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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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 自备车生产由取得
2、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
3、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1 第二章 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 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
4、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 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 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涂打。自备车均须在车辆两侧(墙)适当位置涂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名称和所在铁路局简称标记,如“*公司自备车*局”,标记字体、字号按铁道车辆标记、文字与文体(铁标TB/T1.2)规定涂打。 第十一条 自备车的生产由铁道部派驻的车辆验收室按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自备车上的特殊设备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向生产、产权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生产的,验收室不得验收并须立
5、即向铁道部报告。 第十二条 自备车经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附件二)一式两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生产单位自存各一份。 第三章 自备车编码注册 第十三条 自备车编码注册工作是规范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铁路货车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自备车必须统一编码注册。编码注册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按车辆段所辖范围进行,实行一车一表一号,注册单位必须是自备车的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 自备车(含一次性过轨)的车号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车种车型车号按照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执行。一次性过轨自备车车号编码为7位数字,前两位为“0”,第3位为一次性过轨自备车企
6、业所在铁路局编码,第47位为该车序号。 2 第十五条 新购自备车由产权单位在申报技术条件时,提出注册申请,由产权单位在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自备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批准的购车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和驻生产单位车辆验收室,驻生产单位验收室负责将车号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自备车变更产权的,在产权变更后由产权变更双方分别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原注册铁路局车辆
7、处须取消本局注册并出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一份送接收铁路局车辆处,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注销车号申请。产权接收单位在铁道部准予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后,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注册单位的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 第十七条 自备车产权单位更名的,需向铁道部申请变更过轨运输许可证。铁道部批准变
8、更后产权单位应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交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名称,铁路局车辆处更改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凡未及时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取消其注册登记,并书面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十八条 产权变更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车号等标记;产权单位更名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标记。现车标记更改须根据铁路局车辆处的通知在车辆段进行。 第十九条 自备车进行技术改造后其车号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自备车及其大型零部件出口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第四章 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组织对管内自备车进行注册复核,复核时须逐辆核对产权、车
9、种车型车号、车辆技术状态,做到产权明晰,车表相符,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备车注册登记汇总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自备车注册复核时,对封存暂停使用的,保留注册登记,对不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政策、标准的,取消注册登记,对不再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或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报废条件的,须提出销号申请,与自备车自动识别标签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清除车号。自备车未经年审的不得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二十二条 自备车注册登记后,产权单位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内容应包括:自备车所属单位、运行区
10、间期限、运行安全责任及过轨技术检查费用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程、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检修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号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及本年度号码填写,并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管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10月底前须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产权单位进行翌年“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及“自备车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自备车检修合同”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统一下达检修计划,于11月1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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