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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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肖赣萍肖赣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二、一般条款二、一般条款三、假冒、仿冒行为三、假冒、仿冒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诋毁商誉行为五、诋毁商誉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商业贿赂行为七、商业贿赂行为 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竞争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
2、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竞争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制定本法。(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
3、营者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是经营者?什么是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
4、经济组织和个经济组织和个人。人。是否只有具有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经营者是否只有具有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经营者?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章、一般条款第二章、一般条款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争,是指经
5、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一般条款的含义完善一般条款现实中新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就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一些地方立法把诸如返本销售、零首付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利弊如何完善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二行为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 差异调整对象 不同: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值理念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
6、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法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通过禁止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态势。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危害对象不同 第二部分 分论第一章第一章 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
7、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一节 商业标识仿冒行为以商业标识为侵权客体一、什么是商业标识WIPO对商业标识的解释是: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因此,商业标识可以是包括两维或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色调,但不限于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大会和WIPO大会于1999年9月29日通过的
8、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把商业标识分为:商标、营业标识、域名依据WIPO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法的界定,把商业标识分为六类: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号;商标或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如传达着商品或服务风格的商业象征、徽章、标志、标语;商品的外观;商品或服务的表示;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的范围比较狭窄,但地方性法规做了扩大,如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二节知名商品第二节知名商品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9、“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地域范围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限。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
10、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存在于不同的地域。再次,再次,“因后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支持。”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11、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第三节、特有性特有性 特有与通用的关系特有与通用的关系 案例: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苍山案例: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县兰陵笑笑生酒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纠纷案 兰陵大曲兰陵大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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