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023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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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02023服务指南 (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23。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
2、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5.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本科学校的设立(含更名“大学”)、分立和合并审批,有审批数量限制,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其他事项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审批条件 (一)符合需要。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对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符合布局。应
4、当符合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布局结构,同时符合学校所在省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 (三)符合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 (四)符合命名要求。依据学校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所在地,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文报送)。 2.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关于学校设置的论证材料。 3.学校章程。 4.学校的分立、合并,还应提供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民办学校还须提供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分立、合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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