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约形式简化下彩礼的具体认定.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论婚约形式简化下彩礼的具体认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婚约形式简化下彩礼的具体认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婚约形式简化下彩礼的具体认定陈国强诉王坤等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摘要:婚约并非真正的婚姻,它是未婚男女对婚姻关系的预先约定,彩礼作为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婚约习俗是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财务。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婚约彩礼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比较典型的就是陈国强诉王坤等彩礼返事件,法院对于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彩礼的具体认定为以后的相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首先介绍了陈国强诉王坤等彩礼案件的具体案情,包括案情简介、原被告主张、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结果等。通过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完善了彩礼的相关认定标准,最后对于法院的判决作出评析并且通过此案引发的一系列相关体制、程序上的思考,以
2、供相关学者参考。关键词:婚约形式;简化;彩礼;陈国强;王坤;彩礼返回Abstract: marriage is not a true marriage, it is unmarried men and women to the relationship of bride price as agreed in advance, both men and wom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custom of engagement is a party to pay the other party finances. But in recent years, du
3、e to various reasons resulting in the case of betrothal gifts dispute more and more typical is Chen Guoqiang v. Wang Kun betrothal recurrent events,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to the court for the event processing result and after the marriage betrothal gifts for the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of betrot
4、hal gifts dispute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specific case of Chen Guoqiang v. Wang Kun and other betrothal cases, including the case of the original defendant, the case of dispute, the courtThe results of this case by the cour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relevant standards of betrothal gifts,
5、 finally for the court to make a series of related system and through the case triggered the thinking procedur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scholars.Key words: engagement; simplification; Chen Guoqiang; Wang Kun; betrothal gifts; betrothal gifts return婚约 engagement,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
6、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一般情况下,根据各地风俗习惯都会通过彩礼的形式来完成这一婚约行为。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虽然是是旧时婚礼程序的传承,但是仍然是我国当主要的婚约形式。近年来,由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缺陷还有一些人的主观思想观念等问题,导致不断发生的婚约彩礼纠纷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与和谐稳定。所以借助法院对陈国强诉王坤等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进一步探讨彩礼的具体认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完美解决,
7、更好的解决民众问题,弱化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本案件的原告名叫陈国强,被告名为王坤、王凤珍为母女。案外人陈智烽与原告陈国强为父子关系,案外人王海山与被告王坤系为父女关系。陈智烽与王坤曾经是恋人关系,并于2001年10月份相恋、同居。在此期间原告一共给被告王坤通过各种形式汇过5笔款项,第一笔是在2004年8月3日,汇款2000元。第二笔是在2006年2月12日汇款15000元。第三笔是在2006年4月30日,汇款22000元。第四笔是在2007年4月20日汇款40000元,第五笔是在2007年4月22日汇款5000元。除此之外原告还在2007年10月26日给
8、被告人之一即王坤母亲王凤珍汇款一笔彩礼50000元,2007年10月26日陈智烽给王凤珍通过网络的形式转款52000元,还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和2008年1月1日陈智烽通过网络的形式王海山分别转款4万元、2万元;2008年5月6日陈智烽通过网络的形式转给王坤13200元。但是在2008年7月初,王坤与陈智烽正式宣布分手,两人分手时王海山向陈智烽退还了总计16万元的钱款。 (二)原、被告的主张在这场案件中,原告陈国强的主张是:2004年,原告之子陈智烽与被告王坤正式建立恋爱关系,被告即向原告索要彩礼,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王坤汇款5笔,总计人民币84000元;向被告王凤珍汇款1笔,金额为
