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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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 o g o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反致的概念及分类反致产生的条件反致的理论和实践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反致制度的反思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原因分析我国对于反制的态度从1878“福尔果(Forgo)案”说起v案例简介 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移居法国,但直至68岁未立遗嘱死亡时,一直未取得法国籍。其时,福尔果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其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
2、法,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定福尔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一、反致的概念及分类v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v什么是反致?v反致,又称系数的消极冲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应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其他第三国法律。反致的分类v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v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双重反致反致狭义的反致:一级反致、直接反致实体法冲突法实
3、体法冲突法甲国甲国(法院地)(法院地)乙国乙国流程图: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878“福尔果(福尔果(Forgo)案)案”概念:概念: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转致(Transmission):二级反致、转据反致 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冲突法甲国甲国(法院地)(法院地)乙国乙国实体法冲突法丙国丙国概念:又称概念:又称“二级反致二级反致
4、”,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流程图:流程图: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887“特鲁弗特(特鲁弗特(Truffort)案)案”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特鲁弗特是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1878年死于法国,本人生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全部财产给其养子。
5、依当时瑞士继承法规定,死者(被继承人)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英国法院依本国“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规定,适用法国法。但依法国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应适用瑞士法。英国法院据此适用瑞士继承法处理此案,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要求。间接反致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大反致、直接再反致大反致、直接再反致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冲突法甲国甲国(法院(法院地)地)乙乙国国实体法冲突法丙丙国国概念: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概念: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
6、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流程图:流程图:典型案例:秘鲁人案典型案例:秘鲁人案秘鲁人案v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留有一笔不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波兰法院根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
7、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后波兰法院依波兰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完全反致(Total Revoi)v概念: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
8、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内国法。所以,用“双重反致”来概括英国的反致理论是不恰当的,最恰当的莫过于“外国法院说”。流程图:流程图:案例 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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