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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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法(2023 年修订) (征求看法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依据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 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探讨,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法(2023年修订)(兰政发202335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 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
2、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探讨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 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 、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探讨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 、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 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探讨与试验发
3、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 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 )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 )上年度
4、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 )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根据宗地进行综合评价,依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 、B(B1、B2类)、C、D四档。 A 类(重点扶
5、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0% (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 类(激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0-65% (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 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
6、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 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须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65-95% (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 类(落后淘汰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平安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1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 )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干脆列入。 (二)特殊调整规则 1. 合并 (1 )承租企业: 全部用
7、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须供应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供应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 )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全部人(或共同产权全部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8、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 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供应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运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供应的不予拆分。 3. 限档 (1 )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
9、入A类企业。 (2 )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干脆评为D类企业。 4. 过渡 (1 )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运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悠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 5. 提档 (1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兴兰工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可提升一档。 (2 )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 加分 对规上及规下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
10、金额在前20% (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 豁免 (1 )省级及以上重点试验室、企业探讨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安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 )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 暂不评价 (1 )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需参加评价的,参评后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 )经认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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