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分析教学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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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课件分析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l物物l权利及其体系权利及其体系物物l能为人所支配能为人所支配l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l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重点考虑人身与物的关系问题身与物的关系问题)l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独立有体,独立有体,物的功能整体或物的功能整体或“重要成分重要成分”问题问题)物的种类物的种类l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2、原物与孳息;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l关于关于“动物动物”的问题。的问题。l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l关于物的关于物的“可特定化问题可特定化问题”。物权物权l客观意义上的物权客观意义上的物权l主观意义上的物权主观意义上的物权l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l作为实体法的物权法作为实体法的物权法物权作为与债权并列的民事财物权作为与债权并列的民事财产权产权(物权的外在体系)(物权的外在体系)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
3、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并入住房屋。l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问
4、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甲甲乙乙丁丁丙丙戊戊建房建房买卖并交付买卖并交付登记登记买卖并过户买卖并过户夫夫妻妻关关系系登记登记买卖并交付买卖并交付付付款款占占有有旧归属旧归属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新归属新归属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登记、交付(变动要件)登记、交付(变动要件)财产交易过程图l买方K六月份从卖方V那里购买了一辆新车,V应在休假之后的九月向K交货并转移所有权。在运输途中,C过失骑摩托车撞损该车。K由于没有得到自己订购的车很生气,于是向C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合理?lL是一耕地的所有权人,该地位于一个小湖附近的树林旁,环境优美。由于收成不好,L决定将该耕地分割成小单位,修建成周末度假村向城里人出售,是否
5、可以?物权的内在体系l直接限制物权的公法规制l使各所有权和平共处的“相邻关系”和占有保护l基于可分离性在同一物上所产生的多层次权利结构l面向交易便捷和安全的制度:法定物权和无权处分物权法导论物权法导论体系上的概说体系上的概说物权法的涵义物权法的涵义 l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l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关系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l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支配”关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l物权
6、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第2条条):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何谓何谓“支配支配”?l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体之上的行为。l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之上。l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关系等。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性质l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债法为交易之法。为交易之法。l物权法为强行性因
7、素较多之私法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但仍。但仍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第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条(物权法定原则)。l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l与一国的所有制(自由使用、计划分配与一国的所有制(自由使用、计划分配或其他)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或其他)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束机制。l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族习惯的生活方式。物权法的地位物权法的地位l作为财产制度的基础作为财产制度的基础l物之取得制度物之取得制度l物权法与经济制
8、度物权法与经济制度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l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l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释解决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l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l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权利l促进依法行政物权法发展趋势物权法发展趋势 l物权之社会化物权之社会化:尊重私人财富进取心与
9、保障社会尊重私人财富进取心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调和,表现在所有权范围之限制、相公共利益之间的调和,表现在所有权范围之限制、相邻关系的产生、用益物权人地位之强化等。邻关系的产生、用益物权人地位之强化等。德国基本德国基本法第法第14条条。l物权之价值化:物权之价值化: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权利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与权利人相分离,得分别利用之,特别是利用物权作为债权人相分离,得分别利用之,特别是利用物权作为债权融资之担保手段。尤其晚近兴起所谓融资之担保手段。尤其晚近兴起所谓“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浪浪潮潮。l物权法之国际化物权法之国际化 。物权法本论物权法本论规范意义上的解释规范意义上的解释
10、第一章第一章 物权通则物权通则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定义物权的定义 l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l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条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l现有物、特定物、独立物现有物、特定物、独立物定义的分解定义的分解l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直接”、“支配支配”l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权利能否作为物:权利能否作为物权客体?权客体?l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第二节第二节
11、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 l土地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注意构注意构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l建筑物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包。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问题。物在物权法上的地位问题。l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包括林木和庄稼。l特种物特种物:货币,有价证券。:货币,有价证券。l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对主物之处分
12、,及于从物。货币货币l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l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l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l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l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l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有价证券有价证券l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开证券而
13、行使其权利。金券金券: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权利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证券。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证券。资格证券资格证券:表明持有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表明持有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资格的证券。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表示一定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表示一定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持有证券.案例讨论案例讨论l案情: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1000元钱。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
14、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1000元钱交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l问题:问题:1000元的损失由谁负责?元的损失由谁负责?甲甲乙乙丙丙丁丁委托(买茶)委托(买茶)交付(交付(1000元)元)转转托托(买买茶茶)交交付付(1000元元)抢劫(抢劫(1000元)元)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物权的特性 l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
15、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利内容。l保护上的绝对性保护上的绝对性: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利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不以过错为要件。l目的性与手段性目的性与手段性: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目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易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社会作用物权的社会作用 l定分止争定分止争: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16、本。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l物尽其用。物尽其用。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l排他效力排他效力 l优先效力优先效力 l追及效力追及效力 l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排他效力排他效力l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l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例外),担保物
17、权最弱(),担保物权最弱(注意质权和留注意质权和留置权的例外情况置权的例外情况)。常见的并存情况l(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l(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l(3)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例题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
18、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l【解析】lA选项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关系;lB选项“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是正确的;lC项,若丁建高楼丙不仅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要求丁不得妨碍地役权的实施;lD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地役
19、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对新的受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lA、C、D是错误的选项。l不同见解:应依158条“登记”始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排他性并不影响下列情况:多人共享一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同一物上同时存在互不影响的数个物权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l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物权。l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优先效力优先效力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将
20、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其他值钱财产。l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甲甲乙乙丙丙丁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主张债权所有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丁能
21、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优先效力优先效力l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l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l原则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前提:。(前提:可并存之物权之间)可并存之物权之间)l具体表现具体表现:J优先享受权利。优先享受权利。J先物权压制后物权。先物权压制后物权。l例外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因政策;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l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
22、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l原则原则:J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物者,物权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物者,物权优先于债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一物二卖)J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J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
23、购买权l例外例外:l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合(合229229)(转租)(转租是否适用?是否适用?););抵押与租赁(物抵押与租赁(物190,担释,担释65、66),如担释),如担释第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的受让人继续有效。l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追及效力追及效力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
24、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己。l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甲甲乙乙丙丙丁丁戊戊所有所有盗窃盗窃占有占有抛弃、拾得抛弃、拾得占有占有赠赠与与占有占有继继承承占占有有己己买卖买卖?追追及及力力?追及效力追及效力l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而直接支配该物。l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25、将被切断。l物权法第物权法第34、106、107条条常见情况有二:常见情况有二:l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人l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转让抵人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押物例外情况有二:例外情况有二:l善意取得终止追及善意取得终止追及(含登记错误)(含登记错误)l未法定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未法定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抗抵押权追及力的救治l法释200044号第67条第1款前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l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l未经抵押权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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