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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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范文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一起来学习下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范文5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范文1 复议申请人刘_,男,20_年6月5日诞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的确通
2、知过刘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需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见恳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
3、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状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状况下结案。 3、刘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
4、裁、投诉)并非不情愿上班; 刘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假如必需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当是刘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干脆按原来的状况复原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有意遗漏刘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峻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于20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始终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支配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
5、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值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订正错误执行行为,接着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恳求贵院查明事实,订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爱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
6、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23年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范文2 恳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 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7、,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
8、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
9、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干脆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
10、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干脆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 4
11、、申请人为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确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干脆执行该公司。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干脆为法院所执行。 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
12、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马路有限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干脆裁定执行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马路有限公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干脆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起先,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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