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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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孙炳刚1.基本概念2.国内外管制3.管理机构4.法规体系5.机构许可6.人员资质7.环节管理8.法律责任基本概念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
2、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麻醉药品与麻醉药不同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
3、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身体或精神信赖性社会问题药物滥用(DrugAbuse)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药物滥用滥用药物2005年我省药物滥用监测类别精神活性物质名麻醉药品海洛因、鸦片(阿片)、吗啡、吗啡控/缓释片、哌替啶(度冷丁)、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可待因、阿法罗定(安侬痛)、地芬诺脂(苯乙哌啶)、可卡因、大麻、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第一类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摇头丸)、甲基苯丙胺(MA、冰毒)、三唑仑、强痛定、苯丙胺(安非他明)、丁丙诺啡注射液、氯胺酮(K粉)等第二类甲喹酮
4、(安眠酮)、地西泮(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噗达唑仑(速眠安)、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等其他曲马多(曲马朵)、含磷酸可待因止咳溶液、复方甘草片、去痛片、解热镇痛药(A.P.C)、酒类、烟草、有机溶剂、麻谷丸等。主要滥用药物获取途径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际管制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上海国际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9条决议建议性质。公约及协定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定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
5、片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公约及协定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19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公约及协定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定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定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1936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鉴订禁止
6、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公约及协定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作了规定。公约及协定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公约及协定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
7、年精神药物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公约及协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禁止贩运的新措施,如禁止洗钱、控制下交付、化学品管制等。国际公约的基本思想(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此点必须充分肯定;(2)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3)对它们需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4)需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公约的基本要求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有医生的处方才能拿到药;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应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对
8、它们的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应该建立估量和统计制度;限制它们的贸易;各国应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要求加强国家管理,向非法贩卖毒品斗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1949年:肃清烟毒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50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围1962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的坚决措施1963年5月: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加
9、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1964年,卫生部颁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79年,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79年,卫生部下发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1983年,卫生部加强对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管理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卫生部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5 年我国加入年我国加入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年精神药物公约、1961 年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
10、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1999年国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2004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 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11、例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个重要里程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法规体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行政规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1月21
12、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2004年9月1日行政规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2005年11月14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SFDA、公安部、卫生部2005年11月1日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SFDA2005年11月1日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SFDA、公安部、卫生部2006年5月31日相关法
13、规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管理机构国际的管理机构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ommissionnarcoticDrugs,CND)联合国麻醉品司(DivisionofNarcoticDrugs,DND)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narcoticcontnlboard,INCB)(独立半司法机构)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UNFDAC)种植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公安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
14、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
15、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药学部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
16、部门承担。机构资质机构资质1.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
17、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原麻醉药品专用卡自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
18、)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的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
19、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代码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床位数平均日门诊量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数量医疗机构公章:年月日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批准单位意见审核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申请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批准批准省卫生厅省
20、卫生厅40天天备案备案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抄送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通报印鉴卡工作流程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1、编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广东省卫生厅印制二OO五年十二月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情 况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床位数平均日门诊量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药学部门负责人姓名签名签名签名印鉴印鉴印鉴药学部门负责人于年月毕业于现职称采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名印鉴医疗机构公章年月日批 准 单 位 意 见批准单位公章年月日项 目 变 更 记 录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批准单位经办人签章药品购买情况记录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购买日期采购人员签章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销售人员签章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
22、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
23、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机构资质2.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资质2.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4、取得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机构资质3.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申请受理受理10日内日内现场考查现场考查5天天当地药品检验所当地药品检验所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工作流程美沙酮口服溶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液试制批件40日内完成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制备美沙酮口服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溶液备案批件5天天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重新提出再次备案申请人员资质管理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
25、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 业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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