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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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 作者:云南省建设厅 日期:05-06-2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
2、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中型工程项目,监
3、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
4、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
5、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
6、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
7、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 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1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九条 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具体工程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
8、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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