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规范J1193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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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 2012- 04-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2、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5 月 3 日 前言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3、知) (建标 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 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 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 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
4、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2 号楼,邮编:100048) 。 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 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 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 (中
5、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 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_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 徐华、李炳华、钟景华。 5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2 3 供配电系统. 3 3. 1 一般规定. 3 3.2 负荷分级. 3 3.3 电能计量. 4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所址选择. 6 4.3 变压器选择. 6 5 自备电源. 8 6 低压配电. 9 6.1 一般规定. 9 6.2 低压配
6、电系统. 9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10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导管布线 . 11 7.3 电缆布线 . 12 7.4 电气竖井布线. 12 7.5 室外布线 . 13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4 8. 1 一般规定 . 14 8.2 电梯. . . . 14 8. 3 电动门 14 8. 4 家居配电箱. . . . . . . . 15 8.5 其他. 15 9 电气照明. . 17 9.1 一般规定 . .飞. 17 9.2 公共照明 . 17 9.3 应急照明 17 9.4 套内照明 . 18 9.5 照明节能
7、 . 18 10 防雷与接地. 19 10.1 防雷. 19 10.2 等电位联结. . 19 10.3 接地. 20 11 信息设施系统. 21 11. 1 一般规定. 21 11. 2 有线电视系统 . 21 -_11. 3 电话系统. 21 11. 4 信息网络系统. 22 11. 5 公共广播系统 .22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3 11. 7 家居配线箱. 23 11. 8 家居控制器. 23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25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5 12.2 信息服务系统 . 25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 25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5 12
8、.5 家居管理系统 . 25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7 13.1 一般规定. 27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7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27 14 公共安全系统. 29 14.1 一般规定. 29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9 14.4 应急联动系统 . 31 15 机房工程. 33 15.1 一般规定. 33 15.2 控制室. 33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33 15.4 电信|可. 34 本规范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 z 条文说明. 37 1 总则总则 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
9、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 O. 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 O. 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 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O.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术语 2.0.1 住宅单元
10、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 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 O. 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 的接人及匹配的设备箱。-_2. O. 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
11、(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 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 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 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 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
12、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 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 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 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 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 污泵、生活水泵建筑高度为 50m 100m 且 19 层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 宅
13、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 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 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 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 级。 3.2.3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套型建
14、筑面积 5 (m2 )用电负荷 (kW)电能表(单相) (A)AS GB 50054 、 民用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_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 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 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
15、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 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54 0 6.2.6 6 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摞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 3 及 3 的整数倍时,住 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 9 时,同层住户可采 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 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16、。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 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 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 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 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 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
17、.4.5 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60m2 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 6m 时,照明回路支线 不应小于 1. 5m 时,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 。建筑面积大于 60 旷的住户,进户线不 应小于 10m 时,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 5mm2。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 6.4.7 的规定。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 1. 1 电源布线系统
18、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 1. 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 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 小于 1. 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_2.0mm 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
19、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 1/3 ,敷设 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1/2 。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 15mm; 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 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人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 0 、 1 区内,并不宜敷设在 2 区内。 7.2.6 净高小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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