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知识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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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第十章第十章-清代清代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廷对全中国的统治,从1644年清军入关算起,到1911年辛亥革命止,共二百六十八年。在这二百六十八年统治中,中国的封建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就。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集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此外,清初的“文治武功”及多民族统一的形成,也奠定了中国近现代疆域版图之基础及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清代的法律制度中国在清代初期和中期虽堪称全盛,但也已经显示出无可救药的僵化和衰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极端强化,皇权的极端膨胀,思想文化的极端沉闷僵化,教育与科举的极端
2、枯朽,吏治的极端腐败及行政制度与人民的极端隔阂,经济生活更新动力的极端缺乏,商品经济所受的压抑空前强化等等,都早已昭示出封建制度已经山穷水尽,革命性巨变正在酝酿之中。正当此时,志在掠夺东方财富的西方列强以鸦片和大炮为武器,敲开了中国封闭的国门,客观上加速了中国封建统治的灭亡。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揭开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序幕。清代的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体现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各有特色。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清代的立法思想清入关前法律制度即后金的法律制度相对简陋,正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之中。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后金政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断吸收着汉族法制文明的成就。“参汉酎金”,“渐就
3、中国之制”已成为后金统治集团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清代的立法思想1644年清人入关之初,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及众多的人口,面对着汉族地区远比关外原有治区更为发达的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远不适应新的统治需要。这种以大明律作为入关之初过渡性法律的状况一直持续至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清代的立法思想1645年,顺治帝下令“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统一纂修大清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修成,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顺治帝亲自为该律作序,序文称:“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议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这正反映了清初立法的典型指导思想。在这种指导思想之下
4、,清律不断发展完善。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近百年,有过三四次大的修律活动,至乾隆朝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一)大清律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修律。三年出,律成,名曰大清律集附例,次年三月正式颁行,律文四百五十九条,比明律仅少了一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四百三十多条,比明律所附“问刑条例”增大。而后又由“内院校定议发”满文本,于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颁发。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二)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
5、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定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三)清代的例清
6、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 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清代的立法概括与主要法典 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对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清代的立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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