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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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节 保险会计制度体系 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体系由会计法、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3年出台、1998年修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三级管理制度构成。一、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对会计工作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和法律责任、国家会计主管部门、会计法规制度的实施体制等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两次进行修订。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
2、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在不违背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2.财政部根据保险行业的性质,设置了会计科目,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自行增设、减少、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允许保险公司根据需要自行规定。3.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则和制度要
3、求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报告。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4.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有关部门有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信息法定使用者。报告的编报期有季度和年度两种。5.对于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条件、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和外币业务核算的处理办法。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继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
4、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体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这次新制度对六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经济现实。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
5、司的会计标准,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比如,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3.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另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
6、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4.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5.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四、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指在长期会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以指导会计实务(确认、计量、记录
7、、报告)的公认行为规范。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1个基本准则16个具体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提出“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等会计确认原则和计量原则。2007 年 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会计准和38个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它由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准则、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等构成。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为规范保险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使我国保险合同业务会计核算处理和信息披露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于2006
8、 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一、25号准则_原保险合同(一)实施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分工,原保险合同准则只规范原保险合同业务,下列各项不属于原保险合同业务处理的范围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_再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如承担债权、股票投资风险的合同,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加以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
9、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加以规范。(二)有关名词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由上可以看出,原保险合同业务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两大类。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中必须履行的赔偿与给付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风险。1保险风险等名词概念(1)保险风险是风险的子集。一般地,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种类有自然风险、
10、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给人类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等;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过失、疏忽、不当(盗窃、抢劫等)行为所导致的人类财产损毁和人身伤亡的风险,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经济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面临的经营管理、市场预测、价格波动、消费需求、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风险所导致人们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如股票暴跌、房地产价格猛涨等;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人类财产损毁和人身伤亡的风险,如政局变化、政权更替、战争、罢工、种族冲突等。一般情况下,只有自然风险和部分社会风险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能够承保
11、的保险,即保险风险。能够成为保险风险的风险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素:该风险是偶然发生而非必然发生;该风险是意外发生而非故意行为所致;该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面临该风险的人或单位的数量应满足大数法则。一般不具备这四要素的风险被列为非保险风险。如投资股票、房地产的风险属于经济或金融风险,不属于保险风险。(2)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投保人承担赔偿与给付责任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缴纳保费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与给付责任的合同一方当事人。(3)寿险原保险合同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
12、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没有保险合同延长期的保险合同。(4)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它是指以均衡保费法收取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投保人承诺按分期缴纳保费方式缴费,缴费日为保单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投保人自上一期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及随后的60天宽限期内未缴纳保费,并且该合同含有的现金价值足够垫缴其应缴保费,保险人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办理该合同的减额缴清手续,继续承担下一保险年度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保险年度即为原保险合同延长期。(5)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它是指保险人为了实现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所受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承诺,而从当期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准
13、备金。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当期保费收入中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当期保费收入中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索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将投保人在保单期限的前期每年缴纳的均衡保费中多于风险保障费用的那部分金额(又称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提取出来,用于将来补足投保人在保单期限的后期每年缴纳的均衡保费中少于风险保障
14、费用的那部分金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6)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它是指保险人应按照保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计算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保险负债没有被低估。若测试结果表明准备金提取不足时应补提,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基本偿付能力。(7)原保险合同成本它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8)赔付成本。它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其承担的赔偿与给付责任
