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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总则总则1.1 为规范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结合市场管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人事异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2.1 以考核为依据,客观公正原则。1.2.2 公司管理需要与员工职业规划相结合原则。1.3 人事异动包括转正、调岗、晋升、降职、辞职、辞退和开除。1.4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统筹人事异动管理,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具体实施。1.5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员工,不含总部外派人员和美容护肤顾问。2.02.0 转正转正2.1 新员工入职,必须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2 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或
2、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可提前一个月转正。 2.3 试用期满,员工应提交工作总结和转正申请表 (格式见SZ2202001) ;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科共同考核,提出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辞退的建议。2.4 转正日期的核定2.4.1 当月 15 日(含)前入公司的员工,其正常转正日期为入司第四个月第一天;2.4.2 当月 15 日后入公司的员工,其正常转正日期为入司第五个月第一天。3.03.0 调岗调岗3.1 内部调岗3.1.1 经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科审核,总经理审批,可进行内部调岗。3.2 单位间调岗3.2.1 单位间调岗分临时借调和正式调动两种形式;3.2.2 单位间调岗,相关单位应填写岗位异动
3、申请表 (格式见 SZ2202002) ,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04.0 晋升晋升4.1 员工工作表现和能力适合更高职务,可予以晋升。4.2 员工晋升,相关部门应填写岗位异动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5.05.0 降职降职5.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降职:5.1.1 员工素质和能力不能达到岗位要求;5.1.2 出现重大工作过失。5.2 员工降职,相关部门应填写岗位异动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6.06.0 辞职辞职6.1 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以不足天数的职级工资代通知。6.2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
4、书面形式通知公司。6.3 辞职员工应填写离职申请表 (格式见 SZ2202003) ,经用人部门审核,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7.07.0 辞退辞退7.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7.1.1 工作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7.1.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7.2 市场管理部辞退试用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辞退正式员工,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支付不足天数的职级工资代通知。7.3 公司辞退正式员工,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偿费。7.4 辞退员工,相关部门应填写离职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8.08.0 开除开除8.1 根据公司奖惩管理规定执行。9.09.0 人事异动的审批权限人事异动的审批权限9.1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异动以及职员晋升为主管以上员工:由所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人力资源科审核,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同意后,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对于新入职的主管级(含)以上员工及职员晋升为主管以上员工,须将该员工的人事档案传真至人力资源中心。9.2 职员级员工异动:由所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人力资源科审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10.010.0 人事异动交接人事异动交接10.1 工作交接必须有下列人员参加:10.1.1 移交人:调岗或离职的员工;10.1.2 接交人:接替或临时
6、接替移交人工作的员工;10.1.3 监交人:监督交接的员工。10.1.3.1 销售科负责人、人力资源科负责人工作交接,由市场管理部财务经理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交。10.1.3.2 客户代表、客户主管、客户经理工作交接,由销售科负责人或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交。10.1.3.3 终端督导、业务代表工作交接,由市场负责人监交。10.1.3.4 市场管理部本部其他人员的交接,由其直接上级监交。10.2 人事异动交接时,市场管理部须核实下列内容,并填写交接清单 (格式见 SZ2202004):10.2.1 移交人所在岗位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档案等,包括电脑文件及档案;10.2.2 移交人的工作职责
7、、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的具体说明;10.2.3 移交人在职期间所签定的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及注意事项说明;10.2.4 移交人急待处理的、需要跟进的工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10.2.5 移交人的个人借款及费用报销情况;10.2.6 移交人领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及发生的行政费用等。10.2.7 其它应移交内容。10.3 交接程序10.3.1 人力资源科填写交接清单交移交人;10.3.2 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10.3.3 移交人持交接清单到相关部门交接;10.3.4 员工交接完毕,将交接清单交回人力资源科,根据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 ,人力资源科公布
8、发文,并办理相关手续。10.4 交接期限10.4.1 员工调动交接,自调动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10.4.2 员工离职交接,自离职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10.5 监交人有权对交接情况提出质疑并提请人力资源科暂停发放或扣发移交人工资。10.6 由于监交不力,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的,由监交人负责赔偿。10.7 对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而离职,及在交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予以开除,不予结算工资。10.8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存入移交人人事档案。11.011.0 人事异动谈话人事异动谈话11.1 人事异动谈话应在办理异动手续前 2 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科组
9、织安排。11.2 人事谈话应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一人主持,一人记录人事谈话笔录 (格式见 SZ2202005) 。11.3 人力资源科应及时反馈员工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11.4人事谈话笔录必须客观真实反映谈话对象的主观意思,不得进行修饰和掩盖。并须由谈话对象认可并签字确认,涂改处也必须签字确认。11.5人事谈话笔录须机密存放,谈话人员不得随意泄露谈话内容,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2.012.0 人事异动结算人事异动结算12.1 员工离职或正式调动,必须在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清单 (格式见 SZ2202006) 。12.2 结算期限为:自交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13.013.0 报表报表13.1 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每月须对人事异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中心。14.014.0 附则附则14.1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修订并负责解释。14.2 本规定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