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野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_高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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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深化司法改革 539 大数据视野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高伟 * * 秦洁 # 当前,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 _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矛唐。周强院长在 最髙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案件审理繁简分流 ; 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最髙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法信 中 国法律应用数 字网络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 + ”和“大 数据”时代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力抓手。这表明大数据技 术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大数据技术融人民事案件的繁简 分流机制,可以实现民事审判的高度智能化
2、,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 代化。 一、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 案多人少:用 IT 技术代替人工实现繁简分流的现实紧迫性 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在不能马上增加大量办案人员 的前提下,只 能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的方法,改革现有的办案模式,将民事简单案件 简单办,以便释放出更多的办案力量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繁简分流”怎么做?通行的 做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案庭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査;另一类是由办案法官 来判断案件是繁案还是简案。以上两种观点虽有不同,但都是用人工来实现案件“繁简 分流”,其判断过程本身就是工作量,给原本就
3、超负荷运转的法官又增加了新的负担。 同时关键的问题是,采用人工判断分流的方法,只能解决个案是繁案或简案的问题,既 不能将这种判断类型化,也不能形成可以重复利用的数据化要素 ,更不能给后期的送 达、庭审、判决提供可参考的帮助,也就是不能解决“简案”该怎么“简办”的问题。 这无疑是不经济的,不符合案件繁简分流的初衷和“简案快审”要求的。所以,在不增 加人力劳动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自动化自然就是题中之 意了。 (二) 效率优先:大数据天然属性与简案快审要求的高度匹配性 1. 一切皆可暈化的思想。将一切事物数据化,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核心动力。数据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4、民法院。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罗书臻:“法信 中国法律 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载 WWW.law-I, 最后访问时间: 2016 年 8 月 21 日。 540 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 化就是把现象转变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就像显微镜能让我们观测微观生 物一样,大数据技术可以让我们将案件深度解剖,将案件的基本事实分解成一个个可以 量化和评估的数据指标。多少年来,由于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难以捉摸,人们一直 探索将案件审理进行量化和标准化的方法,以至于有人提出应设立“电脑法官”的想 法,试图通过设定一种电脑程序,这边将案件事实输人进去,那边案件审理
5、结果立等可 取。这种设想在“前”大数据时代肯定是天方夜谭,但是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中对 司法大数据采集、存储方法的不断进步,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紧迫性下,大数据的预 测功能,可能会给民事简单案件的诉讼结果预判、裁判结果纠偏、简单裁判文书的自动 生成等工作带来有利的帮助。 1. 拥抱数据的混杂性。我们讲“繁简分流”自动化,就必须要进行司法大数据的 采集,没有海量民事案 件信息作为基础,大数据分析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在人 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下,抽调专门人员将案件信息录入数据库是不可能的,所以 执迷于精确性信息的传统数据库,显然是不适宜当前要求的。因为对于传统数据库而 言,由于收集的信息
6、量比较少,就必须要确保记录下来的数据尽量精确,所以最基本、 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减少错误,保证质量。而大数据数据库则不然,由于其收集到的 信息数量足够庞大,以至于精确性在如此庞大的数据量面前,就显得不重要了。因为基 于这种海量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并非来自于更好的芯片或更好的算法,而 是更多的 数据, 那么大数据既然可以允许不精确性和格式的不一致性,那么人民法院就完全可以从 司法数据录入的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将其分解到每一个立案的当事人身上。要求民事 案件的原告在立案时,自行将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法院的大数据库。人民法院可以事先 在系统中设置几个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指标,事先设定好符合某几项指
7、标的属 于“繁类案件”,符合某几项指标的属于“简类案件 。以离婚案件为例,系统可以给 出几个重点的繁简分流的要素指标,比如被告是否能到庭、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结婚时 间长短、有无共同财产、有无子女 等等。原告在录人的过程中,系统会自动给出指引和 选项,引导原告按照“繁简分流”自动化的标准录人上述信息。案件信息完备后,系统 将自动将这一新案件的要素与大数据库中的其他案件进行比对,并自动做出该新案件属 于繁案或简案的判断。例如对方同意离婚的, 为简单案件;结婚时间短、无共同财产、 子女的为简单案件等。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录人案件信息的错误率,又可 以确保原告录入的信息在立案后,进行计算机自
8、动“繁简分流”的可用性。 2. 是什么比为什么更重要。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分析方法,与其他数据分析方法 最 大的不同在于:大数据分析关注于事物之间“相关关系”的研究,而不是“因果关 系的研究。“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都属于一个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 一种,其实并无高低上下之分,只不过由于受研究理念或研究样本数量的限制,传统的 数据分析更多的关注于那些变量是起因,那些变量是结果,以及起因变量与因变量之间 英 维克托迈尔 -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 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4 页。 英 维克托迈尔 -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 涛
