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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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建设部备案号:建设部备案号:XXXXXXX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50xxxx-xxx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for Chong Qing(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2-xx-xx 发布发布 2012-xx-xx 实施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发布-_前前 言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0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265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地区
2、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 进行修订。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本标准中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1、取消了符号、室外线路敷设章节;2、对原有的室内电气装置扩展为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原有的用电负荷计算及规划、供电指标及配电系统与电能计量细分为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电气安全扩展为防雷与接地,原电信、有线电视、防盗保安系统归于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3、增加了自备电源、电气照明;4、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
3、责管理,由重庆市设计院及参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 号,邮编:400015)。本规范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市电力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周爱农 黎明 曹华 冯建平 张皑 李蜀光 刘学义 张义雄 贺钢 莫文强 李昭琴 龙广海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xxxx xxxx xxxx xxxx-_目次目次1 总总 则则.1 2 术术 语语.2 3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3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 3.2 负荷分级负
4、荷分级.3 3.3 负荷计算负荷计算.4 3.4 电能计量电能计量.5 4 配变电所配变电所.7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 4.2 所址选择所址选择.7 4.3 变压器选择变压器选择.7 5 自备电源自备电源.8 6 低压配电低压配电.9 6.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9 6.26.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9 6.3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 6.46.4 导体及缆线选择导体及缆线选择.9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1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 7.2 导管布线导管布线.11 7.3 电缆布线电缆布线.11 7.4 电气竖井布线电气竖井布线
5、.11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3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3 8.2 电梯电梯.13 8.3 电动门电动门.13 8.4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13 8.5 其他其他.14 9 电气照明电气照明.15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5 9.2 公共照明公共照明.15 9.3 套内照明套内照明.15 9.4 照明节能照明节能.15 10 防雷与接地防雷与接地.17 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7 10.2 防雷防雷.17 10.3 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17 10.4 接地接地.18 11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19 1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9 11.2
6、 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19 11.3 电话系统电话系统.19-_11.4 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20 11.5 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20 11.6 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21 11.7 其它系统其它系统.21 11.8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弱电间及弱电竖井.21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24 附:附:条文条文说说明明.25-_1 总 则1.0.1 为保证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质量,使住宅建筑电气装置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和节能要求,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般城镇居民住宅建筑(小区
7、)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0.3 住宅建筑(小区)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积极推广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4 电气设计装置标准除应满足当前生活水平的需要外,还应适当考虑今后一段时期用电水平增大,电气装置增多,信息交流增加等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需要,预留发展和改善的条件。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_2 术 语2.0.1公用配变电所 utility distribution substation对居民负荷供电的 10kV 及以下变电所。2.
8、0.2专用配变电所 dedica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对非居民负荷供电的 10kV 及以下变电所。2.0.3主供电源 main electric source正常供电电源。2.0.4备供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正常供电源中断后,提供后续的供电电源。2.0.5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6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2.0.7全电气化住宅
9、the dwelling of complete electrificatiion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基本不用一次能源(燃气,煤等)的住宅2.0.8居室 habitable room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9信息网络系统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infrastructure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等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设备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网络。-_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
10、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3.2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3.2.1供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负荷等级建筑
11、高度为 100m 或 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建筑高度为 100m 以内 且为 19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二级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的低层、多层住宅小区消防用电负荷、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生活水泵、6层以上无自动平
12、层装置的客梯二级注:跃层式建筑的最顶层可不计入层数。-_3.3 负荷计算负荷计算3.3.1 对住宅片区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表 3.3.1 的参数估算变压器容量。表 3.3.1 每套住宅户均变压器容量选择套型建筑面积 S(m)普通住宅用电负荷(kVA)全电气化住宅用电负荷(kVA)单间配套S401.82.53.23.9一居室40S602.53.43.94.5二居室60S803.44.14.55.3三居室80S1204.15.75.36.7四居室120S1505.16.55.97.6四居室150S2005.87.46.78.6注:1. 本参数为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为 0.92 的取值,当功
13、率因数小于 0.92 时,其取值应相应提高。2.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3.3.2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对住宅建筑的客梯、生活水泵、排水泵、走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3.3.3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 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3.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
14、暖方式、电炊具使用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用电负荷的发展等因素进行确定。推荐按表 3.3.2 和表3.3.3 的参数计算。表 3.3.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选择套型建筑面积 S(m)普通住宅用电负荷(kW)全电气化住宅用电负荷(kW)单间配套S403467一居室40S604578二居室60S805689三居室80S12068911-_四居室120S150791012四居室150S2008101113注:1.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2. 当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50 m时,超出部分的面积可按 50W/ m计算用电负荷。表 3.3.3 负荷计算需要系数 kx 选择按单相配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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