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班组长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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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员、班组长安全培训一、安全法律、法规:1、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2 2、刑法:、刑法:第二章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2、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3、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4、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
5、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其作
6、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批评、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有权;有权拒绝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拒绝违章指挥
7、、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撤离作业场所。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第四十八条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赔偿要求。要求。义务: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9、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予批评
10、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12、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13、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14、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4、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15、,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6 6、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监管人字20022002124124号)号)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
16、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三)起重机械(含电梯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17、。含(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 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九)爆破作业。
18、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后果的、违背人们意愿的意外事件。2、险肇事故(或未遂事件):对于没有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后果的意外事件。3、
19、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具有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和(或)危险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5 5、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6 6、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
20、或者重大、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分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分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造成死亡10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5050人以上,或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7 7、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
21、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下,二者并不加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8 8、安全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就是预防事故发生和防、安全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就是预防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各种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止事故扩大的各种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9、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被人、我不被被人伤害。10、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11、安全经济观1
22、212、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12.112.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12.212.2、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12.312.3、海因里希法则:、海因里希法则:1 1:2929:300300(严重伤害:轻微伤(严重伤害:轻微伤害:没有伤害)。害:没有伤害)。12.412.4、现代因果连锁理论、现代因果连锁理论12.512.5、轨迹交叉理论(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交叉理论(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则将在为
23、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则将在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12.612.6、两类危险源理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两类危险源理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第一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物质称第一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能量屏蔽失效施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能量屏蔽失效(人失误、环境因素、物故障)能量释放事故伤害损(人失误、环境因素、物故障)能量释放事故伤害损坏)。坏)。1313、“四有四必四有四必”:有洞必有盖、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有洞必有盖、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
24、轴必有套。栏、有轴必有套。1414、“三宝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1515、“四口五临边四口五临边”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井架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平台边,无脚手架口,井架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平台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二侧边,卸料台外侧边、框架建筑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二侧边,卸料台外侧边、框架建筑楼顶层周边。楼顶层周边。1616、“三同时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实施、投产。投产。1717、“五同时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计划、布
25、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818、“三防三防”:人防、物防、技防。:人防、物防、技防。19、5S活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这五个词在日语中罗马拼音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为“5S”。整理:就是把施工现场不需要的物品加以处理。整顿:就是把施工现场需要的物品加以定位、定量、标示。也就是进行定置管理工作。清扫:就是把工地现场打扫干净。清洁:设备与人员自身清洁。素养:就是教养、修养,要求每个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作业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20、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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