,处于后列。另,据近年来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全省城市河道环境整治情况通报,南京市多次达标率靠后甚至垫底,今年有7条河流被纳入了2017全国重点督办河流中。故南京市黑臭河道整治效果差,具有很大的典型性。笔者对“河长制”在南京市黑臭河道治理中的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盼切实把握我国有关规范的问题、法律实践中的弊端。(一) 立法情况在南京市及南京市11个区的政府官网上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河长制”在黑臭河道治理中运用的法律规章共包括两类,一类是市、区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例如南京市水污染防
13、治行动计划、2017年全市建成区黑臭河道整治攻坚方案等,皆使用“完善河长制”“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部门协调和调动”等描述性词语,给出了落实“河长制”的规定;另一类则是河长制的专项立法,具体展示如下:在南京市及南京市11个区的政府官网上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河长制”在黑臭河道治理中运用的法律规章共包括两类,一类是市、区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例如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全市建成区黑臭河道整治攻坚方案等,皆使用“完善河长制”“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部门协调和调动”等描述性词语,给出了落实“河长制”的规定;另一类则是河长制的专项立法,具体展示如下
14、:结合有关报道的介绍,可知南京市于2007年开始便进行“河长制”探索,主要运用于防汛工作,各区各行其是,尚无统一规范。2012年底至2013年期间,江苏省办公厅在全省范围内强调将“河长制”用于治理城市河道污染,是以,南京市正式将“河长制”纳入黑臭河道治理体系之中,于2013年颁布三部规章,提出建立全市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河长制考核办法。2017年,在意见的号召下,南京市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落实河长制。(二) 组织保障目前南京市涉及黑臭河的机构一共有三类:河长制办公室、黑臭河道整治工作指挥部、河道整治办公室。以下进行具体介绍:1、河长制办公室河长目前南京已建立起“市、县
15、、乡(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展示如下职位涉及区统战部长、区政协副主席、区委宣传部部长。一般而言,一级河长负责指导,二级河长负责落实。以上河长组成了各级河长制工作小组,行政首长担任组长,副职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826位不等,成员单位涉及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国资/城建集团董事长、街道办事处、林场/农场场长等部门。每个河长制工作小组设立一个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河道整治工作。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一般设在水利局,区级以下河长制办公室则无统一标准,设在农副业科、环保所等处的皆有。2016之前,实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三级管理模式,设立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各区推行“河长制”,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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