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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中文摘要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历史,早在国家机器的雏形形成时期,我国古代就对国家政体以及民间纠纷的解决有了远见性的探索。唐代作为中国古代的典型代表,其司法制度承接了其所有前朝的实践经验,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智慧结晶,起到了启下的关键作用。即使是当下,我国的文化中还处处保留着我国古代文化的民族色彩。因此,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阶段,如何确定改革方向、采用何种司法模式、抛弃何种落后的审判方式等问题,是实现我国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唐代的很多司法理念和原则都具有极为先进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回避制、慎刑制、死刑复核制等人道主义思想和先进的司法原则,都为后世提供了借鉴的模本。关键字:
2、唐代、审判执行制度、司法审判基本原则、为政以德、人道主义绪论唐代吸收隋朝灭亡的教训,积极实行“仁政”。同时,唐代的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改善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实现国泰民安、政权稳定,其在司法审判执行制度的探索中,积极改革原有的野蛮的、特权主义的司法制度。因袭并改善了“五刑”和“十恶”制,其探索出的好多刑事审判惩罚制度都为后世所采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体系完备,责任追究、违法处罚也能较好的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其法制基本框架较为具,内容也较为丰富,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各个层面的审判原则和具体规定。而且有关审判执行制度的各职权机关也有明确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在对“死刑复核”
3、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体现了“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对当今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是审判程序的进步意义,可是唐代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机关的设立也有较为浅略的探索。但是其在实质上,仍旧保持着审判机关行使执行权的司法习惯。而且,由于中国古代是以皇帝为首的制度体系,因此,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全部由皇帝授予下级官员进行实际执行和处理,因此,在其审判体系中,出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相统一的情况。(一)选题背景唐代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的探索和成就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我国有着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历史,儒家“礼教”思想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和权力划
4、分,职能分担等具体司法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而且,由于皇帝独裁制,使得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中,仍旧存在行政与司法相混淆的司法倾向。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司法诉讼制度中却对“慎刑”、死刑复核制度、回避制度、证据取证制度、级别管辖制度等有着极为先进的尝试和探索。随着当今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探究中国本土风格的司法体制,结合中国古代审判和执行的习惯,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经验,找出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二) 选题意义和目的探索出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执行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恢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统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唐代是中国文化的代表,对中国后世带来
5、了意义深远的影响。由于中国古代对于刑法以及民法相容的特性,因此,本论文所研究的对象是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基本原则或者相关的制度。封建唐代社会中,司法审判中规定有相对技术性的审判执行刑法原则及其相关制度,例如:累犯重罚、自首酌量减轻刑罚、共犯加重处罚首犯、数罪并罚从一重等审判执行的司法原则和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对中外后世的司法进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因此,本论文从当今的司法改革出发,探讨唐代司法审判执行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取长补短。本论文所主要研究的就是唐代审判执行中的审判与执行分离问题,审判权与执行权协调合作问题。通过对这一系列理论的研究,改进我国当前执行难以落实审判结果,达到审判权与执行
6、权相分离,但是又促进审判与执行相协作的目的。(三) 研究现状唐代刑罚制度起着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它不仅借鉴了儒家经典周礼的六官体制编撰了唐六典,而且还传承了曹魏新律以及隋朝开皇律相关内容。同时,这时期的统治者主张“为政以德”,因此采用了大量的有关人性宽恕的刑罚制度,所以其进步意义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具体的审判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被法学理论学家所关注根据不同学者的理论研究方向和方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讨论其研究成果:一是从审判和执行的权利分配层面来看,较为有代表性的著作或者期刊文章有:中国法制史(范忠信、陈景良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浅析唐代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吴静梅著)、唐代司法监督
7、制度(刘太祥著)等相关理论研究作品,其中都揭示了唐代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审判机关在证据考证、审判组织的构建、对犯人的审讯、后续的案件复核以及执行机关对不同类型“五刑”处罚的的主体的相关规定。全面而具体的介绍了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权力与责任分配问题。二是研究有关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协作性问题,其中的优秀代表作品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冯辉著)、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刘磊著)、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楚永桥)在监督执行等方面研究了唐代审判执行制度为保证“有法必依”所做出的司法实践探索。(四) 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唐代的司法审判执行制度体系完整、规制完善、虽仍旧保留有较多的野蛮法,但是,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时
