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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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保险追偿案例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与津城集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追偿纠纷 作者:李钊 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源高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600000元,保险期限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 2023年11月26日,被保险车辆在连霍高速三门峡段施工时,被天津市津城物流货运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津城集团)所有的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追尾撞
2、击,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损坏。该事故经三门峡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后经三门峡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135.6万元,路产损失50余万元。 2023年4月28日,通源高速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安邦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车)项下赔偿其车辆损失1356770元。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08年11月1日做出了仲裁裁决,依法裁决安邦公司向通源高速支付保险赔偿金1356174元及承担仲裁费26434元。 裁决生效后,通源高速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3、制执行。2023年7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郑法执一字第 196号执行裁定书,从安邦公司银行帐号扣划相关款项148万元。 在对通源高速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安邦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事故侵权方津城集团以及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等依法赔偿相关事故损失135万元,经过开庭审理,2023年5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 1、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给付安邦公司津城集团津AD0770(津AN762挂)斯太尔重型半挂车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理赔款78万元; 2、津城集团、石月安赔偿安邦公司经济损失576174元; 3、
4、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承担10000元,被告石月安、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50元,安邦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2420元。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追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追偿思路 1、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件追偿第一步,首先要做的事就是立案。理论上讲,三者方的住所地是在天津市,其承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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