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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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WHO)根据致病能力和传染的危险程度等,将传染性微生物划分为4类;根据设备和技术条件,将生物实 验室也分为4级(一般称为P 1、P 2、P 3、P4实验室),1级最低,4级最高。P1实验室一般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P2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P3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P4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汽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P2实验室即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当于BSL-
2、2实验室。 一、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 BLS-2 实验室主要用于初级卫生服务、诊断和研究,其实验对象的危害等级为级(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具体定义为“能引起人类 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源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 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限”。据此,待颁布的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对 BLS-2实验室规定了以下技术指标(静态): 1、洁净度:无要求 2、最小换气次数:可开窗通风 3、与室外方向相邻相通房间的压差:无要求 4、温度:1827 5、相对湿度:3070 6、噪声dB(A):60 7、最低照度lx:300
3、 *上诉指标是建立BLS-2实验室的最低要求,建设者可根据实际需要 适当提高相应指标,如洁净度、压差等。 二建筑、结构和装修要求 现在BLS-2实验室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物内进行改建,不同于新建的BLS-2实验室(国标中,要求新建BLS-2实验室宜离开公共场所一段距离),在与相邻其他房间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对隔离问题。所以在原有建筑物中改建BLS-2实验室,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共用建筑物中建BLS-2实验室,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必要时,可设立缓冲区域,如缓冲间等。 2、如果没有机械通风系统,应有窗户进行自然通风,并应有防虫纱窗。(一般情况下,应有机 。 3、应有防昆虫、鼠等动物进
4、入和外逃的措施。 三空调、通风和净化 为满足BLS-2 实验室温湿度要求,宜配备机械空调通风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增设设计要求,如增设净化要求并按净化要求进行送回(排)风系统设计 等。这方面,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可以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如果涉及化学溶媒,感染性材料操作和动物实验,则应采用全排风系统。 2、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连接 I级 排风比例100%,密闭连接。 II级 A型 排风比例30%,可排到房间或设置局部排风罩。 B1型 排风比例70%,密闭连接。 B2型 排风比例100%,密闭连接。 3、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清洁”空间向“污染”空间流动,最大限度减少
5、室内回流与漏流(生物安全柜一般应置于室 内气流最下游,即最远离送风口处)。 *生物安全柜的排风不能代替室内排风。 四排水 含菌污水应经高温高压消毒或化学消毒后排放至市政污水排放公用系统。 五电气设置 1、应设专用配电箱。 2、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3、应有可靠的接电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 4、实验室入口应有实验室工作状态的文字式灯光讯号显示。 5、应设紧急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七应配备的工艺设备 1、生物安全柜 (1)产生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可使用I级生物安全柜。 (2)处理感性材料,应使用II级生物安全柜; (3)处理化学致癌剂、放射性物质和
6、挥发性溶媒,应使用-B级生物安全柜。 2、高温高压灭菌消毒柜。 3、洗眼器,必要时应设置应急喷淋装置。 *超净工作台不属于生物安全柜,不能用于生物安全操作。 BLS-2实验室是用于初步的生物安全实验,国标明确了相应要求。建立BLS-2实验室应根据国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目标,建立的实验室应该是安全的、经济的实验室。 P2级实验室一般规范 一、隔离的设备 1) 需设置生物安全操作装置(第一级或第二级),且要做定期检查。 2) 为了处理重组体,而使用容易产生气雾的磨碎机、冷冻干燥器、超音波细胞打碎机及离心机等仪器时,需把这些仪器放置在安全操作装置中。但若机器已经有防止气雾外泄的装置,则不在
7、此限。 3) 实验室需具备处理污染物及废弃物灭菌用之高压灭菌器。 二、实验实施要项 1) 进行实验时,需关闭实验室的门窗。 2) 每天实验结束之后一定要灭菌实验台及安全操作装置。如实验中发生污染,需立即加以灭菌。 3) 与实验有关之生物材料之废弃物,在丢弃前需做灭菌处理。被污染的器具需先经高压灭菌后,再清洗使用或丢弃。 4) 不得用口做吸量操作。 5) 实验室内禁止饮食、吸烟及保存食物。 6) 操作重组体时需戴手套以防污染,操作完毕后及离开实验室前需洗手。 7) 在所有的操作中,应尽量避免产生气雾(例如,把烧热的接种用白金环及接种针插入培养基时,若发生大量气雾,就可能造成污染)。亦应避免将吸管
8、或针筒内之液体用力射出。 8) 要从实验室搬离被污染物品时,必需将其放入坚固且不外漏的容器,并在实验室内密封之后,才可运出。 9) 防除实验室的非实验用生物,如昆虫及鼠类等。 10) 若有其它方法可用,应避免使用针头。 11) 实验室内,要穿着实验衣,离开前要脱掉。 12) 禁止对实验性质不了解的人进入实验室。 13) 实验进行中,要在实验室之入口,标示P2级实验室,并挂上P2级实验进行中的标示。而且保存重组体之冰箱及冷冻库也要做同样的标示。 14) 实验室要经常清理,保持清洁,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15) 安全操作装置内的HEPA过滤器,在更换前、定期检查时及实验内容变更时,需密封安全