9、译,浙江 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46 页。 英 维克托迈尔 -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 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0 页。 第一编深化司法改革 541 的相互影响,从而试图达到控制结果的目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与“相关关系”研究相 比,“因果关系”的研究更为复杂,因为其是对事物之间深度逻辑关系的研究,这是 “人脑”的智力优势,很难被计算机所替代。但是大数据的“相关关系”分析则不然, 因为相关性比逻辑性要直接得多 ,只要计算机拥有了的足够庞大的数据库,就可以基于 一定的算法,对几个变量进行比对,迅速得出结论,不仅使判断效率得到空前提高,而 且可以将宝
10、贵的人力释放出来,进一步充实审执一线部门。 对于大数据“相关关系”研究最重要的应用,就是预测。通过分析民事案件基本事 实和现有证据的特点,找出几个判断案件是繁是简的相关要素,分析出具有哪些要素的 案件一般是疑难案件,具有哪些要素的案件一般是简单案件,也就是建立起“案件要 素”与“繁案简案”之间的相关关系。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 个人和公司,那么就只需要 比对被告的名,称就可以判断是简单案件,并不需要电脑去分 析原被告之间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只需要判断被告的名称是不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名单 列表上就行了。所以,不需要去深人追究,这个案件被认定为繁案或是简案的原因,只 需要在立案时
11、将案件的基本信息输入电脑,再通过要素比对和机器计算,由大数据计算 机自动完成繁案简案的识别,不再需要立案庭法官人工将案件,逐一进行判断选择,从 而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自动化。 二、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自动化 要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自动化 ,就必须要建立民事案件司法大数据库。因为只有 占有了海量的民事疑难案件和民事简单案件的样本,才有可能通过这些信息,抽象出民 事疑难案件和民事简单案件分别所对应的“相关关系要素”。通过一个新案件与大数据 库内已有案件“相关关系要素”的比对,由计算机自动判断出,这个新案件是与疑难案 件高度相关,还是与简单案件髙度相关,实现电脑的自动分案。而这一过程
12、又可以分为 三个阶段,即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 (一)公民和政府合作的数据采集 数据分析界有一个很老的“搏指法则”:数据分析工作至少有 70% 80%的时间 都 花在捜集和准备数据上,仅有 20% 30%的时间花在分析本身上,如果是刚开始处理大 数据,数据准备所花的时间就更长。所以,面对如此庞杂的任务,单靠人民法院自身 根本无法完成,我们必须从公民参与、业务数据录入和信息资源共享等三个方面共同 着手。 1.公民参与。要让民事案件司法大数据库落地,最有效的推动力一定是无数的活跃 个体,而不仅仅依靠“政府行动 +购买技术、服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一个全国法院 民事案件信息网,该网络平台使用
13、实名制,每个公民使用身份证号为登录该网络平台的 唯一识别码,类似于铁道部的 12306 网上购票平台。每一个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原告、被 告、第三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应主动在该网上注册 7 完善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送达 地址,录人完毕后系统将自动弹出警示信息,明确告知在该网上的信息将作为具有法律 效力的迭达信息,在当事人点击确定后,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身份信息 和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 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90 页。 542 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 1. 业务数据。业务数据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14、产生的数据,这是 民事案件大数据库最核心的数据。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每个审理过的 案件全程留痕。从立案到审理到判决,每个流程都汇聚了法官的智慧,这些业务数据是 司法经验的积累,是数据挖掘的富矿。而且每天都在源源不断的产生,给民事案件司法 大数据库流人新的血液。 2. 数据共享。政府是数据最大的生产者和拥有者,政府数据约占整个社会数据的 80%以上。谈到政府部门间的数据资源共享,根本措施就是互相开放数据库,也就是 说公安部门拥有户籍信息, 房产部门拥有产权信息,法院拥有司法信息,政府部门之间 应当建立合作,将各自拥有的信息进行增值再用,甚至应在不侵犯隐私权的前提下,向 公民开放部分
15、数据信息。传统意义上,人们往往只把信息公开和提高政府透明度联系起 来,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使现有数据库中的数据产生几何倍 数的增长,从而释放巨大的数据红利。所以,只有建立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的云平台, 才可能在现有人力条件下,快速建立起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大数据库。 (二)以案由和标的为分类标准的数据存储 1. 以案由分类。上文中讨论的多种数 据采集方法虽然帮我们解决了“巧妇难为无米 之炊”的尬情况,但如果没有满足繁简分流自动化要求的储存方法,那么搜集到的 “米”也因为无处存放而无法成“食”。 那么,根据抽象出疑难案件和简单案件分别对 应的“相关关系要素”的要求,我们认为可
16、以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来存储案件的相关数 据。因为案由就是对案件的一个大体分类,可以概括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同一 法律性质的案件来说,在审理过程中着重需要査明的事实关键点和证据都有极大的相似 之处。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査明的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所对应的 证 据往往是借条、欠条等;借贷事实所对应的证据往往是现金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 再比如买卖合同案件中,需要査明的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所对应的证据往往 是买卖合同、发货单、收货单、打款证明等等。所以按照案由的不同来分别储存案件数 据,才更有利于结合以前的审判经验,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抽象出每一类案件的特点 和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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