9、5万元。上述6笔汇款总计134000元。2007年陈智烽与王坤绝对在第二年的8月8日完婚,但就在第二年也就是2008年的7月王坤提出分手,两人的婚约关系破裂。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彩礼,遭到被告拒绝,所以诉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坤退还其收取的彩礼84000元、王坤母亲王凤珍退还收取的彩礼5万元。在这场案件中,被告王坤辩称:其与原告之子陈智烽于2001年10月相恋并同居,2008年7月初两人分手。虽然原告所述的6笔汇款均属实,但是前5笔汇款对象是王坤,这些款项性质并非彩礼,而是原告对其与陈智烽的赠与,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销,且其中2004年8月3日、2006年2月12日、2006年
10、4月30日3笔汇款超过了诉讼时效。2007年10月26日的这笔汇款对象是王凤珍,性质是彩礼,但该笔钱款王海山已经于2008年7月14日以汇款的方式归还给了陈智烽。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凤珍辩称:同意被告王坤的辩称意见。(三)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于这张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被告向原告转款的性质到底是彩礼还是只用于普通生活开销。如果所汇款项经过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是彩礼的话,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在当时汇款时候没有通过可以当做法庭证据存在的可以证明钱款性质的材料,只是单靠双方的一面之词,那么在法院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这一个根本争议焦点所以衍生
11、出以下四对矛盾或者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原告曾经汇给王坤的五笔款项是否为彩礼,因为原告被告对于这五笔款项的性质事前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证明,所以双方对于这一款项的性质始终无法达成统一认识。原告认为这五笔款项主要用于两人日常开销所用,并不是彩礼性质所以不予退还,然而被告认为,这五笔款项是以彩礼的性质汇给原告的,所以应该以彩礼的性质来处理。第二,对于陈智烽通过网络形式转给王凤珍的112000元及通过网络形式转给王坤的13200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性质。也是由于当时对于该两笔款项没有具体的性质说明,所以目前对于该两笔款项的性质存在疑惑。第三,被告王坤父亲王海山退还陈智烽的16万元
12、退款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该16万元退款系女方父亲在男、女双方分手后分几次大金额向男方进行清退,具有清退彩礼的性质,如果是彩礼性质的话,那么在双方已经确定其中有112000元的为彩礼性质是否包含在这16万元的退款当中。第四,在上述16万元退款中,扣除双方已确认的112000元彩礼退款,其余48000元归还的是哪部分款项呢?根据实际状况,在原告给被告转帐的款项当中,以原告向被告王坤汇彩礼款为45000元,向被告王凤珍汇彩礼款5万元从个款项额度上来看与多出来的48000元相近,但是被告在具体的陈述中表示,原告向被告王坤汇款的45000元并非彩礼,向被告王凤珍汇款的5万元为彩礼性质。那么到底原告向被告王
13、坤汇彩礼款为45000元,向被告王凤珍汇彩礼款5万元是不是彩礼性质的款项呢?(四)法院的判决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及汇款发生的时间及双方磋商结婚的时间酌情认定。最终于在20007年的发生的两笔汇款共计45000元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应该给予退还。对于陈智烽通过网络形式转给王坤母亲王凤珍的112000元,由于数额比较大,又是转给当时“女友”的父母,所以认定此数额为彩礼性质。对陈智烽通过网络形式转给王坤本人的的13200元,王坤与陈智烽本人表示这笔款项是双方的经济往来,而不是彩礼,并且这笔款数额比较小,又是陈智烽在快分手的时候直接给王坤的,不符合彩礼的实际性质,故法院认为该笔钱款不是彩
14、礼,不予以退回。而对于陈智烽通过网络形式转给女方的彩礼款系112000元确认其包含在王海山向陈智烽清退的16万元中。法院通过常理等相关方法判断,既然被告已经确认并归还原告16万的彩礼款,既然始终不同意45000元为彩礼,所以被告没有理由对这一款项进行非彩礼认定。因此其已退还的彩礼款中不应包含该45000元款项,则所退款的16万元款项中所剩的48000元退款是针对原告2007年10月26日给被告人之一王坤母亲王凤珍汇款一笔彩礼50000元。所以最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
15、还原告陈国强彩礼款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王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国强彩礼款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表示将于近期履行给付。二、彩礼的具体认定对陈国强诉王坤等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对于彩礼认定这一关键性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参考。(一)彩礼的概述早在西周时所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就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早在唐朝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男女双方实行以彩礼为信的结婚之前南方要给女方送彩礼的制度,这一制度再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一直延续到现代。有些地方将这一习俗称作纳征,意思是,男方在给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约 形式 简化 彩礼 具体 认定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