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03.080A01DB3306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DB 3306/ XXXXX2019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pile)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06/ XXXXX2019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24总则35设计36施工87验收管理10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
2、准起草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百强、 金家红、陈文、高海明、沈忠昀、王永平、车浩军、陈烨洪、董继明、杨碧峰、赵玉祥、孙佳琪、黄海林、黄梁、冯荣彪、朱海英、郭培培、张丙垒、赵睿。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3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桩)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等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民用电动汽车充电站(桩)。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桩)、城市公用充电站(桩)、城际快充站(桩)及小区配套充电
3、站(桩)等不同类型充电站(桩)的建设。本标准不适用于7kW以下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
4、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屋面工程质
5、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1251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
6、/T 15543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31525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7、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NB/T 3300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B33/112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J 13-27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8、规程DBJ 50-21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3 术语3.1 充电系统 由所有充电设备、配电线路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3.2 充电基础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3.3 充电设备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3.4 供电设备 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3.5 监控系统 对充电站的供配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装置等进行信息采集、网络通信、信息处理,实现设备监视、控制和
9、管理的系统。3.6 非车载充电机将交流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并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且在固定位置安装的专用装置。3.7 车载充电机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3.8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4 总则4.1 在建设前,需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协调授权的政府平台上申报新建充电桩地点、性质,接入位置,容量等信息,验收后要在政府监管平台备案。4.2 充电站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软(硬)件配置上应预留位置及接口,满足远程计量质量安全监测的要求。4.3 充电站应为
10、电动汽车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即使出现操作失误或使用中车载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无人值守的充电站宜具备环境监测系统,集中接入站内视频和温度、湿度等环境量;宜具备充电桩出入管理和车位管理等功能。4.4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4.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4.6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
11、兼顾未来发展,应预留综合能源接入口,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4.7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 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设计单位需要满足相关专业设计资质。5.1.2 充电站区总布局应与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同时应满足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等原则要求。5.1.3 充电站适宜设在靠近城市道路,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等公用设施。5.1.4 充电站站址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5.1.5 充电站不宜
12、设置在如下地方: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盛行风下风侧; 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以及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方; 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5.1.6 其他充电桩周围环境方面的要求符合GB/T 29781相关规定。5.2 道路5.2.1 充电站内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且与站外的市政道路顺畅衔接。5.2.2 充电站内道路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路口有明显的标识。
13、出入口数量、单车道或双车道的宽度以及道路坡度大小应符合GB 50966的相关规定。5.3 充电系统5.3.1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 充电设备外轮廓距离充电位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0.4m;5.4 供配电系统5.4.1 供配电系统中变压器室、配电室、配电箱等的布置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供电电源一侧,同时不妨碍充电站的发展,方便供电电源进出。
14、5.4.2 充电站设备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压供电;100kVA以上采用高压供电。5.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能自动切断充电设备电源。5.4.4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A型或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当选用一机多枪方式的交流桩,应选用每枪自带A型或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充电设备。5.5 电能质量5.5.1
15、充电站供配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7%、-10%。5.5.2 充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GB/T 12326的相关规定。5.5.3 充电基础设施的市网供电电压和频率偏差值应在充电桩设备正常运行允许的范围内,当电网不符合要求时,充电设备应具备保护性断电停止运行的功能。5.5.4 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符合GB/T 14549的相关规定。5.5.5 充电站应能调整接入三相低压系统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状态,以使低压配电系统
16、的三相不平衡度符合GB/T 15543。5.5.6 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GB 50966的相关规定。5.6 计量5.6.1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等)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量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5.6.2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分流器的准确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检定规程的规定。5.6.3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备可自带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应具备峰谷平费率分
