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970919-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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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舍管理實務及經驗分享主講人:洪金枝 講授大綱講授大綱壹、法令規範概述壹、法令規範概述貳、管理實務分享貳、管理實務分享壹壹、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宿舍管理重要法規宿舍管理重要法規宿舍管理手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國有職務宿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沿革沿革46年6月事務管理規則:單身宿舍、眷屬宿舍、寄宿舍72年4月修訂事務管理規則:首長宿舍、單身宿舍、職務宿舍94年7月1日宿舍管理手冊: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一、宿舍種類及定義:一、宿舍種
2、類及定義:(一)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 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者。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三)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
3、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二、職務宿舍之建置原則:二、職務宿舍之建置原則:u各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職務宿舍。u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四)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u各機關規劃興建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最大面積以三十三平方公尺為限;
4、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戶最大面積以一百零六平方公尺為限。u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應擬具興建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就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或撥用之公有土地或購買之私有地,自行規劃興建,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三、自訂管理方式後報核三、自訂管理方式後報核 宿舍之管理,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 單位負責。宿舍之種類、等級、供借對象、借用年限及其管理方式,依照本手冊,按房屋之面積、質料、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自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四、訂定公約四、訂定公約 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定下列事項:(
5、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前項公約,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 借用人共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五五、宿舍之借用、宿舍之借用(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二)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
6、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三)配偶任職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外,不宜再分配公家宿舍(行政院81年12月1日81局肆字第43653號函)。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四)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六、宿舍收回:六
7、、宿舍收回:(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二)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
8、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3.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4.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六、宿舍之家具六、宿舍之家具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七、宿舍之管理七、宿舍之管理(一)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
9、關規定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二)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三)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法令
10、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四)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五)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六)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法令規範概述(七)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 ,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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