8、期,唐代的统治者也较为重视对民间百姓情绪的安抚和照顾。在法制建设中不仅仅吸收“礼、法”的理念,而且注重人道主义。所以,本论文就从唐代的“严宽相济”立法理念处罚,研究唐代的最具代表性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罪刑法定”、“慎刑”、“比附类推适用”、“疑罪从赦、从赎”等相关制度,力求从唐代的立法经验中汲取立法经验,并提出了完善类似审判执行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法制建设现代化和人道主义化。但是,本论文没能从唐代的审判执行制度研究中,探索出更具有创新性的法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由于论文研究时间的局限性,很难得出更为深刻的结论,这一点仍旧有待改进。正文一、 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一) 罪刑法定贤明
9、君主唐太宗李世民,在战事动荡、民怨四起的历史环境中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因此,他主张罪刑法定,曰: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曰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唐太宗更是以身作则执法如山铁面无私,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社会条件,在他的治理下出现了一大批清廉、公正、公平、正义的司法法律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是体现在唐律疏议上。唐代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遇到过一些法律在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却危害封建统治时必须处以刑罚的案例,例如:唐律.名例篇中规定:
10、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中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同时,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表现出唐代法律已经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与现代刑法制度罪刑法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出一辙。(二) 刑罚类推适用罪刑法定主义的一大弊端就是法制规定会滞后与社会现实的发展,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制度的制定无法满足客
11、观现实的需要,这就推动了“刑法类推适用”原则的产生。唐律名例律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据轻以明重。”在唐律贼盗律疏译中介绍说:“金科虽无节制,”统治者制定该“罪罚类推适用”所要实现的统治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不能让恶行逍遥法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判案的机械性,弥补了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三) 疑罪从赎从赦“疑罪从赦”的观念,最早见于尚书与礼记之中。 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是说,对有疑问的案件,没有真实具体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不论是“五刑”还是“五罚”都应给予一定的赦免,注重讲求事实
12、证据。 而礼记王制则曰:“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不仅指出,疑罪从赦,还强调了面对疑难案件,应听取群众意见,重视众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对案件的专断和徇私枉法,相较于尚书更具有进步意义。可见,“疑罪从赎”是我国较为古老的审判执行制度。吕刑中还用大量的篇幅介绍了根据不同程度的刑罚,有疑罪情形时,用不同数额的赎金折抵罪刑的规定。可见,在唐代有关赎罪的制度在一般的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适用的较为广泛,而且,从唐代统治者颁布的“律、令、格、式、敕、例、礼、六典”中可见,唐代的疑罪从赎从赦制度不仅实现了法典化,而且其内部体系完善。(四) 慎刑-死刑复核制唐律中不仅仅严格规定了对案件审判程序,
13、而且,在对审判结果的执行方面也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慎刑”原则的规定。慎刑,顾名思义就是谨慎用刑。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不仁道的五刑制度的补充。该原则在唐律中的体现就是“死刑复核”制度。它向后世证实了,我国古代对于死刑适用的谨慎,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也纠正了人们对专制统治下,法律惨无人道贱蹋人性的固有观念。在大量的文献中发现唐代统治者为防止“草菅人命”,造成冤假错案,对于死刑执行制定了极为系统化的技术性规定,例如狱官令中记载了“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可见,唐代对于死刑执行
14、的谨慎性。唐代为防止错判错杀,不仅有复审制度,而且还规定“死刑收赎制”,即允许死刑以钱赎刑。唐代对刑法严格适用,倡导法治,但又对严酷的刑罚适用谨慎、宽缓。这不仅仅体现了我国古代的立法体系完善,也展示了我国法治历史渊源,体系成熟,其技术性刑法原则及其相关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 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评析(一) 人道主义的体现中国古代给人的一种直观感受就是严重的剥削、人治私权公权滥用、司法建设结构混乱。但是,在对唐代审判执行制度梳理过程中,不难发现,唐代立法不仅注重对“老幼妇孺”刑罚适用较为宽缓,而且,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权,为了禁止滥用刑罚,唐律对刑罚适用审核规则的规定十分详明和严格。(二)
15、德政的体现唐代君臣实行“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受“德政”理念的影响。而这一治国理念的形成,得益于对隋朝短命而亡历史教训的总结。正如唐代李世民所说“动静必思隋氏,意为殷鉴”。因此,唐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执行制度,主张礼教与刑罚并用。更多的将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关注主体放在对百姓合法权益保护上。这也是唐代相较于其他国家文化以及国威的影响力能够涉及全球的重要原因。(三) 严宽相济与德政价值内涵的体现有极大的关联性就是在审判执行制度中的“严宽相济”原则。唐代君臣认为隋朝国家短命而亡的重要因素就是:“益肆滥刑”、“因怒而滥刑”,严酷的刑罚非但没有很好地维护统治,还会造成民怨四起。而且“防奸恶而救祸患,检淫邪而
16、内正道”,单凭刑罚是难以实现教化作用,必须将“仁义”纳入刑罚。三、唐代审判执行制度的立法启示从现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原则来看,唐代的审判执行制度实践中的一些原则和司法习惯仍旧有新鲜的生命力。而且其立法中的“德政”、“仁道”思想理念是当今法制建设最为宝贵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无论从引史为鉴的角度,还是历史传承角度,对唐代制度的研究更有利于我国司法研究学者了解我国法之历史和渊源,分析我国法律结构体系、基本原则和思想观念,探索本土本源的法律审判执行结构体系,最后以此指导立法实践。(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现代司法审判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他要求司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条文中的所纳入的罪责的