17、时计量功能; 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操作方便。5.6.4 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非车载充电计量宜采用直流计量,根据充电电流的大小可选择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式,经分流器接入式直流电能表的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75mV,其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 当充电机具有两个及以上的充电枪口时,每个接口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5.6.5 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交流充电桩宜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以下简称交流电能表),其技术参数符合GB 50966相关规定的要求; 交流电能表宜安装于交流输出端与车载充电机
18、之间,应最大程度降低设备接入导致的误差。每一个充电接口单独配置交流电能表; 具有记录本次充电电量、充电时间、充电费用、充电实时电压、电流等信息; 交流电能表的采集数值应与充电桩上显示的相一致。5.6.6 对非车载充电机应分别进行以下试验项目:计量功能检查试验、示值误差试验、付费金额误差试验、时钟误差试验、一致性试验等。5.6.7 对交流充电桩应分别进行以下试验项目:工作误差试验、示值误差试验、付费金额误差试验、时钟误差试验、计量功能检查试验、一致性试验等。5.7 监控管理系统5.7.1 监控系统可实现站内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实现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5
19、.7.2 监控室的布置要求: 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并毗邻充电场所; 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同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监控室的门窗要求应符合GB/T 29781的相关要求。5.7.3 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用户权限管理、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可扩展等功能; 系统应具备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息、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数据功能,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息、电压、电流和电能量数据功能; 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
20、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管理、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等事件的记录、统计和查询功能; 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时间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5.7.4
21、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采集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状态、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能计量等相关信息; 能够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5.7.5 安防监控系统应具备声光报警、实时显示、实时记录、事件回放等监控信息,且存储时间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5.8 安全要求5.8.1 消防用电5.8.1.1 充电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以及与站外厂房、储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5.8.1.2 变压器、配电室、监控室、办公室门窗采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物、构配件的材料以及门窗的开设方向应符合GB/T
22、 29781的相关要求。5.8.1.3 电缆竖井的出入口、电缆头的出口处等均应采取阻燃分隔措施: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局部涂防火材料。5.8.1.4 充电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灭火器或者砂箱,对于带电设备,其灭火器应为干粉灭火器,不得配置金属喇叭筒的灭火器。5.8.1.5 充电站应建设在符合以下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116、GB 50974、GB 51251标准的相关规定。5.8.1.6 充电站应建设在符合以下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充电设备配电系
23、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mA-500mA。5.8.1.7 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的等级要求必须达到IP54以上,有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5.8.1.8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5.8.1.9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场所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了单枪容量为30kW及以上快充设备的室内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监视器宜设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或有人值班
24、的值班室。5.8.1.10 充电站应建设在符合以下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定义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2.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根据GB 50140,电动汽车充电站属于E类火灾场所,其最大保护距离和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A类火灾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表1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15m30m中危险级20m40m轻危险级25m50m表2 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A)严重危险级3A
25、50中危险级2A75轻危险级1A1005.8.1.11 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5.8.2 供电安全5.8.2.1 消防用电应满足下列条件: 应采用双路电源单独供电,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连续用电需要; 消防水泵、火灾应急照明、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应按级负荷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5.8.2.2 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GB 50034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GB 50016;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充
26、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监控室、配电室宜安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设疏散照明装置,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灯;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继续工作照明不低于正常值的10%。5.8.3 防雷接地5.8.3.1 供电设备的电涌保护器安装与选型应符合GB 50057及GB/T 50065的相关要求,充电设备必须采取避雷防护措施时,应在充电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和PE之间安装浪涌保护装置。5.8.3.2 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5.8.3.3 电力电缆金属护套或钢管两端就近可靠接地,地下进站的信号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出加装信号