15、而支付的保险金。(9)代位追偿款。它是指在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取得代位追偿权而无须被保险人的授权和确认。(三)保险合同的本质保险风险是指保险人承担的源于投保人的重大寿险和非寿险风险,保险风险是原保险合同的本质。保险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损失,另一个是不确定性。故不确定性是保险风险的一个本质特征。下列各项中至少有一项在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不确定的:(1)保险风险事故是否发生;(2)保险风险事故何时发生;(3)保险风险事故造成损失
16、的大小,即需要保险人赔付款项的多少。强调保险风险概念的意义在于界定保费收入的确认: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的收入确认为保费收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风险的资金流入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四)保险合同业务的分类原保险合同业务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两大类。非寿险是以财产保险为主,加上短期健康险和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一种保险类别。其中财险在非寿险业务中占有重要位置。国际上将短期健康险和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列为非寿险业务范围,其理由是这两个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标的虽然与寿险保险标的具有一致性,都是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其业务功能和经营规则却与财险相同。比如,经营规则上与财险的财务核算
17、及准备金提取具有一致性,而与寿险业务相异。二、26号准则再保险合同(一)概念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对由相关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金额。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是指与再保险合同相对应的原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负债。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是指再保
18、险分出人从再保险接受人处收取的补偿收入,与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相对应。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因与再保险接受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引起的支出,包括分出保费、谈判费用等。分保保证金分保保证金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在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时,扣留一部分作为日后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的保证金。再保险分出人记为存入分保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记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费收入、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分保费收入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分入分保业务,承担分保保险风险所取得的收入分保手续费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向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份额。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
19、中约定,在取得利润的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的报酬。(二)号准则的背景与实施范围再保险业务是为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及高科技发展所隐含的巨额风险寻求保险的需求而产生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超过其自身财力所及的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分保,从而起到分散风险、保证保险业务稳定经营的作用。而且,当保险企业业务扩大时,也可以通过再保险来突破法定资本的限制,因而再保险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和放开,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不断发展。而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更是敞开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大门,反观我国原有的制度规范,因其只是一些概念性的规
20、定,缺乏对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统一规定,与国际准则存在不小的差异,故严重影响了国内再保险业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为此,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该准则主要规范再保险合同分出、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再保险合同。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三)号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
21、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保人)应从再保险接受人处收取的,对由相关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金额。“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是指与再保险合同相对应的原保险合同,其所约定的保险事项发生后,应该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额及相关费用等负债。因为有时再保险资产会出现减值或不能收回等情况,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却是实实在在要承担的,除非保险公司破产。所以,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状况,分保人不能将上述资产和负债相抵消,而应分项单独列示。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
22、费用或收入相抵消。同样,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状况,分保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抵消,而应分项单独列示。第三节保险公司会计科目与账户 一、会计等式会计等式是指表明会计要素之间内在经济联系的恒等式。会计等式也称会计平衡公式或会计方程式,它揭示了会计基本要素之间本质的内在联系,是设置会计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基础(一)会计基本等式保险公司为了开展保险经营活动,首先必须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的资产,如资金和实物等。公司拥有的这些资产必有其来源,会计上将公司资产的来源称为权益,它是指公司资产的提供者
23、对资产所享有的索取权。从数量关系看,一定量的资产必有与其等量的权益;反过来说,一定量的权益也必然有与其等量的资产。资产与权益之间这种客观存在的数量上的平衡关系,用公式表示为:资产=权益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也就包括债权人权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会计等式可示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上述公式在会计上称为会计基本等式,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等式。这一等式反映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基本数量关系。这种数量关系表明了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所以,这一会计等式,它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基础。(二)会计扩展等式公司的目标就是从保险经营过程
24、中获取收人,实现盈利。公司在取得收入的同时,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费用。收入与费用相比较的结果,就是企公司在一定时期所获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收人、费用和利润的关系用公式可表示为:利润=收入一费用这一公式反映了一定时期内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会计要素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经营成果的形成过程,因此,也称为动态会计等式,它是编制利润表的理论基础。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经营成果能够对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如果公司的收入大于费用,公司就获得了利润,所有者权益将增加;如果公司的收入小于费用,公司就发生亏损,所有者权益将减少。收入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最终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费用可以
25、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最终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必然影响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因此,将这种关系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十利润负债十所有者权益十(收入一费用)或:资产十费用负债十所有者权益十收入上述公式是会计基本等式的扩展形式,它将会计的六大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资金运动过程,揭示了资产负债表要素和利润表要素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存关系。(三)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1.经济业务的发生对会计基本等式的影响公司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许多具体的经济业务,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引起各个会计要素数额上的增减变动,这些增减变化都不会影响会计等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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