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着作人格权之研究以大型装置艺术与场域特定艺术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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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着作人格权之研究以大型装置艺术与场域特定艺术为例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伯恩公約伯恩公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第6條之1規定了作者之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1)不受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影響,甚至在上述權利讓與後,著作人仍保有要求其著作著作人身份的權利,並有權反對他人對該著作為歪曲、割裂或其他改變,或有其他相關貶損行為,致損害其名譽或聲譽者。伯恩公約第6條之1(著作人格權):(2)前項賦予著作人之權利,於著作人死亡後
2、,應至少延續至其著作財產權屆滿時,並由依主張保護之當地國法律享有相當權利之個人或團體行使之。但如有國家於批准或加入本修正案時之法律,並未規定前項所定各權利於著作人死亡後仍悉受保護者,得規定上開權利特定部分於著作人死亡後即行消滅。(3)為保障本條所賦予各項權利而得享有之救濟方式,從主張保護之當地國法律規定。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美國在1988年加入伯恩公約,為了符合伯恩公約之規定,在1990年通過視覺藝術家權利法(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簡稱VARA),作為著作權法的增補條文,編入美國法典第17編(著作權法)的第106A條。(17 U.S.C
3、.106A)視覺藝術作品視覺藝術作品並非所有著作都有人格權視覺藝術作品(a work of visual art)繪畫、設計、印刷、雕刻及其他單一複製的作品(a painting,drawing,print,or sculpture,existing in a single copy.)不保護範圍不保護範圍1.(1)海報(poster)、地圖(map)、地球儀(globe)、表(chart)、設計草圖(technical drawing)、圖(diagram)、模型(model)、應用藝術(applied art)、電影(motion picture)或其他影音著作(other audiovi
4、sual work)、書籍(book)、雜誌(magazine)、報紙(newspaper)、期刊(periodical)、資料庫(data base)、電子資訊服務(electronic information service)、電子出版品(electronic publication)或類似出版品(similar publication)。不保護範圍不保護範圍(2)任何推銷規劃或廣告、促銷、描述、外觀、包裝材料或容器(any merchandising item or advertising,promotional,descriptive,covering,or packaging mat
5、erial or container)。(3)任何前述(1)和(2)兩項所描述的組成部份。2.任何受雇完成之著作(any work made for hire)國會意圖與判斷標準國會意圖與判斷標準不賦予電影著作人格權之保障,因為電影是一種集體創作成果,且在不同的市場可能會演衍生不同的形式,若賦予人格權保障將阻礙後續利用 在眾議院委員會報告中指出,此修正案之適用範圍,應限於某些小心定義的著作和藝術家的類型,而法院應該使用藝術社群的常識和普遍接受的標準來決定一著作是否可得到人格權保障。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the right of attribution)姓名表示權讓作者有權(A)對著作
6、主張其作者身分;(B)避免他人於非本人完成之視覺藝術創作上使用其姓名。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不當修改權(the right of integrity)作者有權避免其作品被故意扭曲、割裂或其他方式修改而傷害其榮譽或名聲,任何故意扭曲、割裂或修改都是侵害該權利。作者也有權避免藝術價值受到肯定之作品被損毀,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毀損該著作乃侵害該權利。沒有公開發表權沒有公開發表權沒有保護公開發表權和撤回權公開發表權(right of divulgation or right of disclosure),乃賦予作者完整之裁量權,決定是否及何時將作品公開展示。撤回權(right of withd
7、rawal),乃指作者在公開發表後有權利撤回該作品 例外行為不侵權例外行為不侵權一、因為時間經過或該素材的自然本質,導致視覺藝術作品的修改,並非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二,因為保存、公開展示之原因,包括光線、地點,因而對該視覺藝術作品之修改,不會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及避免損毀公認藝術作品之權。三、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並不適用於任何與視覺藝術作品有關的重製、描述、描繪、其他使用。保護期間與放棄保護期間與放棄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非永久,原則上只保護至作者死亡之年;但若是在該法通過以前所創作完成作品,只要著作權沒有移轉,則可保護至死後加50年(後來改成死後加70年)。著作人格權雖無法移轉,但卻可以放