27、避雷器,信号避雷器与电缆内的空线对均应作保护接地,不应作接零保护。5.8.3.4 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SPD,电涌保护器SPD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7和GB 50343的规定。5.9 节能环保5.9.1 充电站的规划应满足下列条件: 充电站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满足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资源; 建筑物、构配件宜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充电站具有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功能; 充电站噪声值应符合GB 3096的相关规定。5.10 标志标识5.10.1 充电站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生产厂家全名或首字母缩写、设备操作手册、生产序列号、生
28、产日期、额定输入和输出电压(V)、额定频率(Hz)、额定电流(A)、相数、IP级别。5.10.2 充电站(桩)宜配置提示引导操作屏,操作屏位置宜位于水平操作地面1.3米处。5.10.3 充电桩宜配置语音操作提示功能,在桩体显眼处应有简单扼要的充电操作流程。5.10.4 在醒目的位置有引导电动汽车充电的操作流程标识。6 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有效资质。6.1.2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相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6.1.3 施工单位根据图审
29、合格的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申报,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6.1.4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6.1.5 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6.1.6 工程所用管线、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现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30、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1.7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6.1.8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6.1.9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6.2 基础施工6.2.1 供配电系统施工要求: 供电系统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安装的设备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清晰,内外整洁;
31、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高度要求时应一致; 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有序、端子接出有适当的富余量,在接入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6.2.2 充电系统施工要求: 充电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充电设备可靠接地,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6.2.3 监控系统施工要求: 计算机、网络、监控设备等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 管线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GB 50303的相关规定。6.2.4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施工要求: 抗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108的相关规定;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205的相关规
32、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026的规定; 充电站的土建项目施工、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圈梁、模板、钢筋、混泥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202、GB 50204、GB 50209、GB 50210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3 设备安装6.3.1 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应检查设备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充电桩应具有无线上网功能,可配备有线网口。6.3.2 直流充电桩应分别进行以下试验项目:外观检查、标志检查、基本构成检查、显示功能试验、接地要求试验、绝缘电阻测试、漏
33、电保护测试。6.3.3 交流充电桩应分别进行以下试验项目:外观检查、标志检查、基本构成检查、显示功能试验、绝缘电阻测试、漏电保护测试。6.3.4 供配电设备的施工应符合GB 50255和GB 50575的规定。6.3.5 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6.3.6 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GB 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6.3.7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 50303的相关规定。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6
34、.3.8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GB 50254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6.3.9 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并设置专用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6.3.10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6.3.11 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安装。6.3.12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GB 50720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
35、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6.3.13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GB 50738、GB 51251的规定。6.3.14 消防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符合GB 50974、GB 50261、GB 50281的规定。7 验收管理7.1 验收工程资料7.1.1 检查工程资料需要如下资料: 项目备案等工程前期文件资料完整;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资料完整; 设计变更及修改资料,包括变更通知单、变更预算、签证等资料完整; 施工图纸设计技术文件资料完整;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资料完整; 土建施工文件资料完整; 充电设备和电气设备安装文件资料完整; 现场调试报告资料完整; 竣工、验收文件资
36、料完整;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完整; 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设备监造等资料完整; 工程量审核确定单资料完整; 反应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影响材料资料完整; 设备布置图资料完整; 竣工图; 充电设备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前提供第三方现场检验报告。7.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7.1.3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GB 50300中的相关规定。7.2 充电系统验收7.2.1 验收内容及方法: 查看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安装调试文件;
