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的发展_浅谈建筑业营业税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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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的发展_浅谈建筑业营业税改革 【摘要】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23110号),市场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探讨起先增多。笔者作为通知中提及的建筑业一员,回顾这些年来的营业税改革,深深感到建筑业在营业税纳税履行方面存在太多的问题,并为之付出了不少代价,其中既有现行营业税制相互冲突无法操作,又有因征纳双方在理解方面存在分歧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还有因税收法律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在现实工作中难以实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营业税制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和冲突突出的几个问题的具体论述,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及必要性,希望引起
2、税收征管部门关注,进而加快建筑业营业税改革的步伐。【关键词】 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重复征税 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退重复征税”,这句话拨动着每个试点行业的心弦。现行营业税制在施行中遭受的种种瓶颈既反映出当前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水平,也提示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快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下面笔者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和冲突突出的几个问题一一绽开论述。一、建筑业分包方开票何去何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
3、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总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各自承揽的工程,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该条例规定的是建筑业结算中特别完备的情形,即总包方与建设方结算的同时,分包价款也相当明确了,总包方可与分包方一同去税务机关各开各的发票,各交各的税款。那么在现实中又是怎样的情形呢?在现实工作中,分包方开票始终是个难题,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条规定的执行方式也不尽相同:在税收实践中因分包方的结算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由于总分包方在结算价款及现场签证方
4、面存在争议,在总包方与建设方结算时,分包的结算价款不甚明朗,甚至有些分包的结算跟总包方不在同一年度,这样只能是总包方先去税务局开具与建设方结算的总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全部的营业税款,分包单位应担当的税款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符合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日后分包方结算去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就会陷入两难的局面,不开发票总包方无法与之结算,开具发票将面临对结算价款再次完税,如此重复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打击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主动性。笔者还见过一些对该条款理解及执行都特别人性化的税务机关,同样是总包方先与建设方开具全额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基于对纳税人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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