17、具体情形来判断该事实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这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唐律疏议中“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的具体体现。在唐代,实行这样的司法原则,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从统治者的立场来看,实行此类司法审判执行原则,是为了能抚平民间纠纷,减少官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保护一般平民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自己政权的稳定性,是中国古代“为政以德”的体现。而且,唐代的立法思想主张“法须稳定”,因为,若“诏令格式不长定,则人心多惑,奸诈则生”,所以,太宗则强调立法应“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同时唐律中也规定了“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
18、,以故失论。”(二) 审判自由裁量权审判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司法审判人员在对立法原则和思想的把握的基础上,针对个别特殊性案例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判决的权力。这一规定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司法机关这一审判权可追溯于唐代的刑罚类推适用原则。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罪行及处罚,并不机械的采用“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罪”的原则,而是采取折中的审判执行原则,赋予审判人员审判自由裁量权。灵活变通罪刑法定的机械性,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打击和制止。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专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合法性还未有实质性的深入,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方面。这就阻碍了我国司法审判程序高效便民、快捷顺畅价值的
19、实现。(三) 立法完善、执法必严唐朝君臣吸取隋灭亡的历史教训,励精图治。各代皇帝对颁令修律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唐高祖在位时就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他认为立法不应该繁杂,尤其是法律内容的规定不仅要做到通俗易懂,而且还要条理清晰,避免立法上的冲突。还要做到内部体系的完善,构建健全的法制网络,规避犯罪行为。在对执法方面,魏征总结唐代立法理念“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犯法,一一于法。”引用魏征的这句话,不仅是为了指明唐代统治者要求若有犯法则严格执法,其背后还隐藏了“法贵公平”的政治指向。这对现代法制建设也同样适用,即不仅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还应该严格执法,秉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0、的平等观念,严格执法。(四)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在西方国家审判制度适用的较为普遍。适用该原则的国家,在审判程序中对证据取证、举证责任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要求较为严格。疏译中对疑罪的定义就是“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件,事非疑似之类。”可见,对疑罪的判定,是以对案件证据以及事实的认定为判断标志。但是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则错误的将案件审判的重心放在“定罪量刑”。司法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大多数司法资源投入到“定罪量刑”层面。导致资源分配到证据取证阶段极为不均,因此很难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判中的偏向性造成程序上的不公,对我国冤假错案频发也产生推动力。(五) 死
21、刑复核制度国际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国际组织、各国社会运动主张维护人权、生命权的思想热潮对各国的法制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宣言也在事实上促进了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但仍旧有部分国家依旧保留死刑制度,而我国就是保留了死刑制度少数国家的其中之一。但是,死刑制度非但没有减少我国犯罪率,还对法律权威带来负面影响。从死刑复核角度以及用刑谨慎性来看,我国法律权威失效很大一部分归结于死刑复核形式化。从对人权至高无上,不容侵犯性的现代视角来看,我国对死刑甚至其他人身自由限制的适用缺乏严格审核、慎用态度。这是对人权的亵渎。四、 结论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制历史,唐代法制文化的延
22、续性和传承性对我国现代立法活动仍旧存在潜在的影响力。中国法制史,不仅仅是中国的历史,而且也是对国外有深远影响的法制探索历史。从我国现代立法价值和原则出发,唐代的很多技术性刑法审判原则和相关制度依旧有现实适用价值。相较于机械的从西方照搬相关法制规则,稍逊于我国从唐代立法经验中汲取经验的知本知源优势。而且,传统儒家的“礼”、法家的“法”、道家老子等文化,使得我国在法制改革时更容易接受唐代审判执行制度。这是从文化角度谈论唐代审判执行的现世价值。其次,唐代审判制度虽有腐朽专制剥削色彩,但是其中不乏先进立法技术。例如死刑复奏、刑法类推适用、疑罪从赎等本论文所研究的甚至是没有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定。取其精华去
23、其糟粕,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唐代遗留的历史法治文化,批判的学习立法经验。1吴静梅.浅析唐代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2).2.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修订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3林晓炜.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之维-以唐代死刑复核制度为例.法制博览.2015(10).4杨欣.唐代慎刑制度研究.郑州大学.20155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6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敦煌研究.2006(6).7马晨光.唐代司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1.8郑禄.唐代刑事审判制度.政法论坛.2015(6).9张兆凯.赎刑的废除与理性回归.北方法学.2008(6).10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1).11胡纪平.唐代封爵贵族的法律特权探析.湖北社会科学.2002(7).12闫晶.由我国古代赎刑看“赔钱减刑”制度之合理性.法制与社会.2009(4).13陈嘉俊.论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兼议现代以罚代刑的若干问题.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8(5).14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法学研究.1994(1).15龙江.论中国历史上的赎刑制度.山东社会科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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