37、 现场查看充电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测充电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并对充电设备的连接、充电及安全保护等性能指标进行现场实测。7.2.2 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 33008.2及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安全防护、通信等功能,应符合GB/T 18487.1、GB/T 34657.1、NB/T 33008.2的相关规定; 交流充电桩的计量性能应符合规程JJG 1148的相关规定;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绝缘性能应符合现行NB/T 33008.2的相关规定;
38、充电连接器应符合GB/T 20234.1及GB/T 20234.2的相关规定; 交流充电桩应考虑分散布点安装的要求,桩体安装牢固、安装高度一致且方便人机交互,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盗、防撞、防破坏措施; 交流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7.2.3 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 33008.1及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安全防护等功能,应符合GB/T 18487.1、NB/T 33008.1的相关规定; 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出电压误差等输出性能,应符合NB/T 33008.1的相关规定; 非车载充电
39、机的计量性能应符合规程JJG 1149的相关规定; 非车载充电机的锁止、开门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GB/T 18487.1、GB/T 34657.1、NB/T 33008.1、GB/T 34658及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绝缘性能等应符合NB/T 33008.1的相关规定; 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连接器应符合GB/T 20234.1及GB/T 20234.3的相关规定; 非车载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充电桩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良好,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7.2.4 非
40、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进行以下试验项目:绝缘电阻试验、连接异常试验、急停功能试验、显示功能试验、输入功能试验、输出电压误差试验、输出电流误差试验、纹波系数试验、效率试验、功率因数试验、噪声试验、控制导引试验、通信协议一致性试验、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直流充电互操作性测试等符合相应的标准。7.2.5 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进行以下试验项目:绝缘电阻试验、连接异常试验、急停功能试验、显示功能试验、输入功能试验、输出电压和电流误差、计量数据一致性测试、通讯功能试验、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测试、交流充电互操作性测试等符合相应的标准。7.3 供电系统验收7.3.1 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相关
41、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7.3.2 变压器的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其主接线、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255、GB 50053的相关规定。7.3.3 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验收应符合GB 50171的相关规定,变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应与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7.3.4 母线装置安装检查验收应符合GB 50149的相关规定;母线装置安装应与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7.3.5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GB 50575的相关规定;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与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
42、致。7.3.6 低压隔离电器和导线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保护、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0054的相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纽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段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7.3.7 供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及防雷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GB/T 29316、DL/T 448的相关规定。7.4 监控系统验收7.4.1 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摄像装置、交换机、硬盘录像机)型号、配置和数量应与合同和技术协议及施工图纸一致。7.4.2 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表面清洁无损坏;无机械损伤
43、、变形、保护罩破裂等情况,摄像头镜头清洁,无污损,名称、型号及运行标志应齐全、清晰,通信线应标记清晰,注明起止点。7.4.3 摄像装置不逆光,安装角度合理,实现场区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硬盘录像机存储功能正常,存储容量符合设计标准,交换机数据交换功能正常,可实现视频数据交互。7.4.4 通讯机柜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外观整齐,固定可靠,框架无变形;安装垂直偏差应不大于3毫米;通讯机柜、机架应符合设计标准,各元器件安装牢固,标识标志清晰完整;通讯机柜柜体外壳应具备两处明显接地引上线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开启门应用裸铜线与接地金属构架可靠连接;设备内部PE接地铜排应与设备外壳可靠连接;设备接地端子应与接
44、地引上线连接应导通良好;宜采用双螺栓连接,螺栓应选择M10不锈钢材料;地上接地体部分应涂黄绿漆。7.4.5 监控系统的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GB 50093和GB 50312的相关规定。7.4.6 监控系统与充电设备的通讯协议应符合NB/T 33007。7.4.7 监控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监视、控制供配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 对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 具有接受上级的通讯指令功能; 对监视到的数据进行存储。7.5 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7.5.1 充电基础设施与其依托配套建设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7.5.2 设备基础外观应完整,表面细腻,无气泡等不良工艺;无裂纹、不断裂
45、;无严重沉降;设备基础尺寸、标高应与施工图纸一致,设备基础与设备匹配,无预埋件距离较大情况;设备基础应采用槽钢施工,槽钢拐角需做切角工艺;槽钢焊接部分需进行防锈处理;设备基础有倒角,倒角工艺符合图纸要求。7.5.3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物的砖石工程应符合GB 50203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应符合GB 50207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应符合GB 50209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符合GB 50210的相关规定; 消防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 50016、GB 17945的相关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GB 50259的相关规定; 站区内的有醒目的引导、安全警告灯标识。7.6 文档资料验收7.6.1 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GB/T 50328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7.6.2 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出厂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安装记录; 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验收申请文件。7.6.3 验收技术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书(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工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