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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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法律问题肖荣 毛晓莉 张晓艳 许建华 韦丹萍2011年06月03日一、电子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在含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传、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一交易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数据电文协议。第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
2、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
3、、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这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份电子合同面世电子合同面世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合同的诞生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9月2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在北京宣布,中国的第一份“电子合同”已于当日签订,并进入了应用程序。这份电子合同的签订程序大致是:双方确认合同的内容后,甲方先用电子印
4、章一个类似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盖在了指定的位置。之后,甲方通过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其流程如图所示:二、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一一)以以电电子子数数据交据交换换(EDI)(EDI)方式方式订订立的合同立的合同(二二)以以电电子子邮邮件件(e-mail)(e-mail)方式方式订订立的合同立的合同(三三)电子格式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界年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也许贸易双发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
5、或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得仅仅一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这样,以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实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在亚洲,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制定和相关法规。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指出:各成员国须调整其国内法以使电子合同合法化。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四、电子合同中的订立相关问题(
6、一)电子合同主体问题。(一)电子合同主体问题。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也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要约、承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借助于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帮助建立起来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机制来完成对合同签字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以及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等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网络对于虚假身份是无法识别的,这使得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较传统合同更难。(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问题(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问题1 1、电电子要子要约约的的识别识别(讨论讨论点)点)对于网页广告是
7、否被视为要约或要约邀请,依然需要采用传统的要约和承诺规则来判定,首先必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图来确定。其次要考虑信息的内容,确定网上的广告和信息在内容上是否确定,是否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是否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该发布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讨论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讨论点)(1)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不可以撤回,事实上,在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者网络线路拥挤的时候,都有可能会耽搁要约收到的时间,这样就给要约撤回通知提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提供了可能,从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角度出发,不宜剥夺要约人处分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而应当认定该要约撤回通知是有效的。(2)电子合同中
8、要约的撤销问题,应根据不同形式的电子合同区别对待。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销问题,应根据不同形式的电子合同区别对待。用用E-mailE-mail形式订立合同时,形式订立合同时,要约人的要约与用普通邮件、传真电报发出的要约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没其他实质性的区别,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约人承诺之前撤销应当能够在受约人承诺之前撤销。但通过但通过EDIEDI发出的要约与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有所不同,发出的要约与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有所不同,EDIEDI是将合同的订是将合同的订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完成,电子要约发出后,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完成,电子要约发出后,接收信息的电子
9、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要约的效力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丧失。也随即丧失。这种情况下,要约儿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来不及对它进行撤销。囚而,要约的撤销在囚而,要约的撤销在EDI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三)电子缔约错误及其责任的承担电子缔约错误及其责任的承担 1、错误原因(1)恶意欺诈行为(2)当事人在网络操作时的失误(3)网络本身的故障(4)第三方如黑客及电子代理人的过错2 2、责任承担(讨论点)、责任承担(讨论点)对于电子错误责任的承担,认为应在规定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对于电
10、子错误责任的承担,认为应在规定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确定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包括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障,确定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包括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第一,在合同当事人对电子错误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要其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认他们对责任约定的效力。第二,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适当的检测或纠正电子错误的合理方法或手段,致使电子错误产生,那么经营者应当承担囚此而产生责仟。第三,在经营者己经
11、提供适当的检测或纠正电子错误的合理方法或手段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自身原囚造成电子错误的出现,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仟。正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中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己经约定使用某一安全程序用以检测错误,且一方执行了该程序,而另一方没有执行,并且未执行方如执行本应当能检测出这一错误,则该错误的电子记录对于执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五、电子合同效力及其责任问题(一)电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并非都有法律效力,对电子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主要原有:无权代理订立的电子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由系统设置与系统障碍而订立的电子合同 意思表示不真
12、实的电子合同 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欺诈和错误是较为普遍的,因此,下面我们主要讨论这两类电子合同。(1 1)因欺诈订立的电子合同)因欺诈订立的电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因欺诈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属于可撤销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效力一致。(2 2)因错误订立的电子合同)因错误订立的电子合同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很容 易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因为网上购
13、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目视、触摸、检测、试用等方法详细了解产品的性能、规格、作用,它要求消费者对产品有足够的认识与了解,比如同为一家公司生产的商品,有不同种类之分,消费者稍有不甚就会买到不是自己所期望的商品。按照合同法的理论这属于对产品性能的重大误解,但消费者要证明这 一点却并不容易。对此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即规定经销商必须在Web页面上以醒目的字体和颜色对性能上的差异作出特别说明,否则由此造成误解的当属可撤销的合同。(二)违约合同责任的承担(二)违约合同责任的承担 首先,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而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
14、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 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有争议的是,合同成立以哪个阶段作为标准?是以对订单的确认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还是以实际支付货款作 为合同成立的标志?鉴于电子商务是种特殊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动、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货款的实际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即当消费者完成对订单的 确认进入支付环节后,如果采用的是持卡支付的方式,则一旦系统完成对持卡人身份的 认证和对卡上金额的划拨,则合同成立,不允许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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