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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关于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据悉最高院将在年底出台相关司法 解释,有望予以明确) 其他 2023-11-15 19:13:14 阅读112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亦有为了便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隐名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很多。而妥善解决该等纠纷的前提,就是准确界定隐名 股东。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对于隐名股东的本质,学者观点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
2、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也有学者认为,隐名出资人在实践中又称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出资人。还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展示了隐名股东的本质名实不符。因此,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隐名股东必然伴生显名股东(又称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即未认缴 公司资本却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人。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录在公司章程、股东
3、名册、出资证明书、股 东登记中。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这是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因为在冒名 投资中,实际出资人系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未取得冒名股东的同意。 3.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是隐名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如果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实际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 系处理。 二、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第一,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
4、发起人;第二,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第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概念与认定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 记等几方面进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5、备置的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且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2、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合法 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的,即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3、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对公司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往往特别看重对公司的出资,并把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4、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工商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一般来说,只要登记机关有相关姓名或
6、名称记载 的,即应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上述原则,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隐名出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股东资格的。 三、隐名股东身份认定的具体标准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将自己的投资款,挂在他人的名下,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并没有自己的名字,成了隐名股东,有人也称之为挂名股东。比如:甲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登记的股权有100万元,但甲实际上自己只投60万元,乙在甲名下投了40万元,乙就成了实际上的二级股东;而乙实际上自己也只投30万,丙和丁又在乙名下各投了5万元,丙和丁又成了实际上的三级股东。这类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
7、定他们为公司股东,因为这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来当初他们交钱的目的就是作为投资款。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其一,这种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无法享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股东名册上也无其名字,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相悖;其二,他们只与自己的上一级股东发生关系,是亏是赚,亏多少,赚多少,全凭上一级股东说了算,也无法到公司查账核实,极易出现损害下一级股东的事情;其三,公司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停产或被注销,若公司的事情无人管理过问,隐名股东无法自已行使或向有关部门请求行使管理清算之权;其四,即使隐名股东所占的股份较大,本人也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五,对于公司而言,股东交来
8、的投资款,不必过问该钱是股东自有的,还是向银行借贷来的,或是向私人借贷来的,或者其中是否有他人 的资金。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诉求不同确定 争议发生在公司内部,属于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法规则的适用,根据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股东资格。 争议发生在公司外部,即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则属于团体法调整范围,应当遵循公示 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则为标准,认定股东资格。 一个规范登记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应具备股东的全部特征,即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文件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
9、载为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取得公司颁发的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上述特征中,公司章程、登记文件及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股东所具备的形式特征,而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以 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则是公司股东所具备的实质特征。 上述特征均是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判断依据,而其中形式特征具有公示性,在公司与其交易相对人的外部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判断具有优先于实质特征适用的意义。而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股东与 股东之间的内部争议中,则对股东资格作出判断时,实质特征应当优先于形式特征而被适用。 必须明确的是,公司法实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一是保障公司有一定的财产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保障公司有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能力。用于注册的财产,并不必须是公司的全部财产, 也不必须是股东实际出资金额,而是满足公司法条件的公司部分财产。 关于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探析论文 浅析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 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认定 公司类法律问题之隐名股东 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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