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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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2.1 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委员会2.2 昆山市减灾委员会2.3 昆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信息准备3.4 设备设施准备3.5 医疗卫生保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7 人力资源准备3.8 社会动员准备3.9 科技准备3.10 宣传和培训4 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 信息发布5 预警响应5.1 预警信息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级响应6.2 级响应6.3 级
2、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8.2 考核奖惩9 附则9.1 预案管理9.2 预案解释9.3 发布实施10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
3、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高温、干旱、台风、风雹、暴雪、低温冰冻、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2 组织指挥 2.1 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委员会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委员会),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 昆山市减灾委员会昆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3 昆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昆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执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区
5、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1.1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3.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3.2 物资准备3.2.1 进一步完善昆山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形成纵向衔接、
6、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市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3.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3.3 通信信息准备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
7、络畅通。3.3.2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3.4 设备设施准备 3.4.1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民防局应急指挥车辆归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委员会调度。3.4.2 住建局(地震局)、规划局、民防局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 医疗卫生保障 3.5.1 市卫计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
8、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3.5.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区镇、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区镇、办事处提供消杀药品和消杀指导。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6.1 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3.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3.6.3 公安机关、武
9、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3.7 人力资源准备3.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
10、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7.3 建立健全覆盖市、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3.8 社会动员准备3.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3.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3.9 科技准备3.9
11、.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3.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9.3 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10 宣传和培训3.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
12、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4 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1.1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4.1.2 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人民政
13、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部门。4.1.3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较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4 灾情信息核报。市民政局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14、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 会商核定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2 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4.2.3 台账。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4.3 信息发布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
15、透明的原则。4.3.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4.3.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4.3.5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5 预警响应5.1 预警
16、信息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旱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5.2 启动程序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及本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5.3 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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