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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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目 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1 (一)犯罪主体1 (二)犯罪主观要件1 (三)犯罪客体要件2 (四)犯罪客观要件2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原因3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3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4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对策7 (一)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7 (二)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8 (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8 (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8 (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立法9 参考文献11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内容摘要】信用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2、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在信用卡功能不断发展以及信用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不断渗透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断泛滥起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都频繁的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涉及的地域不仅局限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而且广泛的牵涉到各个国家和区域,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预防 监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3、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一)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何种形 1 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
4、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三)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
5、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 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
6、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
7、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原因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占主要地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可以利用POS机进行套现,也可在ATM机上取现,并且不需要同时进行伪造、变造等行为,其实施过程相对于其他两种类型更为容易,因此在三类信用卡诈骗行为中占据较
8、大比例。 2、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国际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趋势。随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金融交易方式的兴起,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犯罪行为的实施不需要通过ATM、POS等终端设备,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形成流水线,信用卡诈骗呈现国际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5。 3、一人多卡现象普遍,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由于商业银行间对信用卡客户的竞争,信用卡申领门槛普遍较低,再加上银行间信息不共享,一人多卡现象较为普遍。持卡人拥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额度就越大,在其进行恶意透支行
9、为时,涉案数额就会随之增大。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造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表现为多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贪图非法利益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大量的公私财物,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下: 1、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资信审核不规范。银行间为了抢占市场和扩大业绩而进行恶性竞争,放宽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缺乏严格的审核。甚至有部分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中介机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信用卡管理知识,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诸多原因造成了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信用卡泛滥的现象日渐明显。多头授信、随意授信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
10、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变通措施,“代办”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翔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如北京某案中犯罪分子吴某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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