8、棄,放棄時,必須以書面放棄。侵害著作人格權時,著作權法中所提供的救濟,包括禁制令和金錢賠償等,都是侵害時可得到之救濟,但並沒有刑事責任 重要案例重要案例Pollara v.Seymour案案排除廣告(advertising)之保護2003年第二巡迴法院的Pollara v.Seymour案1中,一職業藝術家收費替一法律服務機構畫了一幅大型廣告看板,宣傳該機構對窮人提供法律服務,放置於紐約州阿爾巴尼市。但在正式刊登前一晚,因為沒有得到大會同意,而被撤下。因此,藝術家提出訴訟,主張該畫作為藝術價值受到肯定之作品(a work of recognized stature),而撤下並處置此廣告畫作,乃
9、破壞(destruction)其作品,違反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1 Pollara v.Seymour,344 F.3d 265(2d Cir.2003).獎盃設計獎盃設計NASCAR v.Scharle案案設計草圖(technical drawing)、圖(diagram)、模型(model)不受保護2006年第三巡迴法院的NASCAR v.Scharle案1中,藝術家為NASCAR設計了一紀念獎盃,而NASCAR開始鑄造該紀念獎盃,並聲請法院作確認判決,確認其擁有該紀念獎盃之相關權利。而藝術家已經為了著作該紀念獎盃而創造出一些草圖,因而反控 NASCAR違反其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1 N
10、ASCAR v.Scharle,184 F.Appx 270(3d Cir.2006).不鏽鋼雕刻作品不鏽鋼雕刻作品在在1995年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年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Carter v.Helmsley-Spear,Inc.案案排除受雇完成之著作walk-through sculpture,亦即在大樓天花板上的裝置藝術,其包含了許多雕刻元素、回收材料,裝置於牆壁和天花板上。作品尚未完成(unfinished),但是卻因為大樓所有權移轉,新所有權人欲拆除天花板與牆壁,而原告等藝術家,就主張其受到視覺藝術家保護法之保護,要求大樓新所有人不可拆除該天花板,甚至要求大樓所有權人允許其繼續完成未完成之著
11、作受雇完成之著作不受人格權保護受雇完成之著作不受人格權保護本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作品雖然未完成,但已經創作出來(created),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法院又認為,此案之藝術家有多人,都是受大樓雇用,故屬於受雇之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因此不受視覺藝術家法之保護,亦即未享有著作人格權Martin v.City of Indianapolis案案1999年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Martin v.City of Indianapolis案1中,對於到底什麼是藝術價值受肯定之作品(a work of recognized stature),採取較寬鬆之認定標準。該案中,一雕刻家
12、所塑造的不鏽鋼雕刻作品,所在地為某公司所有,但市政府因都市計畫欲徵收該該土地,在沒有事前通知該公司和雕刻家之情形下,即拆除並毀壞該雕刻品,因此藝術家提出告訴,認為自己的雕刻品屬於藝術價值受肯定之作品且被損毀,向市政府請求賠償。但由於該雕刻已經被摧毀,無法找專家來鑑定該作品是否屬於藝術價值受肯定之作品,故產生爭議。1 192 F.3d 608(7th Cir.1999).場域特定藝術場域特定藝術Phillips v.Pembroke Real Estate案案2006年第一巡迴法院的Phillips v.Pembroke Real Estate案1。在該案中,David Phillips在Pem
13、broke Real Estate所租借的公園設計一場域特定藝術,主要由各種石材組合而成,且範圍廣闊,共由27件作品組成。但後來因為公園規劃改變,必須將該作品的主要部份移走。故Phillips提出訴訟,認為自己的同一性保持權受侵害。1 Phillips v.Pembroke Real Estate,459 F.3d 128(1st Cir.2006).地區法院見解地區法院見解地區法院卻認為,根據第106A(c)(2)之公開展示例外規定:因為保存、公開展示之原因,包括光線、地點,因而對該視覺藝術作品之修改,不會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及避免損毀公認藝術作品之權。而認為將作品更換地點,符合此款地點移動
14、之例外,故認為本案並未侵害David Phillips之同一性保持權 第一巡迴法院見解第一巡迴法院見解第一巡迴法院認為,所謂的公開展示例外,其前提是更改展示地點,並不會損毀該作品,但由於場域特定藝術之特質,更改展示地點一定會損毀該作品,這並不符合該公開展示例外之原意。第一巡迴法院認為,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應該根本不保障場域特定藝術。因為,若賦予保障場域特定藝術同一性保持權,將導致該作品永遠無法移動且永遠必須公開展示,而這會與其他可移動展示之藝術品形成兩套不同保護方式。而且,基於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有權利用其土地,若賦予場域特定藝術之同一性保持權,將抵觸土地所有權人的他公認利益 美國麻薩諸塞州當代藝術館
15、美國麻薩諸塞州當代藝術館Massachusetts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Foundation 瑞士藝術家瑞士藝術家Christoph B chel John CarliA mobile home was hoisted into a warehouse,an exhibition space of the Massachusetts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last fall for Christoph B chels art show,which is now in dispute.Copyright 2007 The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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