9、操作装置,每立方公尺用10公克的甲醛熏蒸1小时,去除污染。 16) 若在此级实验室内同时进行P1级的实验时,需明确划分实验区域,小心进行操作。 17) 需遵守计划主持人所规定之其它事项。 动物设施二级生物安全水平 二级生物安全水平的动物设施适用于专门接种了危险度2 级微生物的动物,需要进行下列安 全防护: 1、必须符合一级生物安全水平动物设施的所有要求。 2、在门及其他适宜的地方张贴生物危害警告标志(见图1)。 3、设施的设计必须易于清洁和管理。 4、门必须向内开,并可以自动关闭。 5、要有适宜的温度、通风和照明。 6、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则气流的方向必须向内。排出的空气要排到室外,不得在建筑物
10、内 循环使用。 7、授权人员方可进入。 8、仅接纳实验用动物。 9、应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的控制方案。 10、如有窗户,必须是安全、抗击碎的。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必须安装防节肢动物的纱网。 11、使用后,工作表面应用有效的消毒剂来清除污染(见第14 章)。 12、可能产生气溶胶的工作必须使用生物安全柜(级或级)或隔离箱,隔离箱要带有专 用的供气和经HEPA 过滤的排气装置。 13、动物设施的现场或附近备有高压灭菌器。 14、清理动物的垫料时必须尽量减少气溶胶和灰尘的产生。 15、所有废料和垫料在丢弃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16、尽可能限制锐利器具的使用。锐器应始终收集在带盖的防刺破容器中,并按
11、感染性物质 处理。 17、进行高压灭菌、焚烧的物品应装在密闭容器中安全运输。 18、动物笼具在使用后必须清除污染。 19、动物尸体必须焚烧。 20、在设施内必须穿着防护服和其他装备,离去时脱下。 21、必须有洗手设施。人员离开动物设施前必须洗手。 22、如发生伤害,无论程度轻重,必须进行适当的治疗,且要报告并记录。 23、禁止在设施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 24、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培 推荐第2篇:实验室装修讲解二级生物安全 实验室装修讲解二级生物安全(P2)实验室 1.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措施 1 样品隔离技术(机械、气幕)防止传染因子进入环境接触人体 2 定向流技术(三级气压系统 ),,
12、防止传染因子扩散。 3 消毒灭菌技术(物理、化学),灭活感染性生物因子。 2.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 实验室分级 危害程度 处理对象 一级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伤害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危害脚底,不具有对讲课承认,动植物治病的治病因子 二级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 对人、动植物或环境具有中等危害或具有潜在危险的致病因子,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有限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三级 高等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主要通过气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疾病,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治病因子,通常有预防治疗措施 四级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对人体,动植
13、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主要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的,危险的致病因子。没有预防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表示在二到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入口,应明确标识出操作所接受的病原体的名称、危害等级、预防措施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络方式等。同时应表示出国际通用生物危险信号。 3,生物安全实验室布局要求 1、安全原则:性强、感染性高的专业实验室与办公区域隔离,成相对独立区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经来尽量设在人员流动少的区域(新建最好独立设置) 2、实验室流向:有安全低毒实验室像高度高感染性实验室过度,高度高感染性实验室应远离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设在建筑物末端 3、人流物流通道尽量分开,人员进出通道和物品通
14、道分开,洁净物品与污染物品通道分开。 4、不同类别和专业实验室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布局。 推荐第3篇: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
15、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八条 省内国家指定
16、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
17、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内容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
18、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所有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
19、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来负责实验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
20、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 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为接触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的实验室人员确定一家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具有传染病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诊疗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
21、二十一条 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对密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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