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与性骚扰案例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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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例研討台中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副隊長鄭舜慧1何謂性侵害或性騷擾2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舊法(強姦罪):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性侵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4第一個不同婦女男女男性也有可能成性侵害的被害者?5第二個不同致使不能抗拒違反其意願6第三個不同姦淫(性器官接合說)性交7
2、未成年人有同意性行為能力之齡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兩小無猜性行為責任法定代理人提告訴、互控。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9條之一: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9猥褻與性騷擾有何不同猥褻:乃指姦淫行為外,主觀上足以引起自己之性慾,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性慾。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影像或其他物
3、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業者e-mail散布色情廣告、裸女、性交照片10性騷擾概念性擾騷: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令人不愉快的(感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與樣態),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結果)。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不必然引起他人性慾,案例公車上鹼豬手、超商強吻案法院判決不構成猥褻罪。11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12性騷
4、擾法律定義校園作為教育場所定義性平法第2條第4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例如二人之間熟識,性騷擾言語不以意,但此一空間另有他人,造成他人有受騷擾之感覺。13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性騷擾)例如師生以提供性服務達成合議,結果造成影響他人權益,他人可提出性騷擾之訴求。14適用兩平法、性平法者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媒體責任及第25條性騷罪)兩平法申訴:先向雇主申訴,不受
5、理時再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性平法申訴: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訴。(甲校學生被乙校學生在丙校內圖書館遭性騷或性侵)性騷法申訴:向加害人所屬雇主申訴。15校園性騷擾樣態言語:在課堂或辦公室開黃腔;評論長相、身材;不當稱呼;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探詢隱私、性傾向等、歧視同性戀之言語肢體不當碰觸:上下其手、強抱、強吻、利用上課:體適能課、體育課、利用面談討論:撫摸手、小腿、肩、臀部;碰觸胸部、親腳趾;利用其他理由:指導電腦技術;整理依物儀容;餵藥;請求幫忙;利用出外開會、出國機會:要求進房;暗示邀約同宿;提供按摩;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阿魯巴等觸摸生殖器官之開玩笑遊戲散播文字:貼
6、海報、上網、廁所塗鴨、匿名信追求或分手: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郵件騷擾、分手報復16校園性侵害、性騷雙方當事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2.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3.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17學校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規定通報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機制:(社會局、教育局)一、依據性平法、兒少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交
7、易防制條例二、當事人與檢舉人資料保密三、性侵害通報表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性侵害、性騷擾通報表)四、知悉未通報者之責任裁罰18法規範目的不同兩平法保障工作權性平法保障學生受教權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19學校責任性平法第36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20學校責任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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